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第一条,工程质量合同范围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条,质量修理期:安装调试合格后两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双方同意本工程质量保证如下:
1.保证安装供货的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两年;
2.确保安装和供应的电气设备和导电线路能够承受设计图纸要求的定额;
3.质量保证自工程安装调试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承包商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改造..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3、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人为原因外,所有其他因素均由乙方负责。(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原因引起的爆炸、火灾和灾难性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因电气设备和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x x x x x x x x x x房地产管理局
施工企业(盖章):甘x x x 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者: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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