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执行董事: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山坡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其村方山峪内《石洞》集体山坡地租赁给乙方作为修路及矿山开采等使用。
其四址为:北至偏峪口往北50米,东至坡底宏发矿山路,南至谭堤口(台头界),西至梁顶。
租期30年,从20xx年2月22日起止20xx年2月22日止,30年期满后乙方可优先续租,每一续租期为30年。
租赁期限30年,租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提供银行账号。
二、甲方承诺对乙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山坡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有权依法出租给乙方使用。否则,应退还所收全部租金,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山坡地各项投资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相关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三、乙方对承租的山坡地及地表附着物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处置权和租赁流转权。
四、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可在其租用的山坡地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作业,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矿山开采经营权,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矿山开采的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所租赁范围的山坡地以前所属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均由甲方出面协调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租赁期间,因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或租赁期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自己的工作人员和全部设备、资产撤离。
七、租赁期内,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款项外,还应按日1‰的比例计算,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违约金,如愈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甲方应当保证该出租的山坡地界线、四址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并保证自己的村民不干涉乙方在所租赁的山坡地范围内从事采石、种植、修路等经营活动,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租赁期内,如果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除有关部门按规定补偿乙方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交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一、本合同如果发生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不因双方的代表变更面变更。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存照。
甲方:华阴市方山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甲方群众代表:
乙方:华阴市金晨石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xx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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