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元)转让给乙方。
4.2 基于甲乙丁三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