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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承包经营合同

2022-05-04 来源:爱go旅游网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家庭住址:

  为加快畜牧业发展,提高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增加草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承包权。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

  整。确需适当调整的,甲方应考虑优先收回、调整承包草场中的零散、低产地块,并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为乙方开具草原承包费均收据,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证。

  7、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9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登记造册并向乙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二) 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如果乙方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草原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终止合同。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4、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5、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

  权利。

  5、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所承包草原只用于放牧、采草、改良种植多年生牧草,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3、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转包承包的草原。如果在草场建设临时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4、每年1月30日前向甲方按每公顷30元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面积5万公顷,每年承包费共计金额150万元。

  5、服从区、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依法按时缴纳草原承包费,每年的1月30日为最后缴纳期限,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6、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7、按规定接受承包费的调整。承包期内,如果适用的法律强制设定承包草场的最低承包费,本协议将适用法定的最低承包费。如果法定的最低承包费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甲方将通过补贴、返还等方式确保乙方届时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不高于本协议约

  定的承包费标准。

  8、如国家和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使用乙方承包的`草原,乙方应服从国家的规定,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9、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10、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爱辉区政府提供草场资源,基本按每头产奶牛配套不少于1公顷草原,根据项目饲养规模和发展实际核准后分期提供。草场使用期限为50年,并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再发包给企业。首期提供约5万公顷草场资源,作为项目发展的前期基础。到20xx年末,企业奶牛存栏未达到5万头,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已发给企业的草原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按实际存栏规模重新核发。

  2、为了扶持企业前期发展,承包期内,前6个公历年度,企业先缴纳草原承包费,区政府将采取灵活的财政支持,将企业缴纳的承包费100%返还中兴牧业;之后的5个公历年度的承包费50%返还企业,并于每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之后的承包期内,每年度的第1个月内支付当年度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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