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现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同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履行,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如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在此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元/月的经济补偿金。(视情况适用)
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等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题,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予以解决。
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
乙方: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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