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催缴欠款的公函

2020-02-18 来源:爱go旅游网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股东:________):

  20xx年4月15日,我公司与你公司在友好协商下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我公司向你公司供应______产品,并约定结款方式。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你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元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及《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公司特致函敦促你公司,请你公司于20xx 年12月20日前向我公司付清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元正)。如逾期仍不偿还货款,我公司将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你公司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望你公司慎重考虑我公司的上述要求,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吴江市震泽贸易有限公司

  十二月十五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