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陈 菊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雍开文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等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门面租赁合同。
一、门面房位于东坝步行街水榭**69号门面,面积210平方米。
二、租房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xx年5月26日至20xx年5月25日止,月租金7000元,年租金84000.00元,每年分两次交款为5月20日至5月30日,下年为11月25日至11月30日,押金贰万元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扣除押金。
四、乙方在门面装修过程中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房屋结构及其国家相关规定,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能进行装修,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造成房屋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乙方必须按章、依法经营,做好防火防盗,如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外,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视为乙方违约。
六、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不能私自拆除室内装修,否则乙方必须恢复出租门面原貌。如乙方继续承租该门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该门面。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承租方必须遵守物业统一管理,按时交纳水、电、气、物管、税等费用。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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