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消费者姓名)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会员编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入会费: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非会员免填)
乙方:_________(提供美容服务机构名称)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职员: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瘦身美容的定义
本合同所谓瘦身美容,是指借手艺、机器、用具、用材、化妆品、食品等方式,为保持、改善身体、感观健美,所实施的综合指导措施的非医疗行为。
瘦身美容项目包括:
(一)体型、重量的控制、调整;
(二)肌肤保养;
(三)身体油压;
(四)脸部美容、化妆;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关于诊治医师的选定,应尊重甲方的意见。在甲方受诊疗期间中,就该瘦身美容合同的期间应予延长。
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瘦身美容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因参加课程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细目见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甲方可全额或依课程进度分期给付对价。
第九条 卡券的使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类似方式作为提供服务的凭证,应向甲方说明卡、券的使用方式、服务内容、使用时段、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有效期间等项目,并应将该等项目载明于卡、券上。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收回卡、券。关于退费及赔偿的标准,该卡、券除依订约时的原价折算外,还应依本合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施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解约手续费。
前款解约手续费是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剩余金额的20%)。
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十二条 实施前,业者任意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乙方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本合同的,应于一个月内退还。
甲方已缴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前款甲方的损失,是指本合同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其百分比应与第十条规定的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课程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十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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