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秦楼中心初中模拟法庭民事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秦楼街道赵庄村民刘渊与被告秦楼街道杨庄村民张玉浩关于民事索赔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原告法定代表人,请你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务。—— 审判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务。——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审判长————,审判员————和————审理,由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原告、被告,对上述审判长及审判员是否听清楚了?————(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告、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听明白了。)
审判长: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有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答辩理由。——(被告读答辩状。) 审判长:本庭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法庭调查。
第一个问题:原告称被告之子张大猛于 年元月2日在太阳城市场对被告之子刘小凡勒索钱财未成将其打伤住院,是否有证人在场?——(原告:有。当时有一台球经营者刘大为在场目睹全过程,并打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的,现在他可以作证,并且有他的证明材料。)
审判长:请当庭出示。——(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第二个问题;原告称被告之子在校列为重点转化对象,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是否有证据?——(原告:有。这里有秦楼中心初中校长及班主任出示的书面证明材料。) 审判长:请当庭出示。——(证人读证明材料。) 审判长:请问被告,对此有无异议/——(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调查的两个问题,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当庭确认。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读代理词。) 审判长:请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读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辩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是否继续陈述? ——(不在陈述。)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同意调解的话,可以进行调解。请问你们是否同意调解? ——(不同意。)
审判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休庭20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读判决。 “全体起立!”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赵庄村民,法定代表人刘渊;委托代理人 ,日照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杨庄村民,法定代表人张玉浩;委托代理人 ,日照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赵庄村民刘渊诉被告东港区秦楼街道杨庄村民张玉浩,因其子张大猛勒索原告之子刘小凡的钱财未成,将其致伤住院而引起的经济索赔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秦楼街道杨庄村民张玉浩之子张大猛勒索原告之子刘小凡的钱财未成,将其致伤住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与经济处罚。
被告辩称,被告对儿子的管教已无法可施,要与其断绝父子关系,又因家庭极端贫困,因此又以卖孩子和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相逼,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成立,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态度蛮横,情节较为严重,被告辩诉证据不成立,任何法律都带有强制性、尊严性,不是随意就可以更改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要采取一切正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法,规范儿子的行为,避免其再入邪道。 二、被告赔偿原告之子刘小凡因伤住院所用的医疗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原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费免予赔偿。
三、本判决下达三日之后,十五日内,被告如不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三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宣布完毕,旁听人员退席。当事人或代理人看完笔录后签字。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现在闭庭。
秦楼中心初中模拟法庭现在结束,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被告答辩状
张玉浩,东港区秦楼街道杨庄村民,42岁,务农。
因秦楼街道赵庄村民刘渊诉我儿张大猛敲诈钱财、行凶伤人而引起的民事索赔一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作为张大猛的家长,绝对不是不严格管教孩子,无奈这孩子一生下来就跟我作对。他是我的第五个孩子,我是四女一子,所以,儿子成为全家人的希望,爷爷奶奶的掌上明珠,从小就在溺爱的环境中长大,成为家中的小皇帝。从小学开始就不断给我惹麻烦,打架、斗殴、偷东西、给别人扎车带放车子气等等,经常有家长、老师找上门来,你说,我心里好受吗?心里不生气吗?因此,他每惹一次事,我都把他狠揍一顿。有一次,我用栓狗链子把他拴到床腿上一天,不给他饭吃,但是这一切都不管用,逼急了,打狠了,他就离家出走,有时还跟我撑架子,对打,也不知他从哪里学的武,就在上次案发前,把我打得鼻青脸肿。你们说,这样的孩子还有法办吗?我是管不了啦,最好,他做个大事,叫公安枪毙了他,我也就没心事了。
二、俗话说:一人犯罪一人当。他犯了法,为什么找我的事?这又不是封建社会,一人犯法,株连九族,所以,孩子犯的案,由孩子承担一切后果,我跟他一刀两断,断绝父子关系。
再说,我上有八十岁的老父老母,下有一群未成年的儿女,妻子又常年有病,瘫在床上,我是累死累活,也保证不了全家的温饱,还生活在极短的贫困以下,如果法院硬判我拿钱,就是砍了我的头,我也拿不出,要不,那就只有卖孩子了,看看谁要,一个一万,现在就卖。唉!现在我是要钱没钱,要命一条,请法院看着办吧!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玉浩
年 月 日
附:答辩状副本一份
被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日照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受被告委托和指派,我担任被告张玉浩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开展了调查,和被告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同时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接触,比较清楚的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被告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之子张大猛敲诈勒索、行凶伤人的责任不完全在家长一方,因为一个人的成
长过程,受三个方面的影响,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家长,对张大猛的管教应该说是很严的,孩子每每做了坏事,都是进行严厉惩罚的,曾经用栓狗链子将其拴在床腿上一天多,不给吃喝,充分说明了严厉的程度,那么,为什么还是不改呢?我认为主要因素在学校和社会。因为学校是孩子成长的主导因素,孩子变坏,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社会大气候直接制约着人们的文明程度,广播、影视、三厅一台等表现出来的凶杀、武打、色情不健康腐朽的东西,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的,假如张大猛出生在50-70年代,发生这类案件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我认为,通过张大猛的案件,我们的党和国家也应该从中反思,引起警觉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做为家长张玉浩家庭十分凄惨,发生这起事件,犹如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自从孩子伤了人后,张大猛的爷爷一气之下,旧病复发,住了院;母亲常年瘫在床上,寻死觅活的情景让人心酸,全家人就靠着张玉浩这个年收入不过5000元的顶梁柱,如何能拿出这笔巨大的开支?所以,我认为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被告的这一情况。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现实为参考的原则,做出与情、与理、与法都想一致的公正判决,以维护我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委托代理人:日照市中天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起 诉 状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渊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办事处杨庄村民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儿子的敲诈勒索伤人罪。
2、 被告赔偿原告受害方的医疗费1800元,精神损害费1000元,总计2800元。 3、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秦楼街道杨庄村民张玉浩之子张大猛系秦楼中心初中初三、十八班学生,该生品质恶劣,先后敲诈我儿子刘小凡钱4次,计人民币40元, 年元旦放假期间,即 年元月2日,张大猛在太阳城市场遇到我儿子刘小凡,索要人民币50元,因刘小凡身上未带钱,致使张大猛暴怒,掏出一水果刀在刘小凡大腿上连划两刀,送至医院治疗一周,花费人民币1800元。
在这一骇人的案件中,我儿刘小凡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整日生活在恐惧伤痛中,而作为张大猛的监护人张玉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案发后,张玉浩以管不了孩子和家里贫穷为由,拒不付医疗费,拒绝承担孩子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所以在多次交涉无望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此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渊
日期: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书证3件
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日照市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原告委托和日照市太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秦楼街道赵庄村民刘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告代理人的陈述,询问了有关当事人,调查走访了有关单位,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被告及其委托人的答辩,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 张大猛案发前系秦楼中心初中初三、十八班学生,年龄十五周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经过调查,得知学校对该生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尽了应尽的教育职责,所以,我们为对学校提出诉讼要求。
第二, 作为张大猛的家长,理应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正确的教 育,但经调查和其自辩,不难看出,家长教育的方法是不当的,结果是失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家长应承担由此案引起的
受害方的经济、精神损失费用,以管不了和家里穷为理由是不成立的,而以卖孩子和以命相抵更是荒谬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均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望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我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供合议庭参考。
委托代理人:日照市太阳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书记员台词
书记员:原告到了没有?代理人呢? 被告到了没有?代理人呢?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随身携带的无线电话请关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发言,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坐下。
审判长,当事人已全部到位,请开庭。
(休庭20分钟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法庭辩论
被告代理人:请问,你方为何把张大猛敲诈勒索、行凶伤人的责任推给家长一方呢?难道学校和社会就没有责任了吗?
原告代理人: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张大猛属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责任能力,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家长来承担。学校是教育部门,承担的是教育学校是教育部门,承担的是教育责任。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所进行的各种教育,例如: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等等,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据了解,该生在校被列为差生转化系列,班主任、政教处把该生列为重点转化对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个别谈话、家访、开展“一帮一”活动,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由于该生生性暴躁,在家里是“小皇帝”,在学校是“霸王”,致使学校的教育在该生身上作用不大,况且,该案的发生在太阳城市场,是在校外而不是校内,所以对学校不予追究。至于社会,那是个大概念,历史不能靠假设,对方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能拿其一点而否定全社会,如果对方的逻辑成立,岂不是一切人的违法犯罪都要由国家来承担了吗/
被告代理人:我方并不是说一切人的违法犯罪都要由国家来承担责任,我方的本意是,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状态这种现象不能说是一种社会进步,而应该说暗示着一种潜在的危险,长此下去,有序会变成无序,国家会出现动荡不安。所以,对青少年这个群体,国家应予以重视,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你放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是非常重视、非常关心的,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中学阶段设立了法制教育课,制订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之于法律责任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证明材料
张大猛是我校初三、十八班学生,该生品质恶劣,多次违反校规,经老师多次教育都不见起效。张大猛同学常常与其他同学打架,并且多次敲诈小同学。这次,张大猛敲诈刘小凡事件纯属张大猛品质恶劣。
秦楼中心初中
证明材料
我是太阳城市场一台球经营者刘大为。 年元月2日,我在工作的时候,亲眼目睹了张大猛敲诈刘小凡未成将其刺伤的全过程。当时我也劝说张大猛,但他不听。事后,我打了120电话,将刘小凡送往医院。这个是我可以作证。 刘大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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