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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2024-03-13 来源:爱go旅游网
财经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学校(或学校联合其他高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评审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 (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组建和管理。 (二)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负责联合评审的同一专业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高评委库中,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45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我校职称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组建评委库,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委员组成(实验系列可放宽到少量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职称,

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职称评审办公室遴选,后报省人社厅(或教育厅)备案。

(二)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职称评审办公室遴选,后报省人社厅(或教育厅)备案。

(三)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学校印制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学校职称评审办进行相应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评审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组评审前5天,由职称评审办公室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评审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评审组中,同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部门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同一评审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组组长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在已抽取的评审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评审组的产生。在每次评审组评审前5天,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评审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评审组中,同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部门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同一评审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组组长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在已抽取的评审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评审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部门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评审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审组进入高评委会

的人数。各评审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评审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高评委会与评审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高评委会。若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评审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四条 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评审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部门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二)若评审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审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评审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评审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中评委会与评审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中评委会。若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评审组的中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五条 出席高评委会评审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评审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评审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审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出席中评委会评审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评审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评审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评审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评审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评审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或评审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

第十九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评审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评审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评审组委员,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有权否定违反规定的高评委会和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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