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缺陷与完善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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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缺陷与完善 徐海钧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 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书面审查方式的缺陷,分析 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书面审查;缺陷;听证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 查的办法”,这是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书面 审查,就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 答复书以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再向复 议参加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书面审查的存在是由行政复议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和复议活动 的特点来决定的:一是体现了内部监督的特点。行政复议机关作为 上级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挥、领导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开展行政执法,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要求,针对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和适用的依据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便体现 了行政内部监督的特点;二是保证了行政复议的效率。采用书面审 查方式,能够迅速了结行政争议,尽快排除依法行政的不畅,提高 行政效率,从而避免不适当的增加行政复议成本;三是有利于行 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专业化的优势。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 内部展开的,具有较强的行政专业性,复议机关在审理中通过对 书面材料的审查,都往往易于认识和把握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书面审查方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的: 第一,它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行政复议法》第4条 就明确将公开的要求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肯定下来,就行政复议整个 程序来看,关键的环节就是审查环节,行政复议公开原则当然应当 贯彻与体现在这一方面或这一环节上。而书面审查,是行政复议机 构工作人员进行的类似于阅文式的审查,对于这种闭门式审查,当 事人既无从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争辩,也无法知晓复议机构对错综 复杂甚至相互矛盾证据材料的认识过程与逻辑理由。这样一来,行 政复议的审查就都取决于复议机构或承办人员的“内心确信”,结 果变得不可捉摸。虽然复议法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是何为有必要?取决于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标准, 容易造成复议主体的随意性,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第二,它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行政复议最重要的 特点体现在:它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争讼制度。行政复议的程序制 度应当充分反映这一争讼特点,首先是对纠纷事实的证明、质证, 其次是对法律依据的证明、质证,最后是纠纷各方对对方证明的 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质证反驳,有明显的对抗性、争辩性。是非 曲直只有在这种争讼程序中才能得以清晰起来,在此基础上所形 成的复议决定也才会有坚实的基础。而书面审查方式使得纠纷各 方当事人“面对面”对抗争辩无法实现:其一,它省略了各方当 事人对对方陈述事实与依据进行据实据理反驳的内容;其二,缺 少各方当事人“面对面”的调查、核实与质证,使得本可以通过 此“面对面”质证弄清楚的事实变得更为困难和模糊不清;其三, 忽视了纠纷各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使其通过质证或对抗争辩 形式实现诉权的途径受到了极大阻却,有话不能说于当面,有理 不能陈于当面,有冤不能喊于当面;其四,由于审查方式的单方 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缺少“面对面”的对抗争辩,使得复议结 果的可信赖程度大大地降低,存在着难以取信于当事人和难以取 信于民的尴尬。而这四个方面的缺陷,都是由于书面审查原则无 法体现争论这一基本特性所致。 第三,书面审查方式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面对的行 政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呈递书面材料,复 议机构仅凭书面的审阅材料,恐怕难以查清全部事实,难以再现已 180时代报告2015.4 经发生过的事实与行为,必须要进行“面对面”的调查、质证。 针对以上分析,域外有些国家的机构设置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 的借鉴:在英国,绝大多数行政裁判所审理行政案件采取口头审理、 言词辩论的开庭方式,只有个别裁判所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书面审 理。在美国,基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 政裁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听证,正式程序裁决更要求审判 形式来公开听证过程,非正式程序裁决也应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 事先通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说明理由等,一般不要求公开, 但利益受影响者可利用情报自由法的规定,查阅作出行政决定的 有关文献,这也是一种公开方式。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0条 要求,行政程序不受一特定形式约束,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力求简 单和符合目的。行政复议程序亦受此原则约束,故不能贸然地全 面搬用公开性、言词审理的做法,但也必须注意合乎程序规定的 公开原则,如听取意见、咨询及阅卷等,而且目前在由委员会或 咨询会实施的复议程序中己明确采用公开的言词审理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审查程 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 决定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方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机关 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保证行 政决定的合法、合理和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程 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将听证制度引入 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存在着必然与合理性。首先,《行政复议法》 贯彻公开、公正的原则,听证制度使得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复议 活动的具体情况,使他们消除疑虑,增强了对行政复议的信心; 其次,听证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全面地弄清案件 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 理顺关系、辨明真伪、消除误解,这既提高了办理案件的质量, 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听证这一制度功效显著。《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引入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既可以实现人们 对复议制度运作的道德需求,又能实现人们对复议制度的高效 (益)愿望。在公安机关内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范例,个别复议 案件较少的公安机关,如嘉兴市公安局甚至机会做到了凡有条件 的复议案件都采用听证,并且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 1刘淑满: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载 法制与社 会:旬刊》2O11年第24期。 2姜明安: 外国行政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 2 07—208页。 3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 995年版, 第553页。 4[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 ,莫光华译,法 律出版社2OO3年版,第102-106页。 5应松年: 比较行政法学》,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 295-296页。 6朱新力: 行政复议应向司法化逼近 ,载周汉华主编 行 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89页 7李立: 行政复议程序全程公开后一一行政机关的自我革 命》,载 法制日报 2OO3年2月12日。 作者简介:徐海钧,男,陕西榆林人,1990年1 0月,西北 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