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 设备因非常损坏,而造成停水或降低效能的均为设备事故。
2. 设备事故的划分: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二千至二万元者,重点设备在五千至五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水厂供电中断或停止供水10-30分钟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过二万元以上,重点设备过了五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水厂电力供应中断或停止供水30分钟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30万元以上的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水厂停电或停止供水三天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3. 设备事故的性质:
3.1 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违章操作(操作错误、发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未按计划维护保养)、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维护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的。
3.2 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质量不好或检修、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停产的。
3.3 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自然磨损致使设备损坏、停产的。
4.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 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5.1 设备发生事故后,有关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逐级上报,一般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应及时上报生产技术处,设备重大事故以上应在二小时内逐级报告到主管副总经理。设备特大事故应在二小时内逐级报告到总经理。
5.2 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生产技术处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在三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写明事故起因及经过,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经生产技术处核实,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处理意见。
5.3 重大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根据责任单位(24小时内)提供起因事故经过,事故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在10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实,上报总经理批示处理意见。
5.4 特大设备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处、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根据责任单位(24小时内)提供事故经过,事故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在30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上报总经理批示处理意见。
6. 设备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工作
6.1 一般事故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抢修和处理。
6.2 重大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处协同组织抢修和处理。
6.3 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修和处理。
7. 设备事故处理后,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将事故报告单填入设备记录,存档备案,按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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