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中国**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
决策程序;二、中国**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中国**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的合法权益。
3.中国**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利
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中国**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 中国**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
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中国
**董事会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中国**的
派出董事应以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
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体现中国**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中国**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中国**董事会,并按中国**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 中国**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中国**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国**董事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资产管理
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3.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利润分配之前,中国**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中
国**报送有关材料;中国**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中国**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派出董事按中国**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
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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