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罚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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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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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700分及以上。
(三)考核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60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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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围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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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政治责任强,精通本部门业务。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围组织考核:
(一)三级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企业所在地为县域围,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
(二)四级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下的包车客运企业以及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三)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
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单独评定。母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考核时,应提供分公司的车辆情况及质量信誉情况。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客运二级以上(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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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货运一级企业,由市级运管机构评定为AAA级的,报省运输局审定。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主要提供自有车辆交通事故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经营情况,包括每次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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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十)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部门应当加强对输道路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车属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车属企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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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一)及有关材料。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之三)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二)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通知被考核企业,并连同有关资料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考核指标数据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运政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考核组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含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汇总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在“运政信息网”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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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等多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所从事各项业务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各项经营业务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一条 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考核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三)。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的,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分数高的优先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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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收回其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有一年以上为B级或两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收回其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如在经营期限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出现超过180日擅自停班、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不进核准站点经营及长期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暂停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围新增许可业务。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围新增许可业务。
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为止,到期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相应的经营许可,期间客运车辆不予更新调整,危险品运输车辆不予新增。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相关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时间均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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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个体运输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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