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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2023-09-04 来源:爱go旅游网
1、抗辩式审判的概述。

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

自1997年以来,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抗辩式诉讼在我国其次,了解刑事审判模式的分类。诉讼史上最早出现的刑事审判模什么是抗辩式审判?回答这个问题,首先,知道刑事诉讼模式和刑

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

浅谈刑事诉讼模式之抗辩式审判

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它就是前面提到的当事人主义审判

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

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

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

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

事诉讼构造。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

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结构、刑

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

系国家。两种审判模式各有所长,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取长补短。此外,

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行。而抗辩式审判模式又是抗辩式诉讼的重中之重。

最后,我们回答什么是抗辩式审判模式。它是指法官(陪审团)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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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有以下三方面。

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法官的提问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

动查明案件事实。其态度的消极和地位的中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法官形成预断;(2)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事实,尤

(1)在开庭审理前不接触证据,起诉方起诉时不移送卷宗材料,以免

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总之,它们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即不主

论的规则。同时,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

我们再来看一下,抗辩式审判模式与职权式审判模式相比,它的特

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

抗来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后者,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通过

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对

追诉的对象。四是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

罪。二是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三是被害人只

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

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

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

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它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

判模式的区别。纠问式审判也叫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

为了更好的理解抗辩式审判模式,我们需要看一下,它与纠问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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迳行宣告判决。

二、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使审判程序充满了“诉讼竞赛”的气氛。

作出裁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的形式公正性。

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事实和证据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

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双方都有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

的刑事诉讼制度直接参照了前苏联的模式,基本上以前苏联的模式构建

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

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封建社会2000年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司法程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

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

预。(2)基本上实行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

的调查范围、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

题,双方可以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权当庭反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事实主张;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

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人都必须接受“交叉询

辩方享有充分反驳的权利;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

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得到了充分实现,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

证、质证并相互辩论,目的在于使法官(陪审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

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开庭时只要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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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行调查。

辩护权难以发挥作用。

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活动。

4、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由于法官积极履行查明案件事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辩护权受到抑制。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

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全案移送案

罪的职能。法官与检察官实质上站在同一方共同对付被告人和辩护人。

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事实上履行着控诉犯罪、证实犯

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一旦决定开庭审判,法

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职责,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的前提是

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

证据、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为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认为案件

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调查以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出示

证人、鉴定人,而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一系列补充

卷和证据。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仅阅卷,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询问

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而前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

混淆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的任务,造成了先人为主、先定后中的现象,

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如庭前审查为实体审查,

官的审问对象,负有回答法官提问、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联系,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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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价值受到损害。

法官必须开始审判程序。

而不能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土动收集补充新的证据。

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对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影响有所增强。

征。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表现在辩护

证据不足,法官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方提出了理由正当的证据调查申请,法官一般不再主动收集证据。

开始改为由公诉人开始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除非为了核实证据的必要和

上不再主动调查事实和证据,将由法官对被告人的审问作为庭审调查的

示;证人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然后法官才可以询问;法官在法庭

功能。控辩双方的证据都必须当庭由自己向法庭出示,而不再由法官出

二是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调查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只要符合程序要件,

一是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开庭前检察机关不再

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

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

使开庭审判成为走过场;法官控审职能不分,使得辩护权萎缩,审判的

方有权收集和当庭提出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进行辩论,

法官也不再对查明案件事实负实质性的责任,如果庭审后案件事实不清,

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而只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

上述改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学界一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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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的改革还须继续深化。

三、我国抗辩式诉讼中存在权力冲突

想设计中的等边三角形,而被控方过重的权力压成了畸形。

绎吗?其实质又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庭审方式的改革如果一如既

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对抗,往往出现有控难辩、重控

土不洋,你说它是传统诉讼理念的延续吗?但形式上又是控辩对抗,大

等对抗,谈何容易?乃至使得控方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凌驾于审判机

其为“控辩式”。但是,这些改革还只是初步的,只是弱化了超职权主

有法制现代化的架势;你说它是西方法治“对抗式辩论原则”的真实演

关之上,法官居中裁判,又成泡影。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已不再是理

院一身两任的权力构成,使得诉讼中的控方权力远远超过辩方,双方平

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即对包括立

任控方;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刑诉法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享有公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活动中担

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又使其与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发生冲突:

诉讼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使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流于形式。综合我

础,控方权利过于集中并与整个诉讼机制的权力运行形成冲突,是打破

轻辩的格局。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我国的抗辩式诉讼缺乏平等的价值基

义而已,职权主义色彩仍然相当严重,平等对抗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职能大多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

此种关系式,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显得有些不中不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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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弊端:

控辩双方的关系是畸形的,无法形成平等对抗。

往地按照这种方法推进,那么,我国的法制建设会严重受阻。

接冲突,乃至拂袖而去中途退庭,如此等等,法官却无可奈何。

护两者间的关系,为使其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前提,应对公民

第三,不利于保障人权。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标志第二,抗辩式诉讼除了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外,还强调法官居中第一,控方所享有的诸多诉讼权利,以及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至上我国的抗辩式诉讼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并与审判方的权力形

剥夺。因此,国家在诉讼中,必须正确处理刑罚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保

一权力的行使过程以及最终结果,都可能会对公民的人权造成限制甚至

实现国家刑罚权。刑事惩罚权是国家对公民动用的最严厉的惩戒权,这

着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状况。因为刑事诉讼的功能之一就是运行并

辩方的辩护意见可以毫不在意,法庭纪律也可以不遵守,甚至与法官直

起敬,惟有公诉人可以漫不经心,甚至于拒不起立;庭审中,公诉人对

序价值的锈蚀。如在法院宣布开庭的神圣时刻,诉讼参与人大多会肃然

亦失去了合理的价值基础,现实中的种种迹象,已透露出权力冲突对程

控、审的关系也成了畸形。在这种畸形的诉讼中,结构失去平衡,程序

制度,使公诉方在刑事诉讼中集控诉与监督于一身,难以凸显审判权,

裁决,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亦不向任何一方偏袒,然而我国现行检察

成对立,致使程序本身出现畸形,程序的价值难以体现出来。表现出如

地位,使得对抗制诉讼的程序设计成了只能约束辩方权利的单方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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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不足。

使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法治观念难以深入人心。

  总之,我国抗辩式诉讼中存在的权力冲突,主要源于公诉方的权力

垒,控审关系也不正常,审判中心被淹没,如果认为我们的庭审改革只

过重,尤以其身兼控诉权与监督权为典型,从而使控辩双方不能平等对

的是个人利益,对社会本位的过分关注,必然导致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

辩式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辩方代表

中,人们很难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考量。具体到抗

固的心理定势,就是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在这样的文化背景

文化传统的社会本位主义的民族,处理“国家一集体一个人”的形成稳

族看来,是可以理解并能够接受的,而中华民族正好是一有着悠久历史

控制犯罪的目标价值。这种做法,在坚持社会团体本位的意识形态的民

目的往往难以兼顾,一旦发生冲突,保障人权的目标价值常常会让位于

十分明显。这一过程中,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

辩原则,使得检察权的运行表现出极强的主观随意性,非当事人化倾向

这种检察至上的司法体制,直接破坏了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核心的平等抗

机关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过多的权力,且没有制定相应的约束保障机制。

但是,我国现行的抗辩式诉讼中,担任公诉一方的当事人——检察

至于让这种强大的国家权力偏离正义轨道,造成对人权的漠视和践踏,

严和人权给予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得到正确的追究和适度的惩罚,而不

当行使职权,对其范围、方法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以便对公民的尊

的合法性权利作出宪法性承诺,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保障专门机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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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落实到实质的平等。

的支撑,如果不从文化教育上改变“国家一集体一个人”的民族心理定

还需要得到实际部门尤其是决策机关的重视,甚至还需要文化教育事业

权力重组着手;而欲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控诉权彻底驳离开来,让检

充分的重视,欲使抗辩式诉讼变得名副其实,恐怕关键要从检察机关的

要有了抗辩式诉讼就已足够,那就大错特错了。所以需要人们对此寄予

势和思维模式,那么,我们的抗辩式诉讼恐怕终究会停留于表面的对抗,

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走当事人化的路子,又远非法学界的努力所能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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