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防御山洪灾害的原则和目标是:以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核心,加强监测,积极防御,尽力减少损失;规范灾害易发区建设和管理,以预防避让为主,非工程手段和工程治理相结合,增强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三条 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分级负责和乡村为主、村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御山洪灾害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汛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层层落实到市、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分区包片、包村责任人,签定防御目标责任书,并在汛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山洪灾害易发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列为重要事项,在汛前对防御工作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和检查落实,组织建立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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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防御工作分工负责制,督促乡、村两级完善防御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政等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及时反映沟通情况,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七条 在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御山洪灾害的雨、水、灾情监测系统和预警信息网络,整合利用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已有的监测设施资源,补充增加新的监测站点,完善预警设施,加强新技术应用管理,及时为防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雨、水、灾情信息。 第八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所在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山洪灾害的实际资料,发布以降雨临界值为特征的预警令:30分钟内降雨量超过10mm的应发出警戒警报,各级、各部门责任人要上岗到位,迅速按预案做好各项“防、避、撤”准备;1小时内降雨量超过30mm的应发出危险警报,各级、各部门责任人要立即按预案组织危险区人员避险撤离。
第九条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山洪易发区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山洪易发区雨、水、灾情信息,对出现警戒及其以上警报的信息要迅速向灾害区发出预警令,向毗邻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通报。
第十条 山洪灾害易发区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汛期防御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安排专职人员和负责人24小时值班,接到雨、水、灾情信息和上级预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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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在最短时间内传递到可能受灾的所有人员。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2名村组干部作为专职预警信号发送员,配备预警设备,规范预警方式,保证预警信息传递不留死角。
第四章 防御措施
第十一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汛前要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人口居住点及居住高程、隐患及险情状况逐村逐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落实防御预案、责任人、监测人员、报警方式、撤离路线、避险场所等措施,采用签发明白卡、张贴公示、培训宣讲等形式广泛向可能受灾人员预先交底告知。 第十二条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地质条件、地理位置、降雨特征、山洪灾害特点及规律,将山洪灾害易发区分类划分为洪水淹没区、泥石流威胁区、山体滑坡灾害区等不同区域,搞清楚各区域内分布的村组户数和人口等情况,按灾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警戒区,制定相应的防御避险预案,标绘出危险区范围和安全撤离路线示意图,作为乡、村、组责任人组织防御抢险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 接到重要降雨预报后,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按照既定的防御预案前往所包责任区的第一线组织开展险情巡查和防御工作。出现警戒预报以上的降雨或险情,预警信号发送员和责任人要及时果断发布预警信号。发出危险预报后,责任人必须在灾害发生区现场组织指挥,撤离避险的次序应是先危险区后警戒区、先人口后财产、先老弱妇幼后一般人员、先人口密集区后分散零星户。被转移人员应安置在安全高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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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中,要以村组为单元建立避险救护组织,成立由青壮劳力为主体的避险救护队伍,汛前进行避险救护知识的熟悉演练。灾害发生时,避险救护组织和避险救护队伍要紧急启动,全力动员组织村民避险自救,承担避险救护的道路疏通、车辆运输、老弱残人员接送,强制措施执行、被转移区清场、救护医疗等任务。避险救护组织和避险救护人员须在避险救护工作完成后才能离开现场,并保证自身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 避险转移工作应当本着就近、迅速、安全、集中的原则进行,汛前应将安置地点和安置人数、接纳户主和被接纳对象、需增加的临时搭棚和基本生活用具、应准备的粮食和防疫药品等事项安排妥当。
第十六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防御山洪灾害的舆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重视,了解防御山洪灾害的科学知识与基本方法,包括因地制宜利用一些简易手段获取暴雨及山洪灾害信息,在山洪灾害危险区设立宣传牌、警示碑、危险标志等。
第十七条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山洪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调查核实灾情,在12小时内将灾情连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逐级报送到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
第五章 规划治理
第十八条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辖区内防御山洪灾害工作规划,规划要以县为基础,以小流域为单元,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所涉及的基础资料、灾害分区范围、监测预警手段、防御措施、基本建设避灾、重点区治理等问题作出翔实的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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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山洪灾害区的治理,应当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坚持蓄泄兼筹、强弱分治和建管并重的原则。要加强重点集镇的防洪工程建设,适当限制非集镇区河道堤防建设标准,坚决禁止围河造田和占河修路、建房等行为。对可以治理的重点滑坡采取开挖、削坡、固脚、锚喷、倒渗、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防御山洪灾害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村民建房和城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建立山洪影响评价制度,对在洪水淹没区、滑坡泥石流危险区和河道管理范围的村民建房和城镇建设一律不予同意,对擅自建设的要及时制止或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坚决制止毁林开荒和陡坡开荒,大力开展植树种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加快水土保持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山洪灾害的诱发因素。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汛期结束后认真全面地总结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及时表彰、奖励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对先进事迹特别突出的应按有关程序申报上级授予抗洪模范或烈士。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指挥组织不力,监测预警不及时,防御措施不落实,阻碍防汛指令执行,瞒报险情灾情, 贻误避险撤离时机,导致人员伤亡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按照国家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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