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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12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修改《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企业、各商业银行: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实施,保障了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决定对《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可选择预售项目开发资金来源行作为监管银行。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可选择贷款余额最大的银行作为监管主办行;因该银行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预售资金监管行或监管主办行的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售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及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一)重点监管资金确定

1、重点监管资金通过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经该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予以核准。根据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之和加20%不可预见费确定。

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2、工程预算清册应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施工进度款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费用。

3、预售人在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定该预售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并在《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1、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三方协议确定的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使用周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用款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作为申请拨付预售款的依据。实施监管后,项目的投资规模、施工形象进度计划等发生改变的,预售人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

2、预售人原则上应在每月15日前,登录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安庆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下月计划用款明细表》和《安庆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上月拨款已完成情况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对预售人所申报的月度用款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勘查核实。”

四、将第六条第修改为:“预售款使用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时,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40%;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余下5%在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解除监管。

监管项目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可适当调低比例,但不得低于1%。

(一)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申请

经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并打印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5)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3、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文件:

(1)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提交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结构封顶,提交监理公司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提交安庆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通过小区综合查验的,提交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的证明材料。

4、申请使用下一笔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二)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表》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非重点监管同意拨付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签章后,持同意拨付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需实地查看,资料齐全符合用款条件的,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用款条件,应出具《不予拨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的《同意拨付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重点监管资金,实施全额资金监管;一般监管资金,可由预售人申请从专用账户转出调用。

(三)销售过程出现退房情形,需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审查,符合退房条件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共同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交退房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预售人将预售款退还预购人,其中抵押贷款额,直接划转至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视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已拨付的监管资金。

(五)预售人必须保证拨付的监管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

(六)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或预售人自主支付方式拨付监管预售款项,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应采用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方式。

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监管预售资金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预售人交易对方。

预售人自主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将监管预售资金发放至预售人账户后,由预售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交易对方。”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预售人在商品房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应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查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七、第九条增加:“(三)同意拨付通知书。”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一)预售人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

议作为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化,预售人应针对变化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及预告登记。

具体抽查项目原则上在检查当日从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随机确定,特殊情况下结合市场检查、投诉情况确定。

(五)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部分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

2016年3月17日

安庆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附: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内容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等商品房预售收入款项。

预售资金可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合理确定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的数额,即监管额度。

二、监管银行选择

(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可选择预售项目开发资金来源行作为监管银行。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可选择贷款余额最大的银行作为监管主办行;因该银行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预售资金监管行或监管主办行的除外。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主办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签订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

(一)预售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及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二)监管协议必须包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文本内容。

(三)监管协议签订后增加监管银行的,各监管银行应在主办行的主持下,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四)监管协议签订后变更监管银行的,预售人应与原协议签订方终止监管协议后,方可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公示变更后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信息,原监管银行应自收到预售人书面转账申请、转账凭证等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行。

四、预售资金入账

(一)入账方式及程序

预购人持预售人出具的《预售款缴款单》至监管银行付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 机刷卡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凭预购人提供的缴款凭证为预购人开具收款凭据。

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商业贷款由向预购人发放贷款的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至监管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二)涉及多家银行监管项目,各行应对预售款项入账情况建立台账,按照联合监管协议中议定的时间定期报送主办行确认,主办行入账确认后及时向其他监管银行通告入账情况。

五、重点监管资金确定及使用计划

(一)重点监管资金确定

1、重点监管资金通过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经该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予以核准。根据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之和加20%不可预见费确定。

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2、工程预算清册应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施工进度款以及其他工

程建设费用。

3、预售人在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核定该预售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并在《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1、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三方协议确定的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使用周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建设用款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作为申请拨付预售款的依据。实施监管后,项目的投资规模、施工形象进度计划等发生改变的,预售人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

2、预售人原则上应在每月15日前,登录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交《安庆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下月计划用款明细表》和《安庆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上月拨款已完成情况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对预售人所申报的月度用款计划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勘查核实。

六、预售款使用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时,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40%;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余下5%在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解除监管。

监管项目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可适当调低比例,但不得低于1%。

(一)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申请

经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并打印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5)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3、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文件:

(1)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提交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结构封顶,提交监理公司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提交安庆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通过小区综合查验的,提交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的证明材料。

4、申请使用下一笔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二)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表》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非重点监管同意拨付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签章后,持同意拨付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请拨付监管资金,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七、预售资金拨付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有必要的需实地查看,资料齐全符合用款条件的,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用款条件,应出具《不予拨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的《同意拨付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重点监管资金,实施全额资金监管;一般监管资金,可由预售人申请从专用账户转出调用。

(三)销售过程出现退房情形,需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审查,符合退房条件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共同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交退房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预售人将预售款退还预购人,其中抵押贷款额,直接划转至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视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已拨付的监管资金。

(五)预售人必须保证拨付的监管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

(六)监管银行应通过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或预售人自主支付方式拨付监管预售款项,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应采用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方式。

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监管预售资金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预售人交易对方。

预售人自主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将监管预售资金发放至预售人账户后,由预售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交易对方。

八、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预售人在商品房小区综合查验通过后,应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查意见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九、预售资金监管档案管理

监管银行应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资金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监管协议;

(二)用款申请资料;

(三)同意拨付通知书;

(四)入账、拨付台账;

(五)预售资金监管解除资料;

(六)监管行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十、检查监督

(一)预售人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作为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审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化,预售人应针对变化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及预告登记。

具体抽查项目原则上在检查当日从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随机确定,特殊情况下结合市场检查、投诉情况确定。

(五)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一、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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