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针对正在执⾏刑罚的犯罪分⼦⽽⾔,因此,减刑只适⽤于: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和死刑缓期⼆年执⾏的犯罪分⼦。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在刑罚执⾏期间,正在执⾏刑罚的犯罪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才能适⽤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者居其⼀,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功表现之⼀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减刑⼯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年和有残疾(不含⾃伤⾃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要分⼦、主犯、累犯从严掌握;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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