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3、受理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予以初步审查。拟立案的,由政策法规科填写立案审批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4、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5、调查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搜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等方法;搜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复制、拍照、录像,也可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6、案件审理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政策法规科呈报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后实施。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案件审理小组应当提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7、决定对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政策法规科呈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后实施。政策法规科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前,政策法规科应当制作行政拟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听证。
9、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制作统计违法违纪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10、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办案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经领导同意,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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