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炯
来源:《发展》2020年第01期
利益,通俗地讲就是指好处。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利益表征的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起积极作用的方面、因素,它既包括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又包含着人类对未来美好生活憧憬的创造性延展。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是以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手段的过程,各种经济利益必然交互作用,从而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体系,成为各种经济利益的社会统合过程。
作为人的决定性利益,经济利益构成了人们经济活动与经济交往的基本内容,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动因。经济活动的所有问题最终都与利益问题不可分割,因此,把握经济利益的本质,揭示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弄清影响经济利益的各种因素,将十分有助于在实践上引导经济利益的合理实现。
经济利益本质上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利害关系。斯密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个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因此,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是趋利避害,不断实现和增进自身经济利益,从而满足人们各种社会生活需要的过程。经济利益关系既反映了人们与外界环境的真实关系程度和状况,也反映了人们基于主体自觉所做的价值选择。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实现与增进存在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人与自然之间利害矛盾的合理解决,二是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正确调适。自然利害关系与社会利害关系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以人为中间环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相互生成、互为条件。自然利害关系意味着,人类要实现生存发展,必须以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改变自然为基本条件。这样,经济利益就表现为人通过劳动的方式而实现对自然的简单占有和利用,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生存。一方面,人的自然本性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劳动中得以保存和改造,人与自然的关系范式得以确立;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已经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趋利避害本能,而是社会化了的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社会利害关系则意味着,人们永远只能在社会关系中存在,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所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都是社会利害关系,个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既需要借助于他人、群体的协同,又要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要求相协调。因此,在社会利害关系的范围内,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利益的创造、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合理性边界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利于人们对自然的经济改造,又是人们满足自身社会生活需要的直接途径。
由于不同的社会成员主体在职业选择上的差异、社会分工的存在以及所处的自然条件的不同,必然在多维度上形成经济利益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这说明在任何社会的经济过程中都必然
在成员主体层次上存在着经济利益差别,同时各种经济利益又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整体。这里,我们主要从主体结构维度予以说明。
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主体性,因为经济利益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经济主体的。我们重点从个体与整体、个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首先,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诸多个体利益的相加之和,而是提供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般范围,从而表现为一种强制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个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过程本质上是通过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博弈而不断得到修正的过程,其结果是逐渐放弃纯粹偶然的、个别的利益要求,实现偶然性与必然性、个别性与一般性的均衡统一。反之,个体经济利益的设定与实现也不仅仅是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被动服从,因为共同利益恰恰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因此,在本质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又是个体经济利益相互依存的社会现实形式。其次,个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际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经济方面。个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微观领域里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个体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采取合乎个体自身特殊性要求的形式,以个体为出发点而在目标设定、方法选择、实现手段等方面获得展开,另一方面,个体经济利益又必须蕴涵着利他的潜在因素和价值,即可满足他人需要的价值。由于经济维度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自我利益的主观要求必须同作为客观存在他人利益的主观要求寻找到某种一致性或共同点,从而将作为外部性的他人利益转变为内部性的自我利益诉求。无论如何,这两个条件都不能放弃,前者表明自我的经济利益必然要通过个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有限的实现,后者表明单纯利己的经济利益还仅仅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体要求,还不是某种直接的利益现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规则,从而有效克服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在经济活动中,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它对于每个人谋求经济利益的活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则。制度为经济利益及其关系确立了基本的范围、方式和协调机制,它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意志和行为准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得失越来越依赖于一定的制度安排所提供的可能。产权及其制度是現代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现象,其功能和意义越来越明显,因为,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必须通过产权的形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才能成为受到保护的、可预期的财产。同时,产权制度也是人们的经济利益取得了必要的社会形式,从而使个人的财产(既得利益)成为可交换的社会财富,使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关联成为可能。由产权及其制度具有对人们合理获得的财产的明确保护和固化作用,因而它使人们能够安全享有财产带来的自由生活。
产权的一般含义是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即财产权利。经济学所讲的财产概念是指具体主体(如自然人或法人)所占有的财富,财产即权利所及的对象,是被占有的客体。更进一步讲,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对象)的排他的占有关系。那么产权的本质就是: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劳动成果的种种权利。从
现实与逻辑的角度,把现代产权区分为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比较恰当,如果把收益权作为不言而喻的权利,现代产权就主要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两类权利。产权的范围大小与程度强弱同人们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它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谋求经济利益的基本权利条件。
相应的,产权制度是为产权的界定、使用、转让和收益而建立的制度性规则,其基本功能是界定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关系以及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明确谁所有、谁支配、谁受益,经济主体凭借其财产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产权制度的作用:一是确认了经济利益的范围,二是决定了利益主体的选择空间,三是保证了经济利益实现的可预期性。
产权及其制度规则直接调整着人们围绕利益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规范着人们的各种经济行为,通过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约束和激励各经济主体,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与秩序。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人的积极性根本上并不是从制度里流溢出来的,而是从人自身而来的。产权是人权的一种现实的社会表现,不同的产权形式意味着不同的权利,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互换,而权利互换是遵循一定规则的,这些规则的合理性只能来自人权;并且通过自由、平等原则确立起来的规则以及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有利于人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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