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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

2022-03-11 来源:爱go旅游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

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3.20 【实施日期】2000.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

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妇联: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因拐卖妇女、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1 / 2

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下简称“打拐”专项斗争)。为搞好这次“打拐”专项斗争,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打拐”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除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宣传教育、协查、收监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对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救济工作,及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的收养工作;妇联等组织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救、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组织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确保“打拐”专项斗争取得预期效果。 二、大力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揭发犯罪,争取从宽处理。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各地还可选择一些因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典型案件,公开宣传报道,敦促在逃的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争取从宽处理。要做好对犯罪分子家属、亲友的政策宣传工作,动员他们规劝、陪同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亲友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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