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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探究

2023-09-15 来源:爱go旅游网
2010年1 1月总368期 环境侵术 -,斥讼时效探究 陈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湖北武汉430074) 文章编号:1007—0745(2010)11—0165-01 始。这不仅对受害人是不公正的,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 3、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范围过窄 环境法人为地把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把环境侵权救济 形式局限于损害赔偿,对此徐祥民提出尖锐的批评,指出环境侵 权“诉讼时效规定仅限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范围过窄,立法 上应予完善。”『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随 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理论研究的深人,环境法学界把 这一区分 根据民法学一般原理.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 环境侵权分为传统的污染型侵权和新型的生态型侵权,受害人要求排除危害适 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法定 逐渐得到实务界的认可。根据现行规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 用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要求赔偿损失则适用环境法3年诉讼 其权益的权利。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探讨环境侵权诉讼时 时效.出现不同救济方式适用不同诉讼时效的怪象,因而必须拓 效有着重要意义。 现行法律规定 一、展其适用范围.满足环境侵权类型化的需要。 三、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完善 1、延长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类诉讼时效.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一是特 殊诉讼时效。因此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根据案件情况可划分为三 类:一是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期间为1年;二是造成财产损 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相对较弱的自然人,这与具有 雄厚资金、技术实力的加害人形成严重的不均衡,他们间身份恒 失的,期间为2年;三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环境法规定 定即出现“加害人恒为加害人.受害者恒为受害者”的局面。诉讼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时效的目的在于衡平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由于环境侵权中当事 维 损害时计算。由此可见二者差异: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法 人地位不平等.为了引导处于强势地位一方当事人正确行为,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比民法通则要长.这符合处理环境侵权纠纷 护受害者的权益,法律应当向劣势者倾斜。因此应当延长环境侵 根据我国具体实际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普通诉讼 的实际需要:环境法未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 权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以5年为宜.最长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 断和延长。 正是这些差异,给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空间。根据法理学效 诉讼时效期间既不太长也不太短,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社 实现这一制度的立法初衷。 力位阶原则,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也适用民法通则最 会秩序。长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确定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完善的环境侵权诉讼时效既应设计适当的诉讼时效期间,又 二、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存在的缺陷 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时效适用于大规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 应确定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环境侵权由于环境介质因 素。认识环境致害机理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于此情形下没有合 合适的.但普遍适用于环境侵权案件还存在不足: l、诉讼时效期间太短 环境侵权具有缓发性、长期性、累积性、危害后果的渐进性与 理期间起算点。即使再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没有意义的。根据 潜伏性等特点.使得环境侵权并非像普通侵权那样行为一发生,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然而环境侵权 加害人的确定是很复杂的,加害人的确定往往依赖现有技术和医 损害结果也发生,受害人能及时了解受损及程度,进而主张权利。 学手段.这一复杂过程的完成必然超出现行期间起算点下的环境 环境侵权是以水、大气、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而导致的人 侵权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修正为“自  身或财产损害.由于这些环境介质的介入.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计算”。过程更加复杂。方式也更加多样.致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 3、拓宽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范围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环境法都把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 时间差.若按现行规定势必产生“损害尚未发生,时效业以消灭” 忽略对生态破坏型环境侵权的制裁.致使环境问题更加恶化。环 的不合理结果。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互为因果,相互影响,不断深化环境危机。为应 必须把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范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对环境危机,维护生态安全,侵害时起计算,环境法规定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完善生态型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出现不同救济 2、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合理 方式适用不同诉讼时效现象的做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也不利于 环境侵权的认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通常仅凭肉眼是无 环境保护.给司法实践者增加负累。因而应实现类型化的环境侵 法发现的.往往需要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发现是否存在污 权诉讼时效.以期合理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遏制环境的恶化,促进 染、污染程度及污染物的来源.作为弱者的受害人显然不具备这 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将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作 样的知识。环境侵权损害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受害人遭受损害往 往无法知晓.等到疾病症状陆续出现并在居民中大规模爆发时才 为期间较长的特殊诉讼时效;在修订环境法时将该法第42条修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这一起算点并不能保护受害人。 可能知晓是环境侵权所致。『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北京:商 改为“因环境侵权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年,从当事人知道或 务印书馆,2004。1此外还存在这一情形,受害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 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计算。但是从损害发生之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侵害却不知晓加害者,此时受害人不能行使诉权而诉讼时效却开 日起超过20年的.16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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