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余姚市宏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 方)
编号
乙方: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以下简称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吊装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上海大众宁波分公司油漆车间项目 1.2工程地点:杭州湾经济开发区 第2条 租赁设备概况 序号 1 2 生产厂家 型 号 数量 工作臂长(米) 56 56 最大起重有效高安装高量(吨) 度(米) 度(米) 6 6 40 40 40 40 塔吊进场日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陆续进场,暂定为 2014 年 9 月 10日,其中基础相关部件进场日期:暂定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日期:最后一台暂定为 2014 年 9 月 31日,实际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和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服务期限:暂定 6 个月。 第3条 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本合同为固定租金合同。
塔机进出场费:25000元/台。(包含塔吊基础预埋地脚螺丝、安拆、运输、检测、),在塔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5天乙方支付给甲方60%费用,40%在退场时支付。
3.2合同月租金:人民币14500元/台·月。操作人员由乙方派出并有专门工长负责管理,工资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发放。每台塔机配备二名司机及一名地面指挥人员。工资:包干11750元/台·月。月租费与工资发放由甲乙双方各部门会签后作结算依据。
3. 3月租金费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需的附着锚固装置(标准附着锚固拉杆长度为4.5米,)、标准节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机吊钩以上所有设备的维修、定期保养、配件更换及塔机
配重供应的费用。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
塔机从安装验收合格乙方书面通知启用塔吊起至乙方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春节报停 15天不计任何费用。
3.3.2不足整月计费方式
不足整月的按照对应塔机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日租费等于对应塔机的月租费除以30天。 3.3.3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以转账支票、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结算时除工资外的款项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效税务发票。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日。乙方在接到结算单后次月14日前审核签字盖章并返给甲方,于次月15日支付甲方上期租赁费的65%。余款吊装结束塔机退场后二个月内付清。
第4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塔机基础资料及安装要求制作基础,并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安装地脚螺栓及底座。
4.2乙方提供安拆场地、搭设平台所需钢管、焊接电源及辅助材料、设备,为甲方提供安拆作业便利条件。
4.3乙方负责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电源接至塔机安装位置,并承担塔机使用的电费。 4.4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塔机基础验收资料。
4.5租赁期间塔机所有权(使用权除外)归属甲方,乙方拥有塔吊的使用权。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转让、变卖、扣押、处置甲方塔机。
4.6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塔机操作人员住宿。食堂用餐,费用自负。
4. 7 乙方项目经理 杨光 ,塔吊负责人 边志刚。项目经理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塔吊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工长进行工作联系,在塔机验收单、使用单、停工签证单等资料上签字确认。 第5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乙方使用要求,编制塔机各项技术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乙方。
5.2甲方对出租给乙方的塔机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塔机(包括附着装置等附件)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乙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塔机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
5.3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塔机及附件,保证乙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组织对塔机基础的验收工作。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塔机基础后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
5.4负责塔机进出场,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塔机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枕木轨道施工。负责组织塔机安装完毕验收工作,并与乙方办理相应验收手续。
5.5负责督促操作工每天上下班对塔机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作好交接班记录,并认真填写塔吊检查表(塔吊检查表内容附于本合同后)报乙方项目部备案;负责每周对塔机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并认真填写塔吊检查表(塔吊检查表内容附于本合同后)报乙方项目部备案;负责每月对塔机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并认真填写塔吊检查表(塔吊检查表内容附于本合同后)报乙方项目部备案。
5.6塔机发生故障后,甲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塔机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顶升附墙时间除外),如果超过了上述时间,影响了乙方使用,则乙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塔机附着及顶升时,因甲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36小时,则乙方有权扣除相应租赁费。乙方每月必须保证甲方有1天维修保养时间(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
5.7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塔机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在租赁期间安全、正常使用,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乙方存档。
5.8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份进场塔机安全操作使用规程,负责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甲方所配备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程作业,并严格遵守现场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凡违反乙方安全生产制度及塔机安全使用规程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5.9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吃、拿、卡、要。由于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乙方要求,乙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10 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如超过8小时以外,乙方需要塔机司机加班时,甲方必须确保配合方施工,需要时保证24小时开机。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不能疲劳操作,必须服从乙方的安排,否则耽误时间造成的损失从租赁费中扣除。
5.11塔机主机进场安装调试合格之日,甲、乙双方在设备起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同时,甲方将塔机交给乙方工地使用。在双方签署塔机使用确认书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经政府主管
部门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塔机检测合格证明止,在此期间如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保证提供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承担相应费用。
5.12甲方保证在双方签署塔机使用确认书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塔机检测合格证明。
5.13 塔机的备案手续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相应手续的办理,甲方提供的资料应该完整、真实、合法,如因甲方的备案手续不完备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
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14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操作证及政府主管部门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5.15甲方须自行购买塔机司机、地面指挥人员的人身保险及对塔机进行投保,负责承担塔机在设备安装、使用、退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5.16在塔机使用或停使等过程中,由于甲方违章操作或塔吊本身的缺陷、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5.17塔机在运输、安装、拆除的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6条 其它
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或乙方引发的原因造成塔吊损坏、部件丢失或损毁的,乙方应按重置价赔偿甲方。 第7条 争议
本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减项,双方以书面形式
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第9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保存壹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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