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 借款人常住及联系地址: 省 市 区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合同如下,供双方方共同信守: 一、乙方因生意周转之需,急于向甲方借贷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 个月,月利息率 :30‰,自 年 月 日至同年 月 日止,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乙方须另行出具借条给甲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本息,不得拖欠。
三、乙方如逾期还款,乙方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应还款金额每日 0.5 %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应还款金额每日 1.0%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四、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五、乙方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六、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七、本合同发生争议并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解决。 八、经双方签字的合同及附件(借条、收据等)即时生效,并产生法律效率。 九、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借 条
今收到 借款(现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所有现金已收到。借款期限 月,月息率为30‰,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全部本息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按照逾期应还款金额每日 1.0%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借款人身份证粘贴于借条空白处
借 款 人:
联系电话: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注:借款人如果逾期不能够偿还清借款本息,依照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借款人未偿还清借款本息之前,本收条长期有效,当收款人偿还清所借款全部本息时,出借人将收条退给借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粘贴处 借款人身份证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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