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正德厚生、笃学敏行”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八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即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学院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 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查;
(二)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 学生离宁(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存查。请假期满应向学院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令其退学。旷课不足60学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1/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能跟班学习,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可视情节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或参加缓考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 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 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的;
(三) 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五) 根据《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生完成一年级学业前,符合条件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通过考核转入相应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三) 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 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六) 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呈主管
校长核准。属于第十七条第(五)款情况转专业的按《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 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记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类学科转专业,经转入学院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类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学院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经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从何年级读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经过学校按文、理、工大类共同基础学习的学生,重新确定主修专业后转专业的从何年级读起,由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转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 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因服兵役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除因
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得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三) 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五) 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缴纳该学期的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节 重修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不论何种原因,未通过考核(含补考)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重修次数不作限制。重修学生可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的学习,或在该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重修。插班重修时经学院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经同意也可同时修读重修课程的后续课程。 学院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重修学分量较多的学生可重新编级、编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 每学年结束时,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7的、第二学年少于2/7的、第三学年少于3/7的„„(以此类推);
(二)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级计算,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 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末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七条 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且一律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第三十九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一般平时和期中成绩为40%左右;期末考试(考核)成绩为6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四十条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全面反映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册上必须标注“重修”。
第四十一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即:
第四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的绩点。平均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体育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如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学年平均绩点>3,可作为评选三好生的智育条件,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毕业或提前毕业且毕业前平均绩点>3,可作为推荐免试硕士生的智育条件。
第四十三条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参加考试的除外),如系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主客观条件,自主制订修学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全日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学期至少选满15个学分,方可注册。 第四十七条 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二) 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4周办理,无论选修本学院或非本学院的课程,均需办理选课手续,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三) 学生可在开学1周内进行试听课,通过试听,如拟退选、改选者,须按规定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开学两周后即正式编定教学班,不再接受退选、改选,并进行考勤;
(四) 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相互取长补短,经学校间协商,允许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到外校选课。去外校选课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文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理科类专业和一门艺术或体育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理科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类专业和一门艺术或体育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艺术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理科类专业和一门体育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体育类学生至少选修一门文科类专业和一门艺术类专业的课程或相关公共选修课。
上述课程类的学分以“文化素质教育课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单独列出,如不足4学分不予毕业。
第五十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选修公共选修课、非本学院课程时,由于实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同时选修实验时,由开课学院在批准时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下列课程禁选:
(一) 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如物理科学专业学生不得选修思政专业或化学专业的《高等数学》等;
(二) 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三) 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四) 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十二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少数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申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允许少听课或免听课,但须呈交作业,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少听和免听。
港澳台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也可不参加军训,但该类学分须用于修读任意选修课。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专业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良好或8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某门课程,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一) 如高年级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在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系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在第一个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年或学年以上课程则应该参加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二) 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此类试题应出自题库或卷库,并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要求,否则无效。 第五十五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或撰写的论文、创作的作品等获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奖励,或创造发明、科研成果得到政府学术、科研机构的鉴定,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制作和科技竞赛、竞技体育或艺术类比赛(展评)获得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的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如有此情况,学生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查,提出给予具体的学分和成绩(如给予某门课程的全部学分,应同时确定该生修读该课程的学习成绩)的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个人获得该类学分每次最高为4学分,累计不超过12学分。
第五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和公共体育教研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但不得免修。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各层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
学生可择定以下不同层次进行主辅修,达到相应学业标准后发给相应证书:(1) 辅修第二本科专业;(2) 辅修与主修专业方向不同的其它专业方向。
学生进行辅修时均应按经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辅修学分费用。 第五十九条 辅修第二本科专业及辅修专业方向时应修读的最少课程、最低学分数、学时数,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 作为辅修第二本科专业,可免修大学通修课、专业实践、毕业论文、与第一学士学位课程内容要求相近的专业必修课,最低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二) 跨专业选修同一方向的系列课程总学分达到20学分时,可视为辅修专业方向;
(三) 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辅修本学院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课程)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院长批准后,一份存本学院教务员处,另一份报教务处;辅修非本学院专业的学生填写“辅修专业(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一份存本学院教务员处,一份存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员处,一份报教务处。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主修专业的学院管理。 第八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三年,也可延长至七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休学,或因学习困难、需要辅修第二个专业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该类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
第六十六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于下学期末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离校就业;也可以不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其它专业、做报考研究生准备或提前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六十七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满7年,如仍较之规定学分欠缺10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若欠缺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则可结业离校。
第六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返校重修并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
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任教学校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或所在单位领导对其就业后教学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的评定意见,经我校认定后,及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十节 出国学习
第七十二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学院出具经教务员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七十三条 选拔在校学生公派出国学习,由学校下达推荐名额,学院根据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并张榜公示,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至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四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本科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学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照选拔公派出国学习学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五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十六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
学活动。
学校将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八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八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九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 分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九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 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 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鸦
(4) 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 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 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一百零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 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二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 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 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