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爱go旅游网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CLZD-7

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人: 本标准会签人: 本标准批准人:

发布 实施

焦煤集团动力分厂机修中心发布

编号:CLZD-7矿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范围

为了保障矿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矿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适用范围:服务于焦煤集团艾矿各生产单位以及辅助单位的车辆。 2职责

2.1 机修中心主任负责矿区车辆的统一管理。

2.2机修中心车辆专工负责矿区车辆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2.3 机修中心车辆班长负责矿区司机和车辆日常工作安排及协调沟通,车辆日常保养,检查督促。

2.4 司机负责车辆安全驾驶,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机修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定执行。 3工作要求

3.1驾驶员要服从被服务单位的调配指挥。 3.2驾驶员要认真填写用车登记表、车辆运行记录。

3.3 驾驶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4未经车辆专工或车辆班长批准,矿区内特种车辆禁止在矿区外随意驾驶。 3.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3.6驾驶员驾驶车辆要文明行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准疲劳驾驶、不准酒后驾车。 3.7驾驶员严禁超载、超速、空档溜车。

3.8特种车辆(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3.9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观察、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3.10机动车辆进出矿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矿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11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将档挂入一档或倒档、驻车制动,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4检查

依照《车辆检查制度》执行。

5引用文件 5.1 6附表

附表1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用车登记表 附表2 动力分厂机修中心车辆运行记录

机修中心 2014年1月14日

20097 1 2 3 420092009 69 7 1 2 3 4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