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的市场定价理论及博弈论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应用
天津理工学院 严玲 尹贻林
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研究
“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造价的习惯用语,具有一词两义,既指完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又指建筑产品价格。但实际上“工程造价”两层含义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过程,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所包含的是费用投入与产出的矛盾以及投资费用控制与耗费的矛盾;建筑产品价格所包含的却是价格与价值以及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两者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们各自有不同的运动过程和运动形式。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反映的是投资方(政府、企业或个人)的购买和投资消费过程;而建筑产品价格却反映建筑市场上以建筑产品为对象的商品交换过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产品价格”一词长期为“工程概预算”等名词所取代。主要原因就是以投资管理取代建筑业管理的买卖不分的自然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随后建筑产品价格逐步摆脱了那种为投资管理服务的工程概预算管理体系,成为建筑市场的商品交换中现实存在的一个客观经济范畴。
因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框架应该分为一方面是从投资人的效益为出发点的投资控制理论,另一方面是为建筑产品价格理论,再者是技术性的成本测算知识等三部分组成。应将建筑产品价格(或称工程价格)管理单独列出,研究建筑产品价格特有的规律。
1. 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基础和影响因素
1.1 建筑产品价格的概念
建筑产品是指建筑业向社会提供的具有一定功能、可供人类使用的最终产品。是经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配件制作和设备安装等一系列劳动而最终形成的。它包括为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为人民生活、社会福利服务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在我国通常把建筑产品分为房屋建筑、构筑物以及机械设备和管
道的安装工程。建筑产品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是为他人使用而生产的,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建筑产品同其他产品的共性。另一方面,建筑产品还具有同其他商品不同的技术经济特点:
比如产品的一次性;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建筑产品体积大、价值高、用途具有局限性;建筑产品生产过程具有需求在先、供给在后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建筑产品生产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名称。建筑产品价格的内涵是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同工农业等产品价格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
建筑产品的价格反映的是建筑市场上以建筑产品为对象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因此,建筑产品价格的外延表现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定标价格,以及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等形式。在建筑市场上由投资方在建筑市场上通过招投标办法选择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可以择优选择价格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承包商,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
我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价格是建筑产品的市场成交价格形式。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分为标底价格、投标价格、定标价格和合同价格等形式。标底价格是业主自行或委托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的报价。投标报价是由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的报价。定标价格是依据政府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招投标的定标价格是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投资方与中标方正式签订工程承包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结算价格是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项建设单位(业主)收取的工程价款。
1.2 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基础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价格也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因此,我们首先考虑建筑产品的价值,然后考察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特点。
1、建筑产品价值构成
一切商品价值都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建筑产品按其价值量进行交换,价格应当与价值一致。在实际生活中,施工能力与任务相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也是正常的。这种价格运动可以从价值的值和量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施工能力不是现实产品,即使是消耗抽象劳动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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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了建筑产品,如果不被第三方认证并交付使用,凝结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也不能转换为价值。因此,质的规定性要受交换过程的制约。另一方面,当施工能力大于或小于任务时,决定市场价值的价值量不是加权平均值,而是由两端中的一端极值决定的。因此,量的规定性同样受交换过程制约。
商品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即商品的价值=C+V+m。
(1)在投资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即劳动或物化劳动的消耗形成的价值,通常用C表示;
(2)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用V表示,即国家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3)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用m表示,后两部分为或劳动创造的价值。价值构成与价格形成有着内在的联系,同时也存在对应关系。
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构成也可以分为相应的三个部分:
(1)物质消耗支出——转移价值的货币表现;
(2)劳动报酬(工资)支出——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3)盈利——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商品价格的货币表现,通常也分别用C、V、m来表示。C+V是产品的社会成本,它是商品价格主要部分,而m则表现为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和税金。
图
生产成本 税金 利润 为自己创造的价值 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生产资料转移价值 新创造的价值 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 商品出厂价格 2-1-1 价值构成和价格构成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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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价值构成与价格构成的关系用虚线表示,说明两者只是对应关系。 建筑产品的价格属于出厂价格性质。价格构成是价值构成的货币形态,具体说,在出厂价格的价格够沉重,成本费用是价值构成中的C+V部分价值的货币表现,而税金和利润则是价值构成中m部分的货币形态。我们研究价格构成应以价值构成为基础,两者在全社会的总量也应该一致。价值构成的变化取决于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两个过程,而价格构成除了取决于价值构成外,还受供求关系、分配关系等多方面的制约,具体到每个商品,两者的量常常是不一致的。
2、建筑产品价格构成
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是指形成价格的各个要素,即生产成本、利润、税金三要素在价格中的组成情况。建筑产品的价格要符合价值规律,因此,对照马克思的价格形成理论,建筑产品价值的C+V构成其价格的成本费用,M构成其价格的利润和税金。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从建筑产品价格构成的基本构成来看,与一般商品并无差别。但是从具体的构成要素来看,却有其自身特点,参见图2-1-2所示。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成本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社会平均生产成本 (C+V)
间接成本 施工企业管理费 承发包工程价格 其他间接费 m 利润 税金 图2-1-2 承发包工程价格形成示意图
(1)建筑产品的成本
建筑产品的成本是建筑企业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各项费用的总和。由于建筑产品的销售费用在价格中所占比例很小,因而通常不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并入生产成本,统称成本。其中生产成本又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反映建筑产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是建筑产品生产所耗用的社会平均生产费用(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由于建筑产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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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在一个地方并且和土地联成一片,因而商品化建筑产品价格总还应该包括和其联成一片的土地征用开发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费、“三通一平”费及为建筑商品服务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摊销费。
(2)建筑产品的利润
所谓建筑产品利润,是建筑企业所生产的建筑产品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它是企业纯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价值的货币表现。
合理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中的利润,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何种利润率作为定价的依据,即利润的确定方法问题;二是究竟是以社会平均利润还是以部门平均利润为依据,即利润水平标准问题。这不仅仅是建筑产品价格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体现了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假定以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作为定价标准,则采用不同的利润率计算方法对建筑产品的利润有不同影响。
(3)建筑产品的税金
建筑产品种类繁多,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也涉及到个人消费。加之建筑产品价值巨大,税率稍有变动,对建筑产品价格绝对数额的影响较大。因此,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建设需要、产业政策等,利用税率来调节建筑产品价格。一般而言,对紧缺的建筑产品宜采取低税率,对供过于求的建筑产品宜采取高税率。例如,对于市政工程这类为社会服务却又不能直接取得收益的建筑产品,可以采取低利率的政策,以改善基础设施的条件。可见,利用税率来调节建筑产品的价格,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使其趋向合理化,更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1.3 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特点
广义的建筑产品价格涉及到生产价格和流通价格两个价格范畴。所谓生产价格,是指新建建筑产品的价格。所谓流通价格,是指建成后乃至使用过的建筑产品在流通是表现出来的价格。一般地,建筑产品价格仅是指新建建筑产品的生产价格。
由于建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点,建筑产品价格除了具有一般工业产品价格的特征外,其价格运动还具有其他工业产品价格运动不一样的特点,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价格运动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流通”规律
建筑产品的固定性,产品不能随销售而作空间转移,进入市场,一般只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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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建筑产品价格运动只有观念的流通,没有物的流通。在普遍进行的承包生产中,一般的交易不需要经过流通产业,在生产建筑产品时,就包含着该产品的流通过程和流通费用在内。但是,建筑产品生产完成,产品不能搬动就需要生产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再生产,产生的一些特殊费用,如施工机构迁移费,临时设施工程费等,这些实质上是一般商品的流通费用,在建筑产品生产中表现为生产费用。这些流通费用都包括在建筑产品价格中。
2、分别计价
一般工业产品一般都是进行批量生产,是统一计价。而建筑产品从总体上来看千差万别,在建筑、结构、构造、功能、规模、标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也就不可能统一计价,而必须根据每个建筑产品的具体情况分别计价。即使对于可能采用的标准(或同一)设计图纸的住宅建筑来说,由于地基条件、现场位置和交通条件、施工期间的天气条件、安排的施工机械和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也会使建筑产品的价格产生较大差异,因而也需要分别计价。当然,如果将建筑产品分解到分部分项工程,不同建筑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减少,共性增加,正是这种不同建筑产品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形成了建筑产品分别计价的基础。
3、定价在先
对于期货生产的建筑产品来说,定价在先,生产在后。建筑产品在未生产出来之前就要投标报价,确定价格,而且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都比较长,这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会发生变化。这一定价特点使得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带有很强的不可靠性和不确定性。
在生产之前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实际上只是一种暂定价格, 而实际价格要等建筑产品建成交付使用之后才能最终确定。由于建筑产品价格运动定价在先,建筑产品生产有“时滞性”,因此要十分重视对建筑产品的动态管理和合约索赔管理,国际上一般索赔高达造价的10%—20%,都有规范化的法规规定。
4、供求双方直接定价
建筑产品在生产之前定价时,并不是由供给者单独定价。通常,建筑产品的供给者根据需求者的要求对拟建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利润,向需求者提交一份该建筑产品价格的估算书。需求者通过对若干份估算书的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份他认为合理并可以接受的估算书,从而确定拟建建筑产品的暂定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筑产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双方共同决定的,而且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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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程度上对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起着主导作用。
5、差价形式不同
建筑产品的差价形式主要有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和工期差价。建筑产品的地区差价是指由于地区不同而客观存在的生产条件、生产要素的差异所导致的价格差异。由于导致建筑产品地区差价的各种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可以定量测算的。建筑产品的质量差价是指由于施工质量等级的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价。一般而言,建筑产品的质量等级就只有优良和合格两种。以使用功能作为评价使用价值主要指标的建筑产品,其质量差价较小。建筑产品的工期差价是指由于建筑工期的提前或推迟而形成的价格差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工期提前或推迟都会使建筑产品的成本增加,从而提高建筑产品的价格。由于不可能无限制地缩短工期,建筑产品工期差价的幅度也较小。 1.4 建筑产品估价原理
1、估价方法
一般而言,建筑产品估价是指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预先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和确定。
工程造价主要特点是按工程分解结构进行,将这个工程分解至基本项目就很容易的计算出基本子项的费用,且分解结构层次越多,基本子项也越细,计算也更精确。
如果仅从工程费用计算角度分析,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是两个,即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和基本子项的实物工程数量,可用下列基本计算式表达:
工程费用=∑(单位价格×工程实物量)
对基本子项的单位价格再作分析,其主要由两大要素构成,即完成基本子项所需要素资源的数量和相应要素的价格。这里的要素资源主要指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使用。因此单位价格又由下列计算时表示:
单位价格=∑(要素消耗量×要素价格)
要素的消耗量可以通过历史数据资料或通过实测计算等方法获得,它与劳动生产率、社会生产力水平、技术和管理水平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可以形成要素资源消耗的数据库,通常称之为工程定额,它是工程估价的重要依据。业主方工程估价的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而工程项目承包方进行估价的定额反映的是该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资源消耗量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生变化,因此,工程定额也应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资源要素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工程估价时采用的资源价格应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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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市场形成价格。市场的供求变化、物价变动等,会引起资源要素价格的变化,从而引起建筑产品价格的变化。单位价格如果单由要素资源消耗量和价格形成,其实质仅为直接费单位价格。假如在单位价格中再考虑直接费以外的其他各类费用,则构成的是综合单价。
2、估价依据
综上所述,建筑产品估价的依据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工程技术文件。建筑产品估价的对象是工程项目,而反映一个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标准、功能等的是工程技术文件。根据工程技术文件,才能对工程结构进行分解,得到计价的基本子项。依据工程技术文件,才有可能测算出工程实物量,得到计价的基本子项的实物工程数量。
其次是工程估价数据即数据库。工程估计数据是指建筑产品估价时必需的资源消耗量数据、资源价格数据,有时也指单位价格数据,而一般来说,通常主要指资源消耗量数据。工程估价数据的长期积累,就构成工程定额。
第三是市场信息与环境条件。资源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工程估价是采用的基本子项所需资源的价格来自市场,随着市场的的变化,资源的价格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建筑产品估价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熟悉市场上各类资源的供求变化及价格动态。这样得到的工程估价才能反映市场,反映工程建造所需真实的费用。工程估价一般按现行资源价格估计的。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实际工程造价会因价格因素影响而变化。因此,除按现行价格估价外,还需要分析物价总水平的变化趋势,物价变化的方向、幅度等。不同时期物价的相对变化趋势和程度是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1.5 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影响建筑产品价格实际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商品价值规律,还有货币规律、供求关系级差收益即国家政策等,有历史的、自然的甚至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有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
(一)经济因素
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的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和微观经济因素。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周期、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等因素。而微观的市场经济因素主要是商品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
1、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的宏观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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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周期
不同的经济周期对投资需求的影响是明显的。建筑市场的需求在总体上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在经济高涨的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投资总量的需求也就发生相应的变化,对建筑市场的需求的拉动作用是有利的,使得建筑产品的均衡价格向较高的水平变动。反之,在经济萧条阶段,由于投资需求的变动对建筑市场供求均衡的影响,会使得建筑产品的均衡价格相较低水平方向变动。
(2)相关产业政策
一个地区经济结构是国民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地区经济结构是指生产力的空间分布,以及各地区经济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当对某产业投资总量加快时,对投资品的需求就多,从而拉动生产该投资品的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结构决定了产业结构。现有的产业结构就是过去投资产业分配的结果,而现在的投资结构又决定未来的产业结构。比如,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倾向于着重投资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大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这些投资对于建筑产业的发展无疑有巨大的拉动作用。
2、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的一般经济规律 (1)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最重要的经济规律,它的内容和要求是:“商品的价值是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其价值量进行交换。货币出现后,商品的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体现。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格总是不断向价值靠拢。”这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也是价格运动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现在建筑产品是一概预算计价方法,将量、价、费合一,以相对静止的定额做计价依据,而且由政府刚性规定,而不是按价值规律要求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计价基础,使价格严重背离价值,是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合理利润。
(2)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指商品价格除了受商品价值和货币本身决定以外,还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波动。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就高,供过于求的商品价格就低。但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与作用是有条件的,当某产品的价格在较长时期内高于价值,该种产品就会被大量生产出来迫使该产品价格降低,反之则会使价格上升。所以归根结底,价格只能由价值来决定。但是它受供求规律的影响,环绕价值上下波动。供求规律影响价格的作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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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上限的和下限,上限是不能超出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否则商品就卖不出去,价值不能实现。下限是不能低于成本价格,否则就连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由此可见价格既要反映价值又要符合供求规律。如果建筑产品价格受行政政策的制约太大,违背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建筑产品价格就很难市场化,其到其应有的功能。
(3)货币流通规律
货币是由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因而货币流通量要和商品流通的需要相适应。现实经济中我们使用的是纸币,当纸币的发行量多余商品流通需要时,纸币不会自动退出流通领域,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若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需要的一倍时,纸币就会贬值一半,物价上涨;反之纸币就会甚至,物价下跌,可见纸币的流通量是影响价格运动的必然规律之一。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确定必须要考虑货币流通规律,如住宅楼每平方米用工数、用砖数可能定额不变,甚至因劳动生产率提高、技术进步而数量降低,但市场采购每一块砖的价格却会因为物价的上涨,由单价一角上升至二角,每个用工价由每工单价5元涨至15元。这就是货币流通规律对建筑产品价格运动带来的影响。
(二)非经济因素
建筑产品价格运动既受到来自价格内在因素——价值运动的影响,又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受到科技进步、专业化分工等各方面变化的影响。也就是说,建筑产品价格作为建设工程价值的现实条件、价值的分配状况,同时还要反映来自上层建筑方面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造价运动也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1、科技进步
毋庸置疑,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任何发展都会对建筑产品的价值与价格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力较为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型建筑材料,包括结构材料、维护材料、装饰材料;二是新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理论和新的结构形式;三是新型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四是科学的确定建筑产品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的理论和方法。
2、生产专业化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建筑生产的专业化是社会劳动分工不断扩大和深化过程的产物。具体地说,专业化生产可以使每一个的生产活动单一化,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研究专业技术、积累经验,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有利于采用专用设备,提高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并有利于充分利用机器设备,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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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率;还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总之,建筑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是很大的。
3、政府行为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不再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社会经济事务,但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不会消失,也不能消失。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利率汇率政策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必然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此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个过渡时期,政府或多或少还会直接干预经济,从而对工程造价也会产生影响。所以说政府的行为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比如,政府的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是税收。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投资行为。当税收较低时,投资者就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投资积极性增多,建设市场也会繁荣起来,工程造价一般偏高;反之建设市场就会萎缩,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工程造价在激烈的竞争中就会偏低。
4、其他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①建设项目决策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有资料表明,建设项目的决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在70%以上,即建设项目的决策基本决定了工程造价,就是因为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决定了项目的建设模型、建设标准、项目的功能等等,只要哪一因素发生变化,工程造价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②建设项目设计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在建设项目决策之后,设计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设计方案的选择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而且设计决定了工程的体量,即资源的消耗量。在水电工程中,坝址的选择、坝型的选择、水流的控制、施工方案的优 等等,无一不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③自然条件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自然条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地震等。毫无疑问在工程建设期内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工程造价肯定会增加。工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有效办法。但保险费要列入工程造价是无疑的。二是自然环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如地质水文条件,气象气温等,地质条件的变化,往往带来设计的变更,气温状况可能会导致浇筑及养护费用的增加。在工程造价中不得不列入基本预备费。
④外部环境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影响
相对于建筑产品而言,大多数外部环境本身也是建筑产品。所以,外部环境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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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产品价值与价格的影响可以看作是建筑产品之间的相互影响或相互作用。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正的外部环境的影响可以增加该建筑产品的价值,比如优美的自然环境可以提高该地区建筑产品的价格,负的则相反。
2. 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定价机制
2.1 建筑产品价格机制的特点
所谓市场的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市场条件下,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动调节供给与需求,使市场达到均衡的调节功能。商品的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短期看,是供求决定价格;但是从长期看,是价格决定供求,是价格调节着供求的平衡。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波动方向取决于供求关系的变动方向,变动幅度取决于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程度。
(一)筑市场的概念与特点 1、建筑市场概念
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总市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同时,它又服从一般市场的运行规律。关于市场的定义分为两类概念:一是把市场定义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场所;二是把市场定义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参与商品和劳务交换的一群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因此,对建筑市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来理解。
狭义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的场所;广义的建筑市场,则是指建筑产品供求关系的总和。我们将从从广义的角度阐述建筑市场,其中也包含狭义的建筑市场。我们还可以把建筑市场的概念抽象化,把它理解为有建筑产品、建筑生产
活动和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所组成的三维空间。如图2-2-1:
Z 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
拆除 政府主管机构 咨询机构 设计机构 施工机构 业主 住 学 商道 桥 用户 宅 校 店 路 梁 工业 建筑 规划 设计 施工维修 X建筑产品类型 Y 建筑生产活动
图2-2-1:建筑市场的抽象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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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图的抽象表达,建筑市场表现为建筑产品、建筑生产活动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三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其中X轴代表建筑市场活动的客体,是具有实物形态的、可供消费和最终使用的建筑产品;Y轴代表建筑生产活动同时也是建筑市场交换活动的具体内容,是建筑产品实物形态形成和变化的过程;Z轴所表示的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机构除政府主管机构外,为建筑市场活动主体,是决定建筑市场交换活动内容和形式的主要方面。政府主管机构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换活动,但对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却起这监督、管理、控制、调节的作用。
XY平面反映了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活动之间的联系,在这方面起决定作用的是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本身的技术经济特点和客观规律。但实际上,这种作用又是通过人对建筑生产客观规律的认识表现出来的,如制定各种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等。
XZ平面反映了建筑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总是以特定的客体为媒介的。也就是说,这一平面反映的是对各种建筑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起作用的,从宏观方面来看,是国民经济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状况、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等;从具体的市场活动来看,则是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当然,建筑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会影响这一平面的活动。
YZ平面也反映了建筑市场活动主体建的关系,但是以市场交换活动的具体内容为媒介,与实际的建筑生产活动密切相连。因此,这一平面就涉及到建筑市场具体的交换行为和方式,如招投标制、承发包方式等;也涉及到建筑生产工业化和社会化的问题,如发展建筑工业化的途径、专业化和联合化的形式。在这方面起作用的仍然是供求规律、价值规律,以及竞争机制、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性原则等。
关于建筑市场的内容我们主要讨论XZ、YZ两个平面的活动,并以新建建筑产品为客体。
2、建筑市场的特点
与一般市场相比,建筑市场具有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市场中没有商业中介人,由建筑产品需求者和生产者直接进行交易活动。建筑产品不具有同质性,它表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而且,建筑产品的这一特征不是由生产者决定的,而是由需求者决定的。因此,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就不可能预先生产出某种产品,在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进入市场,而只能直接与消费者商定交易条件,按照他的具体要求,在制定的地点为他生产特定的建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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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建筑市场中,交换关系的确立在产品生产之前。在建筑市场中并不以具有实物形态的建筑产品为交换对象,而是就拟建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功能、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内容,由需求者和交换者达成交易条件,从而确立双方的交换关系。这些交换关系对供求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在生产之前确立。
(3)与一般商品的交换相比,建筑产品的交换过程很长。一般商品的交换都是一次完成,无所谓交换过程。但是建筑产品的交换则不同,由于建筑产品价值巨大、生产周期长,因而在确立交易条件是,生产者不可能接受先垫付资金进行生产、待交货后由需求者全额付款的结算方式;同样,需求者也不可能接受先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待工程完成之后才由生产者向需求者交货的交易方式。因此,建筑产品的交换基本上都是采用分期交货、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样从货款支付和交货过程来看,建筑产品的交换就表现为一个很长的过程。
(4)建筑市场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消费地点是一致的,建筑市场中没有建筑产品的实物流动。对于建筑产品的生产者来说,他无权选择特定建筑产品的具体生产特点,但它可以选者自己经营的区域范围。建筑市场的区域性就与建筑产品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有关。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规模越小、技术越简单、建筑产品的区域性越强,或者说区域范围越小;反之,建筑产品的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建筑市场的区域性越弱,即区域范围越大。
(5)建筑市场的竞争较为激烈。建筑业生产要素的集中程度远远低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不可能采用生产要素高度集中的生产方式,而采用较为分散的方式,大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因此,在建筑市场中,建筑产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就显得较为激烈。而且由于建筑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建筑产品生产者基本上是被动去适应需求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在建筑市场中,需求者相对来说处于主导地位,甚至是相对垄断的地位,这自然就加剧了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由于建筑产品的类型、形式、功能、质量标准等有关其使用价值的内容是由需求这决定的,也是每个参与竞争的生产者必须满足和实现的。但是,不同的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专业特长、管理、技术水平、生产组织的具体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因而它们之间的生产价格会有较大差异,从而建筑产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激烈的价格竞争。
(6)建筑市场风险较大,而且不仅对生产者有风险,而且对需求者也有风险。从建筑产品生产这方面来看,建筑市场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定价风险,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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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会遇见许多干扰因素,他们将会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三是需求者的支付能力风险。建筑市场对于需求者的风险主要是由先确定交换关系后进行生产的特点所引起的,主要表现为:价格与质量的矛盾;价格与交货时间的矛盾;预付工程款的风险。
(二)建筑产品价格机制的特点
在建筑市场上,建筑产品价格机制的特点包括同建筑产品市场价格相联系的,如竞争、供给、需求等市场诸要素自身和相互关系等方面。
1、建筑市场上供给和需求的特定内涵
一般而言,同价格机制相联系的供给与需求,都是指产品自身的供给数量和需求而言。比如工业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的涨落,均能引起工业品的供给数量和需求数量变化。但是建筑产品则不然,建筑产品的经济运行次序同工业品相反,它是先有需求,而后才有供给产生。当建筑市场上有投资需求出现时,并不存在产品的实际供给,施工企业只是以自身的供给能力参加投标。所以,同建筑市场的价格机制相联系、为价格扯动的“需求”,当然指的是投资需求;而“供给”则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能力,即企业个数即其生产能力,而不是产品。
2、建筑市场上供给与需求之间特定的均衡内容
如上所述,供给系指供给能力即施工企业个数及其供货能力。那么表现在建筑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均衡关系,就不是像工业品市场那样以商品数量为内容的供求之间的对比,而是指投资需求同施工企业个数及供货能力之间的均衡态势。前者如小于后者,即供大于求,则为买方市场;反之,则为卖方市场。而建筑产品市场极易形成买方市场。
3、建筑市场上供求内部之间的竞争特点
工业品市场上供给方内部竞争主要表现在产品的价格和质量两方面。而施工企业相互之间的竞争,一方面是价格竞争;另一方面的竞争内容,因招标投标时并没有发生实际供给发生,所以表现为施工企业前一段在质量、信誉等方面的历史业绩。
4、建筑产品供求弹性的特点
建筑产品的需求弹性反映着建筑产品市场价格的涨落对投资需求数量的影响。我国的投资规模,在宏观上受国民经济总量平衡所制约;在微观上一般为具体项目的投资利率所左右,所以建筑产品的需求弹性几乎为0,基本上没有弹性。建筑产品的供给弹性,反映着建筑产品招标投标价格涨落对施工企业个数或供货能力的影响,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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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劳动力过剩,建筑企业存量和技术要求低,市场进出容易。所以建筑产品有很强的供给弹性,可以化为供给弹性大于1的一类。
5、建筑产品的价格机制在调节方面的特点
工业品除受资源限制的基础工业产品外,多数有双向调节能力,即调节需求,又调节供给。但是建筑产品则不然,建筑产品是单向调节型,因为建筑产品缺少弹性,价格变化不能调节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建筑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企业的供给能力尚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建筑产品的价格机制在正常情况下应表现为:投标(或议标)价格提高——施工企业供给能力增加——建筑市场供大于求——投标(或议标)价格下降——施工企业供给能力减少。 2.2 建筑产品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建筑产品的需求 1、经济学中的需求与需求规律
经济学中所说的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的数量。作为需求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购买欲望;第二,有购买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
在通常情况下,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消费者对这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就会减少;反之,当价格水平下降时,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这种价格水平与需求量间的反比关系,就是经济学中的需求规律。将价格水平和需求量之间的关系在坐标图中表示,即为需求曲线图2-2-2。
P
D O Q 图2-2-2 需求曲线
价格变动引起需求相应的变动率称需求弹性。凡是价格的任何变动只引起需求量的较小程度的变动,这种情况称为缺乏弹性;如果价格的任何变动会引起需求量较大
程度的变动,这种情况称为富有弹性。需求弹性在需求曲线上表现为该曲线的斜率。
一般的讲,影响某种商品需求量的因素除了价格因素之外,在某一价格水平上,其他因素的变化也会使需求发生变化,表现为整个需求曲线向左或向右移动,如图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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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O Q 图2-2-3 需求曲线的移动
2、建筑产品的需求分析
建筑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也符合一般供求规律。但是建筑产品有独特的基本特点,因而其供给与需求也有特殊表现。
首先要明确建筑产品的需求是指人们在现有的收入保证范围内对社会产品的一种物质要求和欲望。它也有两个条件:一是人们要有欲望或需要,即愿意购买;二是人们要有收入保证,即有支付能力,能够购买。因此,需求实质上是受一定生产力水平制约的有限度的需要。
其次,要明确社会总需求和市场总需求的区别。社会总需求包括市场总需求和非市场总需求。市场总需求是指一定时期各类消费者通过市场,根据收入而购买使用的产品总量。非市场总需求是指一定时期各类消费者不直接通过市场而使用或消费的产品总量,如实物分配、自产自用产品、某些军工产品或战略物资等。显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条件下,市场总需求在社会总需求中占有主导地位。人们研究社会总需求,往往着重研究市场总需求部分。
建筑产品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或是作为生活资料,都是人们最基本的消费需要。在建筑生产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这种需要主要是通过建筑市场得到满足的。这部分得到满足的对建筑产品的消费需要,就是建筑市场的需求。与一般市场需求相比,建筑市场的需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鲜明的个别性
建筑市场需求的个别性是由对建筑产品的消费需要和消费能力两方面因素决定的。当建筑产品作为生活资料时,不同的消费者对建筑产品使用功能的主观需求就不尽相同。同样,当建筑产品作为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的不同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品特征、企业组织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加之各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企业发展战略、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等方面也互不相同,因而对建筑产品的需求也表现出鲜明的个别性。这一特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建筑市场的供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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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显的区域性
建筑市场需求区域性明显。首先在建筑市场需求的内容因地区而异。由于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文化、风俗等方面的差异,相应的就在建筑市场的需求上出现区域性的形和质的差别,这种形和质的差别是在区域的传统中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其次在建筑市场需求的变化因地区而异。
③需求的间断性
建筑产品的使用寿命长达数十年、上百年,对于特定建筑产品的特定消费者来说,其需求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对于建筑产品的供给方来说,由于需求者及其所需要的建筑产品是不断变换的,即需求是间断的。由于这种需求的间断性,使得建筑市场的消费者相对缺乏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交换对象的知识和经验,也容易导致建筑产品消费需要与消费能力之间的矛盾。
④需求弹性小
这里所说的需求弹性是指需求价格弹性。比如作为公共设施的建筑产品,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污水处理厂等,一般都不能从中直接取得收益,而投资额却往往是相当巨大的。对这类建筑产品的需求,主要取决于社会需要及其所能生产的社会效益,以及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实力。其中,国家经济实力所能满足的社会需求既为这类建筑产品的需求总量。但究竟选择哪些具体的建筑产品,总有轻重缓急之分,要通过比较它们的社会效益才能决定,这里又涉及到社会效益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在对这类建筑产品进行社会效益分析和评价时,价格因素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往往并不起决定的作用,尤其是当这类建筑产品社会需要满足程度较低时,其价格对需求的影响更小,因而需求价格弹性也较小。
其他建筑产品也表现出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特点,见图2-2-4,虽然,各类建筑产品的需求弹性是有区别的,即使是同一类建筑产品,其需求弹性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但这些区别和变化总不会超过| Ed|〈1的范围。
价格P D
D* 需求量Q
图2-2-4 建筑产品需求 ⑤具有相当程度的计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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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对建筑产品的需求在总体上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性,从内容上看,包括投资规模计划、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固定资产计划以及建设项目计划;从时间上看,有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此外,还有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当这种计划性合理而又可行、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时,能使建筑市场的需求呈现稳定、连续发展的局面,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提高社会生产力。反之,则可能造成建筑市场需求的大起大落,引起供求关系的失衡,不利于国民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因此,提高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科学性,保证计划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建筑市场需求的稳步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使建筑市场总体供求关系保持动态平衡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建筑产品的供给 1、经济学中的供给和供给规律
经济学中所说的供给是指厂商(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出卖的商品量。作为供给也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出售的愿望;第二,有供应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在厂商的供给中既包括了新生产的产品,也包括了过去生产的存货。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一般商品而言,价格水平的高低与供给量的大小成正相关。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反之,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小。这也是经济学中的一条规律,称之为供给规律。将商品的供给量与价格之间的联系,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反映出来,即得供应曲线。如图2-2-5:
P
S
O Q
图2-2-5 供给曲线
价格变动引起供给的相应变动率称为供给弹性。凡是某物的价格有轻微变动就引起供给大幅度增减,称为富弹性供给;反之,某物的价格随大起大落,但该物的供给不变或仅有微小变化,则称为无弹性供给。供给弹性在供给曲线图上表现为曲线的斜率。
上面讨论的仅仅是商品的供应量与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除了价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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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在某一价格水平上,其他因素的变化也会使供给发生变化,表现为整个供给曲线向左或向右移动。
S
O Q
图2-2-6 供给的移动
2、建筑产品的供给分析
供给是与需求相对应的。建筑市场的供给方即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就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筑市场的供给具有以下特点:
①供给内容是生产能力
在建筑市场中,供给的内容不是建筑产品,而是能生产各种建筑产品的生产能力。显然,这一特点是由建筑生产为订货而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在建筑市场中对建筑产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和供给,在总量上永远是平衡的。建筑市场中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则是由体现需求总量的投资额与体现供给总量的生产能力之间的不平衡来反映。可见,对建筑市场中的供给方而言,市场机制调节的对象不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产品,而是生产这种使用价值的生产能力,其调节机制主要是通过由于供求关系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来实现的。
建筑市场供给的这一特点,避免了由于产品供过于求而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并不能避免产生建筑产品生产能力供过于求的现象。而如果出现这一现象,就不能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同样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建筑市场没有因产品供过于求而造成的浪费,但却存在产品不适应需要而引起的浪费。不过这种浪费不是供给者造成的,而是需求者决策不当的结果。
②供给弹性大
供给弹性是反映价格变动一定比率而引起的供给量的变动率,它表明供给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若用Es表示供给弹性(或称供给弹性系数),Q表示供给量,⊿Q表示供给变动量,P表示价格,⊿P表示价格变动量,则供给弹性可用下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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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 ⊿Q ⊿P = ⊿Q P Q P ⊿P Q
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通过增加劳动力数量来扩大生产能力是一条简便而适用的途径,中小型建筑企业的成立一般都不需要大量资金,也不一定要掌握什么特殊、高难的技术,这就为其他行业的劳动力转向建筑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另外,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要消耗的材料来看,大多数属于常用材料,相应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并不复杂,也比较容易扩大生产能力。这意味着,建筑生产能力的扩大受原材料的制约不是太大。因此,建筑市场的供给弹性较大,通常表现为,Es >1,当然,不同建筑产品的供给弹性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规模愈小,技术愈简单,供给弹性愈大。
③供给被动地适应需求
在建筑市场,供给者不能向一般商品生产者那样通过对市场行情的估计、分析、预测,自主决定所生产的产品种类、数量、价格等内容。这些在一般市场中基本上是由供给者决定的内容,在建筑市场中却主要是由需求者决定的。而供给者只能接受定货生产,按照需求者的要求,包括产品的形式、功能、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进行生产。
因此,在建筑市场中,不仅供给者总体要适应需求者总体,而且供给者个体也要适应需求者个体,以后者表现得更为直接和突出,供给适应需求的被动性也主要表现在这一方面。当然,建筑市场供给者并不是绝对被动地适应需求,也可以主动地去适应需求,但其表现形式于一般市场的供给者有所不同,主动适应需求的内容也比较狭窄,主要是从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提高和开发方面去主动适应需求的特点。
④供给方式多
在建筑市场中作为建筑产品的供给者,即生产者、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向需求者提供不同生产阶段的服务,提供不同形态的产品。就设计单位而言,除了需求者提供设计产品这种非实物产品之外,还可以向需求者提供咨询服务,为需求者监督施工生产过程,甚至还可能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向需求者提供最终产品 。就施工单位而言,可以向需求者提供完整的最终产品,也可以提供阶段产品或部分产品;可以一个施工单位单独向需求者提供产品,也可以多个施工单位联合起来向需求者提供产品,还可以与设计单位一起共同向需求者提供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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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的这一特点,使得建筑市场中具体建筑产品供求之间的关系远比一般市场复杂。选择适当的供给方式涉及到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主要都集中在需求者方面,并不是很容易处理的。但不管怎么说,各种不同的供给方式为需求者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客观上为需求和供给的最佳结合创造了条件。
(三)建筑市场的类型
所谓市场类型,是指市场中供需双方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结构及其特征。市场类型涉及到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市场中买主和卖主的数目,产品特征,生产函数及其所反映的规模收益特征,以及消费者特征等等。但是,对于确定的产品来说,市场类型的决定性因素是市场中买主和卖主的数目。根据这个标准将市场划分为下表中类型。
表2-2-1 按供需双方数目划分的市场类型
卖方数目 买方数目 一个 Ⅰ 一个 Ⅰ 买卖双方垄断 卖方有限垄断 卖方垄断 若干个 Ⅱ 买方有限垄断 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 卖方不完全竞争 许多个 Ⅲ 买方垄断 买方不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 若干个 Ⅱ 许多个 Ⅲ 如前所述,由于反映建筑市场供给内容的不是建筑产品,而是生产能力。但生产能力以产品是有关系的。具体的供给者出发,生产能力即企业规模,它应当与建筑产品的规模相适应。因此,建筑市场中供求关系与建筑产品的规模密切相关。建筑产品的规模不同,相应的供求关系就有所不同,以此来分别考察建筑市场的类型就显得较为合理。
1、大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类型
对大型建筑产品来说,需求者和供求者的数目都比较少,相应的建筑市场类型可归纳为上表中的买卖双方垄断、卖方有限垄断、买方有限垄断、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四种类型。
某些特殊的大型工程,可能需要特殊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或施工机械,或需要利用某种专利,而只有个别供给者拥有这方面的优势;甚至可能需要为实现这一特殊工程临时研究或开发专门的施工方法,而只有个别供给者具有这种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买卖双方垄断建筑市场。
个别建筑企业拥有专用技术,一般并不是只能用于某一种建筑产品,而是可以用于不同的建筑产品。这样,该供给者与需要采用这种技术的大型建筑产品的需求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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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就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这时就表现为卖方有限垄断建筑市场。
大型和特大型建筑产品投资额巨大,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积累与浪费的比例关系,因而其数目总是有限的。对于这种特定的建筑产品来说,其需求的间断性特别明显,往往要间隔若干年时间。如果能生产这种建筑产品的建筑企业不止一个,就表现为买方有限垄断建筑市场。
大多数大型建筑产品都须由大型建筑企业来建造,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但并不需要非常特殊的技术。从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大型企业一般都具有承建多种大型建筑产品的能力,即使是施工对象专业化较高的大型建筑企业,也有能力承建常规大型建筑工程。因此,对大型建筑产品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表现为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建筑市场。
大型建筑产品投资额大,产品数量少,其需求受整个国民经济状况的影响较大,当国民经济发展不够稳定时,需求总量的波动较大而另一方面,大型建筑产品的供给弹性却相对较小(与中小型建筑产品比较而言)。这表明,大型建筑产品的供求关系较易失去平衡,从而使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型市场向买方有限或卖方有限垄断方向摆动。但由于这种不平衡一般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因而不会根本改变大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特征。
2、小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特征
小型建筑产品则表现出与大型建筑产品完全不同的市场特征。小型建筑产品数量众多、分布面也很广,其需求的间断性相对来说也不甚突出。作为供给者,小型建筑企业的数目也很多,分布也很广,而且供给弹性相对较大,能很好的适应需求。因此,就需求者和供给者数目都很多这一点而言,可以认为小型建筑产品的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型市场。对完全竞争型市场所规定的种种条件实际上是一种极限的假设,现实的市场几乎都不全具有这些条件。从考察建筑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需要出发,从揭示各种规模建筑产品市场特点的作用来看,把小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看作是完全竞争建筑市场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3、中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类型
至于中型建筑产品,其市场特征介于大型建筑产品和小型建筑产品之间,基本上都属于三种不完全竞争型市场。中型建筑产品大多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技术,其数目较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需求区域性和间断性;另一方面,供给者的数目亦较多,需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供给弹性不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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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竞争型市场,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但是,由于供给被动的适应需求这一特点在中型建筑产品上表现得较为突出,因而买方不完全竞争在中型建筑产品市场中占有的比例较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不同规模的建筑产品表现出来不同的供求关系,相应的市场特征也就不同。据此来划分建筑市场类型就比把建筑市场笼统的归为不完全竞争型市场更能准确的反映建筑市场的特征。当然,建筑市场又是一个总体,各类建筑产品市场之间使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某一类建筑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使其他建筑产品市场生产程度不同的变化。何况,建筑产品的规模大小,只是相对的概念;并没有截然分割的界限。而且,在建筑市场中并不总是大中小型建筑企业分别承建大中小型建筑工程,既可能由多个中小型建筑企业联合承建大中型建筑工程,也可能出现大中型建筑企业承建中小型建筑工程的情况。这表明,各类建筑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趋于接近的可能,但并不能根本改变它们之间的区别。 2.3 建筑产品价格的决定
建筑产品的价格决定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供求的均衡价格,即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均衡时形成的价格。这个价格论述的是一个行业的某一商品的市场价格规律。二是单个厂商在市场中如何决定自己的产量和价格,即厂商定价的规律。
(一)市场均衡 1、均衡的含义
均衡本身是物理学的名词,但一个物体受到方向相反的两个外力的作用,如果这两个外力恰好相等,该物体就将处于静止状态,即均衡状态。在经济学中的均衡,主要指经济中的各种对立的、变动的经济力量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相对静止、不再变动的状态而言。
均衡分析有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两种分析方法。局部均衡分析只研究一个商品市场、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均衡状态,并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以便忽略不计价格变动之间相互产生的影响。一般均衡分析则是在强调所有商品、企业和行业的供求和价格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分析所有商品如何同时决定其价格和产量而达到均衡状态。
2、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是指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这时的需求量与供给数量也一致,称为均衡数量。所以均衡价格就是需求与供给这两种力量相等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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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将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画在同一图上,D与S相交于E点,则是需求等于供给,这表明消费者愿意以价格P0购买数量为Q0的商品,生产者也愿意以价格P0出售数量Q0为的商品,市场在E点达到均衡,E点所对应的价格称为均衡价格,其对应的数量这为均衡数量。
P D S
P0 E
O Q0 Q 图2-2-7 市场均衡的决定
市场均衡是通过市场供求之间的相互作用,自发调节而形成的。一旦市场价格背离均衡价格,则有自动恢复均衡的趋势。我们可以以图2-2-8来说明。当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如P1>P0,P1价格线与供给曲线 S 和需求曲线D分别交于L 和K点。在此价格水平上供给大于需求,市场出现商品过剩(KL)。于是生产者被迫降低价格刺激需求,并同时减少供给,直至市场价格等于均衡价格时,供求达到均衡。当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如,P2<P0,此时市场上的需求大于供给,出现商品短缺(MN),市场价格将自动上升,一方面抑制需求,一方面刺激生产,最后达到均衡价格P0为止。
P D S P1 K L P0 P2 M N
O Q0 Q
图2-2-8 均衡价格的决定
这就是在短期中,其他条件不变,即供给和需求曲线不便的情况下,均衡价格的形成过程。它是一个自动调节过程,被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整个市场的活动,这种市场自动调节功能就是价格机制。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由于收入的变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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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偏好的变化,会引起整个需求曲线向左或向右移动;同样,由于生产中技术的进步或成本的变化,会引起整个供给曲线的移动,称为供给变动。当需求和供给变动时,市场均衡就会变化,形成新的均衡点,达到新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
(二)厂商定价理论 1、一些相关概念
要研究厂商在不同市场条件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经济学家提出了以下一些基本的概念,用于分析厂商经济效率的实现条件。
(1)成本
在微观经济学中,成本是指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也称生产费用。 ①总成本(Total Cost)、固定成本(Total fixed cost)、可变成本(total variable cost)
总成本(TC)是生产某特定产量所需要的成本总额,它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FC)是总固定成本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生产规模下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如厂房和机器的折旧费、一般管理费用、厂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只要企业存在,不管是否进行生产都要指出固定成本;可变成本(VC)是总可变成本的简称,是指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支出,生产工人的工资等。故,TC=FC+VC。
②平均固定成本(Average fixed cost)、平均可变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平均成本(Average Cost)、
平均固定成本(AFC)是指分摊在每一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所以AFC=FC/Q。 平均可变成本(AVC)是指每单位产品所需的可变要素的平均成本。平均可变成本(AVC)等于可变成本除以产品数量,即:AVC=VC/Q。
由于固定成本不随产量变动,所以平均固定成本在一定限度内必然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渐下降。平均可变成本的变动趋势要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产量增加后,平均可变成本可能一开始是下降,但产量增加到某一限度后,平均可变成本将会逐渐上升。因此,AVC曲线是一条U字型曲线。
平均成本是平均每个单位产品的成本。平均成本等于总成本除以产品数量。由于总成本等于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之和,所以平均成本(AC)可以表示为:AC=TC/Q=(FC+VC)/Q= AFC+ AVC
③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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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成本(MC)是生产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或者说,边际成本就是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产品而使总成本变动的数值。即边际成本=总成本的增值/产量的增值。由于要素的边际产量递减规律决定了产品的边际成本在短期内是递增的。
那么,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的相互关系如何呢?表2-2-2举例说明上述三类成本之间关系。
产量(Q) 0 1 2 3 4 5 6 7 总成本(TC) 3 15 26 33 36 40 54 70 边际成本(MC) 12 11 7 3 4 14 16 平均成本(AC) 15 13 11 9 8 9 10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总成本,边际成本,平均成本通常可以表示为图2-2-9 的曲线形状。从图上可以看出,边际成本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E相交,并通过这一点。
TC
MC AC TC MC AC
E
Q
Q
图2-2-9 总成本曲线图(a) 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曲线图(b)
这一规律的形成原因分析如下:如果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那么每增加一个单位产品,单位平均成本就比以前小一些,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E点的左边是下降的。反之,如果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那么,每增加一单位产品,单位平均成本就比以前大一些,所以平均成本在E点的有便是上升的。这样,边际成本曲线只能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与之相交。
(2)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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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观经济学中,收益是指生产者出卖商品的收入。有三个基本的收益概念,即总收益、平均受益、边际收益。
总收益指生产者将产品出售后说得到的全部收入。 总收益=每单位商品的卖价×产量=平均收益×产量
平均收益指生产者出卖一定量商品时,从出售每单位商品所得到的平均收入,即平均每个商品的卖价。
平均收益=商品总卖价/产量
边际收益指生产者每多出售一个商品而使总收益增加的值,也就是最后一个商品的卖价。
边际收益=总收益增量/产量增量
在价格不变条件下,不论产量如何增加,单位产品的卖价都一样。这时,平均收益等于边际收益等于单位产品的卖价。因此,在价格不变条件下,平均收益曲线、边际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叠的。见图2-3- ,dd表示需求曲线,它反映了在商品价格既定的情况下的需求状况,无论需求量怎样变化,价格恒定,因此需求曲线为一条平行横轴的直线。这时无论消费者还是生产者都是既定价格的接收者,它们按既定价格购买和出售商品,都不能影响市场价格。对生产者而言,多卖一个单位的商品,既不会使卖价上升,也不会使卖价下降,因此,其边际收益等于平均收益等于商品价格,故边际收益曲线MR与平均收益曲线AR重叠,而且就是需求曲线dd。
P0 dd(AR=MR)
0
Q
P 图 2-2-10 价格不变条件下的需求曲线
(3)最大利润原则
从局部均衡角度考察,厂商实现净效益的最大化,即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是:每一种产品或劳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用公式表示就是:MC=MR。
如果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这说明每多生产一个单位的商品所得的收益大于成本,企业还哟潜在的利润可钻,它不会停在这一水平上,而会继续增加生产。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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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则企业每多生产一个单位的商品的收入不抵支出,企业就会减少产量。当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把过去直至现在可能赚到的利润都得到了,再增加生产就会开始出现支出大于收入,是一转到的利润减少。所以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获得最大利润。企业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和市场的需求状况来决定其生产的数量和价格。
1、不同市场条件下的厂商定价规律 (1)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决定 ①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
价格既定。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买主和卖主,每一个买者的需求量和卖者的供给量仅占交易总量的一个小部分,因此任何一个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都不会对市场价格产生能见的影响,而且无论消费者或生产者都不会采取联合行动。这样,市场的价格就由供求双方的总量来决定。对于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而言,价格是一个既定的常数。
产品同质。所有的生产者所提供的都是同的、无差别的标准化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根本不在乎产品是那家生产的,这样,不同的生产者就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 要素自由流动。投入要素能够在各行业、各企业之间自由流动,企业进出市场完全自由,换言之,市场对要素的流动不存在任何障碍。
信息充分。市场信息和商品充分交流,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条件完全掌握现有的和未来的市场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并相应的做出合理的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
②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决定
一般情况下,市场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但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任何企业的决策都对市场价格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单个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如图2-18中的dd曲线所示)。此时企业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任何数量的商品,但没有控制自己产品价格的能力,只能依靠产量的调整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企业的产量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来决定。
如图2-18所示,E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均衡点,OP为均衡价格,OQ为均衡产量。在这一点上,边际收益MR等于边际成本MC;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益,而且是平均成本的最低点。按照经济学原则,均衡点E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最优境界。对生产者来说,这表明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生产者能用最低的平均成本生产出均衡产量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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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企业能实现最大利润。对消费者来说,这是的平均成本最低,则商品价格也最低。所以,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E点都是最佳点。
价格P
P E dd(AR=MR)
0 Q O Q 产量Q
图
P MC AC D S 2-2-11 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
对整个市场来说,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状态被视为可以实现资源的最有配置。这是因为:
当市场价格大于均衡价格OP 时,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当这样一来,超额利润吸引了大批新的生产者加入这一行业,是该项产品的供给量不断增加,从而迫使价格下降,超额利润减少,产品的供给量税制减少。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市场价格又恢复到均衡价格,厂家的供给量又恢复到均衡产量,超额利润完全消失时为止。
当市场价格小于均衡价格OP 时,企业将有损失,他们或者减少供应量,或者退出该行业。结果,供给量的减少促使价格回升,使产品的供给量又增多起来。这一过程以指导市场价格恢复到均衡价格,供给量恢复到均衡产量,企业不再蒙受损失为止。 在均衡点上,所有企业既得不到超额利润也不会亏损。新的企业因为没有超额利润的吸引,并不想加入该行业。现有的企业因为可以得到平均利润,并未蒙受损失,也不打算退出该行业,这样,行业就处于均衡状态。完全竞争可以促使每个企业把生产规模调整到平均成本的最低点,这不仅是价格降低,而且使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最合理得分配到每一个部门,使生产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所以说完全竞争市场实现了资源的最有配置,是生产的最优境界。
(2)完全垄断市场的价格决定 ①完全垄断的市场条件
完全垄断是指市场处于由一家企业完全控制的局面。在完全垄断市场上,存在着产品差别,产品都是不同质的。垄断企业没有任何直接竞争者,也没有同自己的产品相近的替代品的竞争,因而可以通过控制产量和价格获得最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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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垄断市场在现实社会中极少见,但是由于垄断的生产者在市场上占有非常有利的地位,又决定市场价格的能力。它和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存在对比关系,因此必须对这种市场有所了解。
垄断市场的形成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
规模经济。有些行业有着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如重型机械、钢铁、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和基础设施等。只有通过集中资金,从事大规模生产,才有可能大幅度降低成本,达到最佳经济规模。因此企业间通过竞争和兼并形成少数企业的垄断市场。这种由规模经济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
原料控制。通过拥有或控制主要原料,有效的阻止竞争,培育垄断,如对矿产、石油等资源的控制造成金属材料、石油工业的垄断。
政府特需。由政府特许某个部门垄断经营,如铁路、水利、邮政、或由政府授予专营权对某种商品进行独家经营,如盐业、烟草专卖等。
专利发明。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给与发明者专利权,在一定时间内有使用、保持和专卖发明的权利,这也是一种垄断。
此外,由于地理、交通等原因,由于行业的需求不足以满足一个以上的生产者也会形成垄断,这被称为是一种近似垄断。当然随着该地区的交通及人口发展,竞争会加剧,垄断就会被打破。
②完全价格歧视
由于完全垄断行业只有一个厂商,完全垄断行业的需求曲线就是完全垄断厂商的需求曲线。因而,完全垄断厂商的曲线与完全竞争厂商的需求曲线不同,但却与完全竞争行业的需求曲线相似。在坐标图上表现为自左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完全垄断厂商的总收益(TR)、平均收益(AR)和边际收益(MR)的含义与完全竞争厂商相同。但是由于完全垄断市场的价格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因而完全垄断厂商的AR曲线和MR曲线与完全竞争厂商是不同的,是具有不同负斜率的两条曲线,而且MR曲线必然位于AR曲线下方。这是因为,当产销量增加后,不仅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产品的价格比先前降低了,而且全部销售量的其他各单位的价格也比以前降低了,因而每增加销售一单位产品所带来的总收益的增量(MR)总是小于单位产品的售价(AR)。
完全垄断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接受者,但是在短期内,垄断厂商依然按照MR=MC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可变投入以实现最大利润或最小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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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AC P G MC N F dd (AR) E MR 0 Q 产量Q
图2-2-12 完全垄断市场企业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E点所对应的产量0Q就是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因为当产量少于0Q时,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继续扩大产量仍有利于企业;反之,若产量大于0Q,则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效益,增产带来损失。所以0Q是完全垄断条件下的均衡产量。根据图中的需求曲线dd,当产量为0Q时对应的市场价格时0P,因而0P是能给垄断者带来最大限度利润的价格,即完全垄断条件下的均衡价格。这时企业的全部收入为0PGQ面积,企业的总成本为0NFQ的面积。将收入减去成本,完全垄断厂商的利润为NPGF,这是垄断企业得到的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厂商按均衡产量0Q生产时,其平均成本高于企业的平均成本最低点,因此付出的代价大于完全竞争企业,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源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且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高,整个产业的产量低,故完全垄断市场的经济效率低于完全竞争市场。
垄断厂商定价采取差别定价,或称价格歧视,即垄断厂商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产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完全价格歧视又称一级价格歧视,即垄断厂商可以对每一单位出售的产品索取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图 踪,如果需求曲线为D,那么实行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出售的第一单位的产品索价高达P1,第二单位产品价格为P2„„,直至第N单位产品,价格为Pn,恰好与边际成本相等。此时,厂商不会愿意再出售更多的产品,因为从第N+1个单位开始,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低于生产的边际成本。
P1 P2
B 0 1 2 Q 图2-2-13 完全价格歧视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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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品可以无限细分,该垄断厂商的销售总收入将为梯形ABNO的面积,扣除成本PnBNO后,利润为三角形 ABPn的面积。显然,有能力实行完全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利润要比一般垄断厂商利润高的多,因为实行价格歧视的垄断厂商充分攫取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但是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与帕累托最优的完全竞争均衡相比,消费者剩余下降了三角形ABPn的面积,但这些损失完全转化为厂商的利润,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不存在净损失,而且改变定价方式不可能即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又增加厂商的利益,因此实行完全价格歧视也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3. 建筑产品均衡价格的决定
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方向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形成以市场形成造价为主的价格机制”。在这里,工程造价的改革指的是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建筑产品的价格是通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定的,因此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必须对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招标投标机制要有比较透彻的理解。
3.1建筑产品价格与招标投标制
(1)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性质
我国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计划分配施工任务,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建设单位供应。这种传统的计划分配方式,由于建筑市场封闭,施工企业等、要、靠的习惯严重,不注重自身的发展和改造,从而造成了工期长、质量差、技术落后和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等弊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建筑业率先突破了这种封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实施了施工工程招投标制度,启动了市场机制。1981年首先在深圳、吉林等地进行了施工工程招投标的试点,效果很好。
招标投标是一种通过市场竞争成交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通常适用于大宗买卖。招标投标的交易形式的特点是由唯一的买主或卖主设定标底,招请多个卖主或买主通过不同的报价进行竟标,然后择优达到协议。建筑产品是特大型产品,其流通的特点是先有投资然后才有产品供给,很适合用招标投标办法进行商品交易。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是把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特殊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工程招标投标已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建筑工程实施招标投标,对其性质的理解,首先是建筑业的经济运行由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转变的经济活动方式;其次是从投资方面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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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市场上择优购买活动的总称。换句话说,在建筑市场上是通过推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实现市场机制对工程资源的最优配置。推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贯彻公开、公正原则,经过供求双方的选择、竞争确定采购价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可以是建筑业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高效的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也必然能带来整个行业和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从理论上讲,实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并不一定导致因建筑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而提高经济效益,这种情况只有在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条件下才发生。
总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既然是在建筑市场上建筑产品的交易方式,因此它必然成为建筑业经济和投资经济的微观运行活动在建筑市场上的交汇。
(2)招标投标制的机制 ①提高建筑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由于在建筑市场中不是以已建成的建筑产品进行交换,因而针对特定的建筑产品确立交换关系之前,供求双方之间的了解很少。供给者无法知道需求者在什么时候、需要建造什么样的建筑产品;需求者也很难了解谁是自己拟建建筑产品的最适合的供给者。建筑工程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客观上为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创造了条件,使得工记者了解特定的建筑产品需求者的意愿,并从不同的建筑产品需求者的招标要求、条件中了解建筑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同时,建筑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还加强了供给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供给者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建筑产品的投标,无论是否中标都可以从投标者的数据中直接或间接的了解竞争对手的一些技术、经济方面的情况。所以说,建筑工程采取招标投标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建筑市场的关于建筑产品需求与供给有关信息的透明度。
②为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创造条件
建筑市场所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实际上是建筑产品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一种方式。从需求者对供给者的选择看,基本出发点是“择优”,希望供给者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生产较好质量建筑产品的能力等。但是,由于建筑产品的需求者相对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对供给者也缺乏长期深入的了解,因而“择优”不一定能保证得到择优的结果。而供给者选择需求者的出发点是在于选择最能发挥自己专业优势的建筑产品。由于建筑产品的供给者长期从事专业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丰富的建筑市场行为知识和经验,正常情况下(建筑市场总体供求平衡),供给者的选择是符合自身利益的。由于供求双方的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一定的利益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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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因而“一对一”的交换方式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就可以为供求双方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相互的选择创造条件,为特定的建筑产品供求双方在最佳点结合提供了可能。
③表现为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之间的竞争
在建筑市场中,建筑产品供给者之间的竞争直接集中体现在价格竞争上。建筑产品供给者之间竞争降低建筑产品的价格,无疑有利于需求者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种竞争是有一定条件的。任何产[两国的价格与其价值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成本使价格的最低限,而且建筑产品的价格中还包含供给者的一定的利润。可见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不是简单的“让利”行为。因此供给者之间的竞争是通过不同供给者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这也是在建筑市场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不同供给者之间的个别劳动消耗总是有差异的,而且同一供给者在不同的建筑产品上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也不一样。通过招标投标,一般总是能找到特定建筑产品上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供给者,这一方面能够实现生产力资源在特定建筑产品上的最优配置,另一方面使得不同个别消耗水平的供给者之间优胜劣汰。这两方面相结合,就会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供给者总是在新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而促使建筑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在招标投标应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供求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都将发生作用。
3.2 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
(1)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建筑产品均衡价格形成可以用一级密封投标模型来说明。在一级密封投标模型中的基本规则是公开招标、密封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在这里,每个投标人的策略是根据自己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以及对其他投标人评价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报价。从博弈论的思想分析,不同的投标者之间进行的,实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每个投标者不知道其他投标者的真实生产成本,只知道其概率分布,这种情况下的博弈,均衡价格是贝叶斯纳什均衡。
假设有n个投标者,b1、b2、b3分别为投标人的报价,v1、v2、v3分别为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的评价,这评估是依赖于其实际生产成本。Vi只有I自己知道,但是每个投标人都知道vi独立的取自定义在区间[0,1]上的均匀分布函数。这时可以证明这个博弈的贝叶斯纳什均衡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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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n—1) / n ×v
根据上式我们可以得出结论:b*(v)随n的增多而减小。特别的,当n趋近于无穷大时,b*(v)趋近于v。就是说,投标人越多,买者(招标者)就可以得到的价格越低;当投标者无穷多时,买者所得价格就越接近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因此,让合格的投标人都参加竞争有利于招标人利益。
博弈分析证明,每个投标者的投标报价依赖于他的实际生产成本,贝叶斯纳什均衡报价高于生产成本,投标报价与实际生产成本之间的差异随总投标人数的增加而减少。这从理论上说明建筑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决定性影响。
(2)投标人合谋情况下的均衡价格
上述假设是投标人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但是这个假设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成立,特别是当相同的若干个投标人在一连串的投标中相互竞争时,很容易出现合谋的现象,即合谋集团随机让其中的一个成员先中标,其余成员并不与之竞争,然后在集团内部再进行分解,把利润在成员之间分配。这时均衡价格就会向有利于投标合谋者的方向变化。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比较特殊,加之对建筑市场产生影响的投资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之中,这使得在激励的竞争中可以用于竞争的主要手段除了价格竞争就是合作行为。建筑企业的合作行为既不是“最低限价”,也不是“限产保价”而是一种“一报还一报”的默契中的非零和博弈。这种行为因竞争双方或几方的关系远近不同而被称为“陪标”和“围标”。它门的实质就是两个或多个利益完全相反的企业为追求联合利润最大化而采取的策略。这种合作是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产生的,有的个体之间可能还有一个中心权威为了更高层次的共同利益而强迫它们相互合作。
对待这种情况,根据Cassady(1967)的理论,设置保留价格是对付投标合谋者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者要对建筑工程有一个自己的估价——标底。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限额内,也就是说无论是标底、还是中标价,不能超过批准投资限额。无标底招标实际上也是有标底目标的,只不过招标人不把对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作为评标、定标的绝对尺度,贯彻了有投标竞争形成价格,还定价权于市场的原则。
第二,符合国际惯例的平标原则是——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的2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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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一直困扰着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经过反复论证,国家计委等部门提出比较可行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有利于维护正常招标投标次序,也便于实际操作。
(3)信息在建筑产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仍处在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状态。因此,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方式的选择模型中引入了体制变化参数ρ,用以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水平(0≤ρ≤1,其值越大,表示市场化水平越高)。
该模型的分析表明,在目前管理体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仅依赖于它的实际生产成本,而且与统一的概预算定额有很大关系(该定额是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共同信息)。在市场化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招标者有极高的压价积极性。对投标方而言,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中“增多粥少、供需失衡”,施工企业不得不迎合招标方的压价要求;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依赖于统一的定额进行预算和报价,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内部定额体系,对究竟把报价压倒什么程度心中无数。盲目压级压价的结果只能是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
综上所述,信息在建筑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投标人的行为主要取决于私人信息。在经济转型时期,除私人信息外,投标人的行为还受甲乙双方的共同信息(统一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的影响。随着市场化水平的增加,私人信息的影响加大,共同信息的影响减少。此外还要考虑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招标投标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标者知道自己的实力,而招标者不知道,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信息传递模型,投标者可以采取一定的行动来显示自己的实力。然而,为了使这种行动起到信号传递的功能,投标者必须为此付出足够的代价。也就是说,只有付出成本的行动才是可信的。根据这一原理,可以设计出某种市场进入壁垒机制,把不合格的竞争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这样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不同于地方保护主义所形成的进入壁垒,因为前者所排斥的是不合格的竞争者,可以保护市场的有序竞争,而后者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保护落后,压制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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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十分依赖路径选择。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市政府指令性的计划模式,建筑产品的价格是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1984年随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推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甲乙双方共同采用“定额费用加文件规定”编制标底和报价,从而形成国家指导性的工程承包合同价,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属性并没有改变。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
①信息不够完备。目前,政府指导性的公共信息在建筑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占支配地位,因此价格就不可能由市场形成,而且由于不具备完整准确的私人信息,企业自主报价也就无从谈起。
②价格缺乏弹性。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以统一的定额为基础计算直接费,按规定的费率取费。这样得到的造价刚性极大,既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也不能起到市场信号传递的作用。
③度量过于精细现行的工程量计算办法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试图绝对精确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例如,在计算赶紧用量时,要求精确到毫米,而实际上,预算是对未来发生费用的一种预测,既然是预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确。绝对进去额的要求不符和预算工作的自身特点,既不合理也不合算。
④队伍素质不容乐观。我国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由80万之多,其中大部分人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理论以及国际工程造价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国际上,建筑工程预算被认为即是科学有时艺术;而在我国,预算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套定额,“套”字当头,队伍的整体素质就难以提高。
上述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方面,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没有机制的内部定额体系,因而缺乏完整和可信的私人信息。另一方面,统一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公共信息)缺乏弹性,对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导向不合理。而且,各省市之间的概预算编制及其取费办法也不相同。这些问题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参与各方行为不合理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为了提高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水平,从源头上杜绝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不能采取就事论事的做法,而应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寻求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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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提高共同信息的弹性。造价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计算规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规则不宜过于精细,而应与市场化的要求相一致,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度量内。
第二,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并把是否具备完备的私人信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施工企业内部定额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另一方面,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要求企业具备相当程度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可以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信号传递功能。
第三,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个制度变量,造价咨询机构在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当前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咨询机构间成为真正的建筑市场中的“第三方”。
工程造价咨询方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统一合理的工程量清单 及时客观的 项目及其计算规则 工程造价信息 共同信息 招标方 投标方 市场进入壁垒(私人信息是否完备)不合格企业 合格企业 图2-2-14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模型
(四)影响建筑市场供求均衡的变化的因素
以上对建筑市场需求、供给和市场类型分别作了分析,其基本出发点是对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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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供求关系的总体进行分析,并以总体供求关系平衡为前提。在研究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宏观市场与微观市场的区别
所谓宏观市场,这里是指建筑市场的总体及相应的供求关系;所谓微观市场,这里是指某一特定建筑产品所表现出来的供求关系。在建筑市场总体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其宏观市场与微观市场似乎应当表现出大致相同的变化规律,而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之间都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建筑产品的供给者不能向市场提供具有使用价值的最终建筑产品与需求者进行交换,而总是先与特定的需求者确定交换关系,再根据他的特定要求进行生产。而且在确定这种交换关系时,总是有 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需求者总是处于买方有限垄断的地位。
当然,建筑市场也为供给者选择需求者提供了各种机会,供给者是否参与某一特定工程的竞争是他自己的自由。但是,由于生产和经营范围的区域性、连续和均衡生产的需要、产品特点与企业技术专长等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自由”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某种限制。而且,一旦供给者决定参与竞争,总希望自己能够取胜。所有这些都使微观市场的供求关系对需求者有利,从而使微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与宏观市场有所不同。而建筑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微观市场表现得最为直接,即使在总体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得条件下,微观市场得综合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市场的特征。当建筑市场得供给者不够成熟、缺乏对宏观市场得了解和意识时,微观市场得这种综合作用表现的更为突出。
2、总体供求关系不平衡对建筑市场类型的影响
如果建筑市场的总体供求关系失去平衡,建筑市场的类型亦将随之变化。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但问题在于建筑市场的类型究竟如何变化。为此,需要分别考虑供大于求和供小于求两种情况。
当建筑市场中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时,各类建筑产品的市场类型均向对需求者有利的方向变化。具体的说,大型建筑产品的市场由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型转变为买方有限垄断型;中型建筑产品的市场虽然仍为买方不完全竞争型,但其比例扩大或买方不完全竞争性加强;小型建筑产品的市场则由完全竞争型转变为买方不完全竞争型。以上是对宏观市场的分析。若再从微观市场分析,宏观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将大大加剧微观市场中供给者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使需求者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
如果建筑市场中出现供小于求的情况,各类建筑产品的市场应当相对供给这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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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向变化,当是否能实现这种变化或市场类型的变化的程度如何,则取决于供小于求的程度.当供小于求较为明显时,大型建筑产品的市场转变为卖方有限垄断型.衷心建筑产品的市场转变为卖方不完全竞争性或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性,小型建筑产品的市场转变为卖方不完全竞争性.宏观市场供小于求的状况降低了微观市场中共记者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当初了少数具有技术优势的大型建筑企业之外,供给者一般并不总能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当宏观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不甚明显时,微观市场的特征与总体供求关系平衡条件下的宏观市场基本一致。
为便于比较,将总体供求关系不同条件下的建筑市场类型列于下表中:
表2-2-3 总体供求关系不同条件下的建筑市场类型
总体供求关系 供求平衡 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 供大于求 供小于求 买方有限垄断 卖方有限垄断 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
买方不完全竞争 卖方不完全竞争 买方不完全竞争 卖方不完全竞争 大 中 建筑市场类型 买方不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 建筑市场的规模 小 买卖双方不完全竞争 完全竞争 因为建筑市场供给弹性大这一特点,中小型建筑市场产品出现供小于求的情况及其少见,即使出现,持续的时间也很短。只有大型建筑产品,尤其是具有较高、较特殊技术要求的大型建筑产品的市场,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出现供小于求情况,但是持续时间也不会很长。总之,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出现供大于求的可能性较大,供小于求的可能性较小。
3、建筑市场的供给弹性可能与需求或价格变化的方向有关
如果,建筑产品需求或价格提高,建筑产品供给弹性表现为弹性较大,但是,如果建筑产品的需求或价格降低,建筑业的剩余劳动力却难以像其他行业转移,要么降低生产效率,要么导致失业。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弹性就显得较小。当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时,尤其是在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较大时,建筑市场供给弹性的“方向性”就特别明显。
如果建筑市场的供给弹性表现出明显的方向性,结果将使建筑市场的总体供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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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失去平衡,而且总是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而不会出现供小于求的状况。这将加剧建筑市场供给者间的竞争,容易形成买方市场,确切的说,是形成买方不完全竞争性市场和买方有限垄断市场。这显然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见,建筑市场供给弹性的方向性是经济不发达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产物。
4、联合承包对供求关系的影响
联合承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微观市场总的供求关系,削弱需求者相对垄断的地位,对供给者显然是有利的。联合承包的作用不仅在于数量上改变微观市场总的供求关系,而且还在于通过联合加深了不同供给者相互之间的了解,有助于减少供给者在其他场合下(单独承包或联合承包)竞争的盲目性,提高对宏观市场状况的了解,并根据宏观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情况决定自己在微观市场中竞争的策略。简言之,联合承包有可能使供给者变得较为成熟,不为微观市场的具体情况所左右,从而有可能时微观市场的供求关系与宏观市场的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趋于一致。当然只有在建筑市场总体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这一点。要注意联合承包应用的范围有限,其对供求关系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即使就其对微观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而言,由于参与联合的各供应者各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切不可片面夸大它的作用。
(五)建筑产品的价格形式
建筑产品的价格形式有理论价格、计划价格、浮动价格、自由价格、通用价格和成本价格等六种。下面就对建筑产品的这六种价格逐一加以阐述:
1、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以社会(部门)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平均利润为基础的产品。建筑产品的理论价格由部门平均成本和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两部分构成、未包括税金。因为税金往往是作为国家调节、控制价格的一种重要手段,不同产品价格中税金所占的比例差异较大。理论价格是以价格与创造价值相一致的要求为出发点,不考虑由于国家与价格有关的政策和供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同创造价值的背离。因而,理论价格并不是实际执行的价格。从某种意义上讲,只不过是一种定价原则。确定建筑产品的理论价格,可以较客观的反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可以正确确定建筑产品的比价,使不同部门、企业之间真正实现等价交换,从而为正确评价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建筑产品的理论价格虽然不是实际执行的价格,但是,它对于制定计划价格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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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价格
计划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价格。国家可以利用价格规律和供求规律使价格背离创造价值,以达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由无限的权利任意规定某种商品的价格。国家的权利只有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时候才能充分发挥效力,因为国家权利最终也要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我国建筑产品的计划价格是以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或预算定额为基础所制定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或预算定额是确定一定计算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及各种间接费、利润等取费的标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通常是授权有关机构)统一编制并经过审批颁发的。为了简化建筑产品价格的计算方法,加强对建筑产品价格的控制和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先后出现了概算包工、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小区综合造价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等多种定价形式。这些定价形式的基础仍然是概算或预算定额,可以说是由原来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定价方式派生和发展而来的,因而仍然属于计划价格的范畴。 3、浮动价格
浮动价格是由国家规定基价(亦称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的价格。浮动价格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限,允许向下浮动。这种形式的价格,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一般运用于成本降低潜力较大的产品。采用这种价格形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对推广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有好处。第二种形式,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底限,允许向上浮动。这种形式的价格能够保障生产者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头过价格得到补偿,并取得合理的利润。这种价格形式一般适用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品、新开发的产品。第三种形式,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中准价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这种价格形式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三方面的经济利益,一般适用于花色品种较多、消费弹性较大的产品。建筑产品的浮动价格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实质上仍是一种计划价格。
4、自由价格
自由价格是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的价格。自由价格是最适应市场经济本性的价格形式,它完全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不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因而能够灵敏的反映市场信息。自由价格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它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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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反映了企业竞争能力的差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国家制定的计划价格和规定的浮动价格,自由价格亦称为竞争价格或市场价格。
建筑产品的自由价格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它是以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时间作为最基本的依据而制定的价格。从综合生产能力来看,不同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时间虽然存在差异,但相对较小;如果从具体的建筑产品对象来看,则不同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时间差异就较大,这种差异的幅度完全可能超过浮动价格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因此,对建筑产品采用自由价格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特长和优势,有利于引导企业通过降低个别劳动消耗时间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从而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降低建筑产品的价格。
确定建筑产品自由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的供求状况。由于建筑产品的生产以期货生产为主,因而建筑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是以建筑产品直接来反映的,而是以建筑生产力量相对于需求方的多寡来反映的。当建筑生产力量供不应求时,建筑产品的自由价格会出现上扬的态势;而当建筑生产力量供过于求时,建筑产品的自由价格则会、将趋于下跌。
对建筑产品采用自由价格的必要前提是允许建筑企业有自主定价权。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当时以具体建筑产品为对象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才能及时反映建筑领域和相关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情况,才能灵敏的反映社会经济条件和建筑产品需求情况的变化,并及时、准确的反映这些因素对建筑产品价格的作用。
5、通用价格
通用价格是建筑产品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由供求双方直接定价,而是由作为供方的建筑企业在不考虑产品特定需求者的情况下对其生产的建筑产品所确定的价格。虽然需求者作为个体对建筑产品的通用价格基本上没有影响,但从需求者总体来看,对通用价格的影响却是至关重要的。
建筑产品采用通用价格需要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建筑企业要有自主定价权。其次,通用价格中的利润水平要合理,不能太低。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水平,当生产条件劣于常规生产条件时,增加的生产成本就无法得到补偿,建筑企业就不具有承担这种风险的能力,也就不会按照低利水平的通过价格生产建筑产品,所谓自主定价也就徒有其名。最后,建筑企业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建筑产品价值巨大,占用的生产资金数量大而且时间长莫如国建筑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就无法按通用价格先生产再出售建筑产品,就不可能形成批量生产或系列生产的能力,不能取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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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经济效益,从而使通用价格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也就没有能力自主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总之,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建筑产品就难以采用通用价格,即使采用,其应用范围也很局限,并且难以扩大。
6、成本价格
所谓成本价格,并不是数值等于成本的价格,而是指成本基本按实际计算,适当考虑利润水平的一种计价方式。成本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计日(或计时)工资价格。由于这种价格形式一般只能用于以人工费为主的某些工作,如清理场地、实物工程量难以计量的零星工作,或拆除、维修等工作,而这些工作都不是以完整的新建建筑产品为对象。以下所阐述的成本价格的有关问题都是以整个或部分建筑产品为对象。 成本价格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最基本的计价方式为:直接费用按实计算,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间接费率和利润率由供求双方商定或按有关规定计取。从成本价格的计价方式来看,似乎并不符合建筑产品价格定价在先的特点。但如果从确定定价原则和方法的角度来理解定价在先的话,也还是符合的。与前述几种价格形式相比较,成本价格难以引入竞争机制,显然对建筑产品的需求者不利,而对生产者有利。由于这种价格形式的定价基础往往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参照,很难辨别个别劳动消耗水平的高低。在实际应用中,成本价格对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限制,生产者不会主动、有效的控制成本、降低成本,容易导致建筑产品价格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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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报告二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造价特点及其投资控制体系研究
天津理工学院造价工程师培训中心 严玲 尹贻林
1.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造价特点
1.1 市场机制的失灵与政府调节
(一) 市场机制的失灵
市场的价格机制在经济运行中有着重要作用,但是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有种种局限性,即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如任其发展,任何市场体系都不可能完全有效运行。市场的失灵的主要表现有:
1、“公共品或劳务”(public goods or service)
这里指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这类物品或劳务所提供的效用不能分割成若干单位,从而不能向个人或企业出售,也不能为其定价,导致市场供给失效。如国防、公安、司法、防洪设施等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使此类物品的供给产生免费搭车等行为。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又使人们难以达成协议,通过私人方法加以解决。由此决定政府部门介入该领域,并担当起供给责任的必要。
2、“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一个人或厂商的行为或活动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这一现象决定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市场供给,难以达到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要求政府在这一领域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以非市场的方式矫正或解决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问题。
3、竞争失灵,垄断现象的存在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给量,从而使的物品的出售价格高于该种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发生了所谓“垄断”。一般说,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效益(MR)等于其私人边际成本的水平上。
如图1-1-1 所示,对垄断性物品的需求曲线代表着其社会边际效益。假定垄断性物品的私人边际成本代表着生产最后一个单位物品所使用的所有的生产要素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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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即代表着社会边际成本,那么,该垄断企业的产量将为Qm。Qm是A点所决定的产量,而在A点上,MR=MSC。在这样的产量水平上,其价格将为Pm。Pm正是这种产量水平的社会边际效益MSBm。由于垄断者的边际效益低于该物品的价格,生产的社会边际成本也会低于该物品的价格。因此,在Qm的产量水平上,P=MSB〉MSC。而只要MSB〉MSC,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会实现。在途中,三角形的阴影面积ABE代表着因垄断所造成的净效益损失。此时,如果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强迫垄断者增加产量,使其价格降到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即按照E点所决定的产量水平,将产量由Qm 增至Q,从而使得MSC=MSB,便可因此而获得ABE所代表的净效益。所以,政府有责任
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扭曲。
MSC MSBm=Pm B E MSCm A
O QM Q 产量
图1-1-1 垄断所造成的净效益损失
4、自然垄断(规模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
自然垄断是市场运转失灵的又一个现象。它是指某些行业如供水、供电、煤气管道、电话服务等,具有经营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的特点。也可以说这些行业具有边际成本不断下降的特点,因而独家经营的经济效益将远胜于多家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天然存在着竞争失灵的可能性,或者说,天然存在着政府介入这些企业的必要性。
图1-1-2指出当需求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相交处,企业产量为Q1,企业处于不亏不盈的状态。同时图中也显示出,自然垄断的企业也不能按边际成本定价,因为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同时,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垄断企业将会限制它的产量于Q*,此处,企业将获得垄断利润。垄断利润额的数额为阴影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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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价格
p AC
MC MR dd
0 Q* Q1 Q0 产量
图3-1-2 自然垄断需求与成本示意图
此外还有不完全市场;信息不灵;失业、通货膨胀与失衡;非价值性物品;分配不公平等原因引起的市场失灵。
(二)政府调节 1、政府调节的范围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推论,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领域,也即是需要公共部门即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的范围自然包括:
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那些社会边际效益大于社会边际成本、不能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公共产品或劳务;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来排除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矫正外部效应;由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令,实施禁止垄断、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措施,以保证竞争性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针对非价值性物品进行社会性规则;由政府部门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由政府担当起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的责任,干预经济的运行。
2、政府调节的基本职能
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社会中,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从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出发,将政府调节“市场失灵”的职能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配置社会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增长。其中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用公共财政为全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矫正外部效应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表现为:
(1)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最大化,有效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如国防、外交、宇宙空间探索、公安司法、环境保护等公共品。当然,政府提供公共品或劳务,并不意味着公共品或劳务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直接生产。西方国家的军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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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相当大的部分是由政府财政出资交由私人部门生产的。
(2)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财政手段在内的非市场方式加以校正。用于矫正外部效应的财政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对具有负的外部效应的污染品课征污染税,迫使污染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可以为矫正正的外部效应造成的生产不足,而实施鼓励生产的财政补贴等措施。
(3)政府部门既可以对垄断厂商发放财政补贴,从而要求其增加产量和降低价格;也可以接管这类企业,直接规定产品低价出售,或按市场原则规范公共定价,调整产业组织形成竞争格局;以及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比如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限制垄断的法律法规。 1.2 公共品理论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特性
公共品或劳务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样,公共项目,比如公益性建设项目,由于不具有享用权上的排他性,而具有明显的公共品性,因此它通常也由政府来“提供”。当然,对于政府的有关投资亦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但是这种成本效益分析不能简单等同于私营厂商的投资分析,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考虑的是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
(一)公共品涵义 1、公共品特性
关于纯粹的公共品的特性可有如下定义:一种公共品或劳务在一组消费者中是不可分割的。当一种公共品或劳务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为零;同时,纯粹公共品或劳务的共同消费性质,也使消费存在非竞争性,导致边际拥挤成本为零。 相对于私人品或劳务的特性来说,纯粹公共品或劳务的特性可归纳为以下2方面:
(1)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即某一个人或厂商对公共品或劳务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厂商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种公共品或劳务的数量和质量。这就是说,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人对公共品或劳务的消费量;或者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同时,由于不存在消费的拥挤现象,其边际拥挤成本为零。
(2)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品或劳务的受益范围之外。同时,任何人也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所不喜欢的公共品或劳务排除在其享用品之外。
2、混合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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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公共品或劳务与纯粹的私人品或劳务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为常见的物品或劳务是居于这两个极点之间,既非纯粹公共品或劳务,又非纯粹私人品或劳务,既有私人品或劳务的特性,又具有公共品或劳务的特性的“混合品”,也有人将其称为“半公共品”。
政府公共支出提供的公共品许多具有这种“混合品”的特性,即不能同时满足纯粹公共品或劳务两大特性——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要求。这些“混合性公共品”,可以简单的归结为几类,例如:
(1)利益外溢的准公共品。即这类公共品所提供的利益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或者说,其效益可以定价,从而可在技术上实现价格派他,使其具有私人品德特性。同时,这类物品或劳务的另一部分利益可由所有者之外的人享用,利益又不可分,具有公共品的特征。这种公共品即为利益外溢的准公共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其他娱乐设施、公办医院等。
(2)拥挤性的公共品。所谓拥挤性公共品,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益的公共品或劳务。这种物品或劳务的效用虽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享,但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这即是说,这种物品或劳务在消费者的人数达到拥挤点之后,消费者人数再增加,其边际成本不为零。例如,拥挤性公路,当行驶的车辆达到一定数量之后,追加的车辆就会阻碍交通,甚至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3)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的公共品。如公共草原、公共湖泊、一定区域内的石油开采等公共资源问题,也可以归结为混合性公共品与劳务的一种类型。
3、公共品的供给方式
公共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使用的边际成本极低,从全社会角度看,市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资源的配置最有效。对于公共品而言,多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例如,水利工程建设时耗资巨大,但它多增加一亩地的灌溉用水,所增加的成本,即边际成本是很小的。公共品的市场价格要等于边际成本,市场价格就要趋于零。如过去我国水库灌溉时不收费的。公共品的零价格带来的问题是怎样为公共品筹措资金。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显然不愿意进行这样的投资。然公共品的受益者集资也有问题。由于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每一个消费者都清楚,即使他们对公共品的建设不做任何贡献,公共品仍能向他们服务,而不能把他们排除在外。解决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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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只有一个办法,用政府的税收来支付公共品的建设费用。
对于“纯粹的公共品或劳务”的供给,政府应全额负担,否则依靠市场机制会产生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和军队机关兴办的公司、企业和多种经营等创收活动应推向社会,交给市场。这类公共支出主要有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公检司法、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等。
对于“混合性公共品或劳务”中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影电视等公共品,实行最低保障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类支出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政府不必全额承担其资金的供给,对其具有社会效益的方面由政府负担,其余向私人收费。如图1-1-3 所示,当x的供给量达到均衡产量时,相应的价格为P+r。其中,P是市场价格部分,它与均衡产量的私人品要素对应,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收费;r是由于公共品要素与外部经济性而得到的社会评价,是由社会支付的,要通过征税、由公共开支来付给生产X的部门。如教育的供给方式就是即不完全向私人收费,也不完全靠政府拨款。
MC 价格P DX P+r P DP 0 X 图1-1-3 混合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对另一类具有“混合性公共品”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益企业,其公共支出供给方式应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对大中型项目,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投融资手段参与建设;对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效益大的项目,政府还可以通过注入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对完全由市场能解决的项目财政将不再安排资金。
从国外的经验看,英国20世纪70 年代以来的财政投融资改革值得借鉴。他们一改由政府预算出资,私人公司负责建设,公共管理部门经营的旧体制,通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利用私人资本融资投资功能,建立政府监督管理下私人资本对公共设施建设的“融资—设计—建设—经营—移交”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对一般公益性项目的投资,采取自由竞争方式,经政府招标投标签约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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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出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成后向社会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政府则实行特许权项目管理,给出资企业一定的收费权。对适于私人企业投资、为社会提供市政服务的公共设施,则采取通过服务性收费回收投资和政府依据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不同时期实行财政补贴的合作方式。对适用于纯粹为社会服务,不能收回投资,或者不宜通过收费回收投资的项目,如高速公路,则实行私人企业出资建设和营运管理,政府出钱向投资者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与投资者就授权服务期限和付费标准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按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区别付费,以保证私人企业回收投资。
很显然,这一公共工程的支出管理模式,对我国调整支出政策具有启迪作用。如对基础产业的竞争性项目,推出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让投资企业负债投入产出和偿还债务,或采取政府特许权管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方式,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加本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同时,在具体采用这些管理方式时,必须建立对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配置的制约机制,增强政府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增强企业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采取特许权管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将授权与财政收入能力相结合,对授权收费期限要有严格控制,防止财政收入流失。
(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特性 1、 建设项目分类
投资是投资主体为了特定目的、以达到预期收益而进行的价值垫付行为。投资主体的特定目的往往是通过投资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来实现的。根据项目产品自身的特点及其市场环境,投资项目可分为:竞争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投资项目。
(1)竞争性投资项目
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那些产品垄断程度低,并且是为特定对象生产,产品供求与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个别厂商的投资行为不对该产品的总供求产生明显的影响的项目,一般为私人产品投资项目。竞争性项目的运动是由投资利润率来支配的。因此,这类投资项目只需要根据其投资效益的高低进行决策,这类项目一般由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投资。
(2)基础性投资项目
基础性投资项目是指那些不是为特定对象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是为社会所有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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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项目(一般为准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交通、电力、通讯、供水、市政建设等部门。同时将那些自然垄断性很强、具有巨大市场实力的自主性产业项目即需要政府重点扶植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的投资也作为基础性投资。这些投资也是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的。由于基础性投资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自然垄断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政府必须对其实施管制。否则,自然垄断性强建会导致该行业的高利润,对其他部门带来不利影响。
(3)公益性投资项目
公益性投资是指那些不为盈利,而为实现一定的社会职能或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及人民福利而进行的投资,如学校、医疗卫生、环保、公园、博物馆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投资。这类投资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满足一定社会职能和社会公益性需要为目标,所以其产品或劳务是以低价和免费方式向各阶层提供。由此人们对这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总是处于短缺或相对短缺状态。政府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大小,来自预期短缺程度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压力的大小。
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领域微利或无利可图,都是私人项目所不愿涉足的。而竞争性项目是私人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投资也可以涉入,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有限,所以政府投资在这一领域投资较少。因此政府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基础性项目或公益性项目。
2、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特点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特点是由该项目产出的基本特性和政府投资目标的基本指向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有以下特点:
(1)公益性建设项目产出具有非私有品性
一个项目所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按其使用或受益性质可以去分为三类:私有品、混合公共品和公共品。区分他们的标志是使用或受益的竞争性与排他性。私有产品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及一旦某人有了消费某物品或服务的权利,就排除了他人拥有这种权利,竞争性和排他性使私人物品得以生产,并在市场中交易,市场机制从中发挥现实的作用。相反,公共物品的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公共物品可以集体消费,而且是免费消费,公益性建设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性质,这是此类项目的显著特点之一。
(2)公益性建设项目具有较大的外部性
外部效应是指项目投资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比如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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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主体兴建了一座水电站,它可以通过发电获取受益,而下游居民也能从电站大坝的修建中获得减少洪水灾害的受益。这种受益尽管可能很大,但是下游居民却是免费获得的。公益性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
(3)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目标与竞争性建设项目的目标不同
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投资者以项目效益高低决定项目优劣。因此,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竞争性投资的主要目标。政府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效率目标,二是公平目标。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为政府,其投资往往同时具有以上两个目标。。
就效率目标而言,政府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益性投资项目领域内投资,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比如国防、立法、司法、执法等项目,由政府等公共部门提供,这样既可以节约社会资源的投入,也可以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有些混合公共品性项目,例如一条高速公路,是可以实行谁受益谁付费的制度的,办法之一是设置路卡,对通行则在进口处收费,在出口处验票放行。但是这样一来,或者会因为进出口处的排队等候而延误时间,或者会因为一部分人嫌路费昂贵而不肯使用,致使公路使用这较少而不能发挥全部效益潜能。所以,在同样投资和维护成本条件下,这条公路由政府出资兴建,提供免费服务业就更有效率。
就公平目标而言,调节公民之间的福利分配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市场机制的分配范畴内,公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和福利分配肯定是有相当差异的。为此,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工具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税收等财政收入投资兴办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分配的公用事业项目,比如兴建公立学校。
(4)公益性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构成复杂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考虑的成本是社会成本。社会成本不仅包括直接消耗的经济资源,还包括公众所受到的环境污染、不安定的社会秩序等各种经济损失。所考虑的投资收益是社会收益,它不仅包括经济上的直接受益,还包括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公众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的提高、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因此项目的经济效益,除了项目直接受到的内部效益外,还涉及到项目对外部社会环境发生的间接影响,而且有些很重要的外部影响很难用货币来衡量,从而削弱了项目支出与回报之间的内在联系。政府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业要进行多方案选择。通过比较各方案的成本收益率,政府一般通过预算安排或者政策安排等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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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委托给私人企业进行生产。
(三)政府在公益性项目中的职能转变
从公共产品的特点可知,公益性项目具有较强的公共品性,而且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税收,那么纳税人向政府交纳税金的目的是要政府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显然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比市场配置更有效率,而在私有品的供给方面笔记市场配置的效率高。政府有三大经济职能: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其中政府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就是指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律甚至行政的手段在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并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1、政府从更适合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领域退出
过去,我国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具备投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投资和私人投资开始不断膨胀,各种投资主体并存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在私有品的供给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明显,在可以通过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非政府投资领域,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从竞争性项目中退出,把注意力集中在公益性项目的供给上。
2、不断调整政府投资的范围,使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可进可退
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准公共品(混合公共品)和公共品,但要严格区分准公共品和私有品是困难的。我们知道,准公共品中既有公共品要素也有私有品要素。也就是说,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市场配置和财政税收相结合的办法来提供,既可以让政府供给也可以让企业供给。政府应该不断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做到可进可退。当由政府供给更有效率时就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当由企业供给更有效历史就要缩小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由此可见,政府投资项目的调整范围是具有准公共品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这类项目的公共支出供给方式应按照其公共品要素和私有品要素的成分比重适当安排政府财政性资金。对私有品成分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政府可以通过注入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对完全由市场机制就能解决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可以完全退出。对公益性项目也可划分为竞争性的项目和非竞争性的项目,对于竞争性的公益性项目,其成本开支可以通过收取合理价款得到补偿,无需财政供给和政府包办,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同时确立项目法人并承担投资风险;对非竞争性的公益性项目,政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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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其投资职能。
2.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成本与收益
2.1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成本收益类别
(一)直接收益与成本、间接收益与成本
直接收益与成本是在项目的投资经营中直接产生的收益与成本。例如,灌溉工程可直接提供灌溉用水,增加农作物产量,水污染治理项目可直接减少污水排放量,这些都是直接收益,而这些项目的投资与运营支出又都是直接成本。
间接收益与成本又称次级收益与成本,是直接收益与成本以外的收益与成本。间接收益与成本是由直接收益与成本引发生成的,例如,灌溉工程除具有增加农田产出的直接收益外,可能还有助于改善当地任命的营养即体制,促进当地食品加工业发展;污水治理项目除了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的直接收益外,它还可能由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而降低沿河周围居民发病率,由此带来医药支出的节省和劳动收入增加的间接收益。
公益性项目通常都同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成本,这是公共项目的一个基本特性。水利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公共项目,因此在评价水利项目时,除了考察直接收益与成本外,还需要考察间接收益与成本。 (二)内部收益与成本、外部收益与成本
内部收益私有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获得的收益,内部成本是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承担的成本。例如,一个水力发电项目,项目投资与运作成本由投资者自身负担,发电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
外部收益与外部成本指落在项目之外的收益与成本。水力发电项目,为调蓄水量而修建水库,由此带来的防洪效益则不属于投资者所有,属项目的外部收益。在建造水电站是对自然环境的破环,则属于外部成本。
由于公益性项目产出的公共品性和外部性强的特点所决定,这类项目的外部收益常会很大,甚至远远超过内部收益,因此在评价工作重要特别注意对其识别与计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用事业项目的直接收益(或成本)并不一定等同于内部收益(或成本),间接收益(或成本)也不一定等同于外部收益(或成本),尽管他们之间在有些情况下可能重合,但并非所有项目都能重合,二者之间在概念上的差异不能混淆。 (三)有形收益与成本、无形收益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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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收益与成本是指可以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价格)或实物计量单位预以及量的收益与成本。
用于公用事业项目评价是用经济分析方法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状况进行评价,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应当尽量把项目的收益与成本予以货币化,使收益与成本具有统一经济价值量纲,可以直接比较。这就需要寻求项目产出物和投入物的价格,以便计算它们各自的货币价值。一般而言,公用事业项目的投入物(内部成本)的货币价值是较易计算的,如投资和经营支出等,而其产出受益者常常由于缺乏市场价格而不易计量其货币价值。在对无市场价格的产出收益的货币化计量方面,通常可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1)把可以获得同样收益的替代项目方案的最小成本费用作为该项目方案的收益(即替代方案的成本费用的节省);
(2)把消费者愿意为项目产出所支付的货币——消费者支付愿意作为收益的估价,而对项目产出所带来的外部损失,则可以用被损害者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收入作为外部成本或负收益的估价。
无形收益与成本是一些既不存在市场价格(难以货币及量)又难以采用其他计量单位度量的收益与成本。例如,建筑物的美学价值,保护古代遗产的文化价值,都是难以用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价一度量的。有的公用事业项目,其无形收益很可能是其根本性收益,就不能够对其忽略不计。因此,对需要考察的无形收益与成本,如果无法货币化,也无法采用其他量纲计量,则应采用图片、音响、文字等各种形式予以描述和阐释。
(四)成本、收益识别与计量中的注意事项 1、明确项目基本目标是识别成本与收益的基本前提
成本与收益是相对于目标而言的,收益是对于目标的贡献,成本是为实现目标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明确项目的基本目标,是识别成本与收益的基本前提。
公益性项目常常具有多目标性,这是造成识别复杂性的重要原因。例如,一个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它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不单一,除了提供电力供给外,还追求防洪、灌溉、航运和游览等其他目标。明确了基本目标,就可以围绕这些目标进行必要的情景分析,进而对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计量。表为一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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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1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成本与收益
目标 内部收益 外部收益 消费者剩余 内部成本 投资与运行 投资与维护 同上 同上 同上 外部成本 土地淹没损失 水力发电 电力销售收入 防洪 减少洪涝灾害 同上 水库周围土地盐碱化 减少公路运输需求 原有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破坏 灌溉 航运 游览 水费收入 航船收费 开办游览服务净收益 农作物增产净收益 提高运量及成本节省净收入 由游览业带动的商业发展 2、成本与收益的识别与计量范围要保持一致
项目的成本与收益的发生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在考察项目成本与收益是,需遵循成本与收益在空间分布和时间分部上的一致性原则,否则就会多估或少估收益与成本,是项目的收益与成本失去可比性。
成本与收益的空间分布包括两类分布——地域分布和人群分布,空间分布一致信息旨在相同地域和相同人群中同时考察收益与成本。合理确定空间范围,是正确识别、计量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基本要求。因为在实践中,有时会有意无意的扩大或缩小识别范围,或者对成本与收益的考察空间不一致。
成本与收益在时间分布上的一致性,是指在同一时间与内考虑项目的成本与收益。
3、成本、收益识别与计量的增量原则
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是指项目的增量成本和增量收益,即有项目较之无项目所增加的成本和收益。因此,在识别和计量项目的成本与收益是,最终落脚点总是分析预测项目本身所引起的成本收益变化上,并把与项目无关的因素影响作用剔除。
4、识别与计量的非重复性原则
公益性项目的成本与收益通常具有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双重特征,这种特征加剧了内部效果与外部效益的非重复性识别与计量的难度,稍有不慎,就极易导致成本或收益的重复计算。所以,在内部收益与成本和外部收益与成本共存的情况下,一定要对其仔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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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益性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项目,而对公益性项目的经济分析,大体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从宏观角度,就整体的公共支出预算决策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进行分析;二是从微观角度,就某一项目或方案的预算决策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进行分析。与之相对应,前者使用的是机会成本法,后者则使用的是“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在长期的财政实践中,国际上总结出一系列针对效益形式不同的公共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方法。比如,对于那些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支出项目(如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那些只有社会效益、且产品不能进入市场的支出项目(如国防),采用“最低费用”等分析法;对于那些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但其经济效益难以直接衡量,而其产品可以全部或部分进入市场的支出项目(如教育),则采用“公共劳务收费法”来衡量和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水利工程的经济评价常用“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方法 1、含义
对预算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就是把预算资金的使用划分为若干个项目或方案,分别就每个项目或方案核算其效益和成本。在此基础上,对不同项目和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确定其优先采用的次序,并摒弃那些社会边际成本超过社会边际效益的项目或方案。
2、成本—效益分析的步骤
假定某一地区为治理洪水,政府拟建一座防洪设施,其成本效益如表3-2-2
表3-2-2 某防洪设施的成本效益 项目(方案) A B C D E F G 效益B 40000 19500 12000 12500 45000 12500 27000 成本C 20000 15000 10000 5000 30000 12500 30000 B—C 20000 4500 2000 7500 15000 0 —3000 B/C 2.0 1.3 1.2 2.5 1.5 1.0 0.9 (B—C)/C 次序 1.0 0.3 0.2 1.5 0.5 0 —0.1 2 4 5 1 3 6 7 对类似防洪设施这样的公共支出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通常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各个项目或方案的效益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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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无论效益和成本,都可以区分为:该项目直接的效益和成本,与改项目有关的,由此引起的间接的效益和成本。前者较为具体和直接,而后者较为复杂,实际是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如果仅考虑前者而忽略后者,则对该项目的效益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如果要毫不遗漏的计算每一个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实际的做法是:详尽的计算每一项目的直接成本和收益,适当的计算其社会成本和效益。至于哪些社会成本和效益应当计算,在各个项目之间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也是可以调整的。防洪工程的效益和成本的计算如表中的B、C栏所列。
(2)确定社会贴现率、计算费用与效益现值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防洪工程这样的公共支出项目,其建设周期或使用周期往往不会限于一个年份,或不会限于该项支出的预算年度,而要持续若干年甚至几十年。这样,任何一个项目的效益和成本,都要形成所谓由若干年的效益和若干年的成本所构成的“效益流”和“成本流”。不同时间发生的效益和成本不能直接相加减即进行比较。因为,必须将“时间价值”因素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必须通过“贴现”的过程,将这些发生在若干年间的“成本流”和“效益流”都折算成现值,然后才能相加或相减,进行比较和分析。
这其中的关键是恰当的选择贴现率。对此西方经济学家倾向于用“预算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作为确定贴现率的依据。所谓预算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是指同样一笔资金若不用于公共支出项目,而投入私人部门所创造的社会效益。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一笔资金投入私人部门能创造出更高的社会效益,就不应当将这笔资金从私人部门转到公共部门,由政府支配使用。将贴现率确定在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水平上,将有助于避免资源配置的扭曲。
预算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通常可以用资金市场上的利率表示,但在使用时要注意:一是市场利率应是完全竞争的资金市场上的利率,再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就必须用“影子利率”来衡量。二是市场利率往往含有税收的因素,在使用时必须加以排除。
(3)计算各个项目或方案的效益和成本的比率
通常使用的是两种比率:其一,B/C(效益/成本)比率。其值的最低限是1,凡是低于1的项目在经济上都是不可行的。其二,(B—C)/C[(效益—成本)/成本]比率。其值的最低限应是0,凡是低于0即复制的项目在经济上都是不可行的。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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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比率见表所列。
(4)确定各个项目或方案的优劣次序
计算出效益和成本的比率之后,就可以据此确定各个项目或方案的优劣次序。无论B/C比率还是(B—C)/C比率,都是值越大越好,因而优劣次序的确定可以按照数值的大小进行。
(5)进行各个项目或方案的选择和决策
选择和决策,要义上列次序作为一种根据,并结合限制条件而决策。从本例看,如果是七个不同项目,如何选择就要看公共支出总额是既定的,还是可变的。若公共支出总额既定,就是一个限制条件,在此限定条件之下,选定项目。
如果这一例子是统一项目的七个不同方案,那么,选择的限制条件就更多。由于这些方案之间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选定其中一个方案之后,其他的方案就不能再实施。因为各个方案的效益和成本有联系,一个方案的效益实际上成为另一个方案的成本,即方案之间的“机会成本”问题。再这样的条件下,方案D无疑先被选定,至于其他方案如A是否被选定,就要看其他条件了。
(二)从“成本效益分析”转变为“新方法论”
系统的项目评价方法是20世纪中叶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在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的成本和测算的分析方面创立了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与方法。但是,目前国际通用的项目评估方法,例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援助机构提供的评估方法都是针对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设计的。因此,项目评估方法在发展中国家不能充分运用。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仅仅用于国际援助项目。
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福利经济学的产生,学术界和国际掀起了一阵方法论的论战。196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先在《工业项目手册》中提出了“新方法论”。该新方法建议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和汇率来估计项目的投入与产出。1971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发表了《项目评估指南》,也提出了新方法论。这两种新方法只是使用的术语与程序略有不同,本质上是一样的。后来,有学者斯奎尔和范德塔克在它们的专著《工业项目评估手册》中,提出以增加价值作为判断项目的价值的标准,即应该以项目对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贡献来判断项目的优劣。
新方法论与成本效益分析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旧方法从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假设出发,通过影子价格调整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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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并以国内价格作为项目评价的基础。新方法论则对于项目中参与外贸活动的商品用国际市场价格作为测算商品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商品则以国内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基础。着重把国际市场价格,各种汇率作为价值准则。
二是旧方法局限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注重项目对社会生产的效果,忽视了项目对于社会分配的影响。新方法论兼顾了项目对于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效果。
三是旧方法假设国家政策是既定的,孤立地考虑项目。新方法论则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项目评估,并且认为项目评估是项目层次的发展计划。
四是旧方法大体采用的是局部均衡分析,而新方法论则着眼于一般均衡的分析。 (三)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评价理论 1、可持续发展的评价目标
传统的发展观是以物质财富增长为核心,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并认为经济增长必然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类文明福利增加。因此,传统的项目评价标准是以项目对国民收入贡献为项目取舍依据,对人类一切经济活动都以经济无限增长,达到对人的物质财富的满足程度来判断其价值。由此决定了人类可以不惜任何代价,尤其是以无情、无偿掠夺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高速增长。其结果是牺牲了人类的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
现代的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不单纯强调现有发展成果的积累,而更重视发展潜力的培植,认为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它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以这种发展观为基础的项目评价应该是一种综合评价体系,不仅要评估项目对人类物质需求的满足,更要评估项目对人类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的满足。因此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础的项目评价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增长目标,还应包括生态效率目标。而且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平衡、消除贫困等方面尤为重要。
公益性项目的决策主体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决策的目标不像厂商那样单纯,或是唯一的。它具有多重性,公益性项目决策目标可用社会效益最大化这一指标来概括。但是什么才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却不能从社会内部得到统一答案。
首先因为社会是由不同阶级、阶层、团体和不同行为偏好的人在一定规则下组成的。这些不同集团和不同行为的人,不仅在社会地位等方面有差异,在经济利益方面更是有比较尖锐的矛盾。在社会产品总量一定的条件下,一部分人分多了,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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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纠纷的少了。所以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国民收入,每一个集团都由自己最有力的标准要在这些不同利益关系的集团和不同行为偏好的人们之间求得统一的社会利益,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其结果市政府投资决策目标不可能单纯华。即使不考虑社会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差异,进就政府承担的多从社会责任来看,投资决策目标也不可能单纯的。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社会公平等。也许这些都服从社会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些目标之间往往是相互矛盾的。比如为了达到社会稳定和公平目标,往往会损害经济发展与效率。而要追求较快的经济发展,则要牺牲公平等。因此公益型项目决策目标应在不同利益团体和国家的多从责任中进行权衡;另外,不同时期,国家的工作重点不同,政府投资决策标准会有所差异,但是关注项目社会影响这一点是相同的,尤其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系统中,为此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有效、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正、促进代际间平等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因此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决策中应体现这些目标。
2、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评价内容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人类的主题。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中心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运行轨迹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以经济和生态系统的复合体即生态经济系统为分析对象,追求生态经济效益总体效益——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它包括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生态可持续性三个方面。
生态可持续性是生态系统内部生命系统与其环境系统之间的持续转换和再生能力,及自然生态过程永续的生产力和持久的变换能力,从而使生态资本存量通过生态再生产的各个循环环节和合成与分解的转换机制能够达到保持或增加,至少不减少。
经济可持续发展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来看,就是人们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增长和可获利性。它要求国民经济系统保持它的产出水平大于等于它的历史平均值的能力,诗歌产出没有负增长趋势的系统,而且增长集中是数量的增加,有重视质量的改变,还要降低消耗,节约资源,减少废物,提高效率,增进效益,力求经济增长的变异性较低或最低,从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社会可持续性从社会学角度可以表述为:当发展能够保障当今社会多因素、多结构的全面协调发展时,又能够为未来社会多因素、多结构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基本条件,至少不削弱这种发展能力。这是一种长时期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社会全面进步过程。
3、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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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项目评价中,应该让生态经济系统整体价值最大化,而不应仅仅考虑社会经济系统的价值。因此在生态经济系统中的项目评价应遵循一些原则,具体包括:
①生态经济效益最佳原则。就是把项目取得生态经济成果与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联系起来,以单位资源、单位劳动、单位资金取得效益最佳、成果最多为原则。使生态经济系统保持高生产力、低物耗,生产出质优价廉的产品以满足社会需求。
②生态经济成果最大原则。就是在消耗一定量的或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情况下,以取得最大生态经济成果为原则。
③资源消耗最小原则。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在满足同样需求的情况下,以消耗最小资源为原则。尤其是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自然资源转化为有用产品的效率,减少浪费,使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达到最佳状态。
④系统风险最小原则。就是系统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最小。生态环境质量使生态经济系统发展的条件,只有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才能促进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系统抗风险能力增强,获得较好的生态经济效益。
4、可持续的生态经济效益评估方法
生态经济效益评价的方法一般是借用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经济效益评价常用的方法是成本——效益评估法。不过生态经济效益评价的成本与受益与传统的经济效益评价有所不同。传统的经济效益评价是以经济系统为分析范围,考察投资项目对经济系统的消耗资源与做出的贡献。而生态经济效益评价不仅要考察经济系统而且还要考察生态系统。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分析项目消耗了系统的哪些资源(包括生态资源、物质资源、社会资源),为系统做出了哪些贡献(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另外,公益性项目的成本和效益与一般竞争性项目的成本和效益计算口径也略有不同。因为它的外部效应很大,所以其成本和效益除了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收益与成本之外,还包括由于项目实施而产生的间接成本与受益。但是公益性项目的效益中有许多难以用货币价值量化,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一种变通形式就是最小费用法。但是这种方法只考虑了投资资源的节约,而没有考虑单位投资所带来的效果。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集体消费的特点,有时适当的增加投资可以带来产品容量的大幅增加,大大提高投资效果。因此,对一些非量化效益比较多的公益性项目可以采取价值工程的方式进行项目选择。即对项目的各项功能(难以用货币量化的)按其重要程度,通过打分的方式评估其效能,按后计算其单位投资所实现的效能(即项目价值),项目价值大的方案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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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3.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3.1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供给效率
由于公共品价格的非排他性,一定数量的公共品能同时被多个消费者消费,那么纯粹公共品的总的需求曲线可以从该公共品的各消费者需求曲线的纵坐标之和得到。混合性公共品的需求曲线用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讨论如下:图3-1(a)代表个人1与个人2 对于X物品的私人品要素的需求,曲线是个人1的需求线,曲线是个人2的需求线,社会对X的需求曲线由这两条需求线横向相加而得到,即曲线。图3-1(b)代表个人1与个人2对于X物品中的公共要素的需求,DE1是个人1对公共要素的需求曲线,DE2是个人2对公共要素的需求线,社会对公共要素的需求线是DE1与DE2纵坐标相加得到的,即DE1+2。那么X物品的社会需求量是由垂直相加而得到的,DX= DP1+2 + DE1+2。
P
P DE1+2 MC DE2 P+r DP1+2 DP2 DE1 P DP1+2 DP1 (a) (b) (c)
图3-1 混合性公共品的需求曲线
当
X的供给线是MC线并且MC被给定时,由D曲线与MC相交,可以确定混合物
品X的均衡产量X。当X的供给量达到均衡产量时,相应的价格为市场价格P与政府通过公共开支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r两部分构成。
3.2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价格决策模型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因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政府几乎是这些项目的惟一的买家,即政府是买方垄断者。相对来说,供应商和承包商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买方市场就这样形成了。因此,公益性项目的工程采购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买方垄断市场。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是公共支出的一部分。这里我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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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把工程、货物和服务都归入政府购买性支出的产品中,虽然这里的工程采购实际是一种投资行为,但对政府投资项目来说,相当于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就是政府行使其微观经济职能向供应商和承包商购买工程产品的交易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在这里我们有两个假设:①政府与承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成本为零; 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是无限可分的。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市场上,政府面对着一条向上倾斜的供应商和承包
商的市场供给曲线。如图所示: c c0 边际产品价值 市场供给曲线 c 供应商/承包商的边际成本曲线
cm M cm c1 平均收益曲线 0
bf bm b 0 Q1 Q0
A B
Q
图3-2 政府投资项目的买方垄断模型(B)及预算约束线的推导(A)
显然,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位于市场供给曲线之上。对整个政府投资项目来说,一定单位的工程量相当于一定的投入品,那么最后一单位的投入品对整个政府投资项目所作的贡献就是边际产品价值。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可知,边际产品价值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处于买方垄断地位的政府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量在
Q1的水平。此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产品价值,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最大。
如果政府放弃具有自然垄断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而让企业自己投资,那么相应的采购量将增加到Q0的水平。但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由c1提高到c0,实际投资效益降低了。这就是投资过度的原因。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平均效益曲线处于上升阶段,如果让企业投资,由于买家增多,相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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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的购买量减少,因此平均效益比政府一家垄断时低得多,从而使总的投资效益下降。
图中的阴影部分的面积表示政府垄断利润。从长远利益看来,存在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必要的。因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资源一般是非常稀缺的资源,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一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我们在给定的技术条件充分开发这部分资源是不经济的,虽然这样能取得短期经济效率。这部分超额利润为政府在技术变革和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提供激励,这样不仅使当前紧缺的资源得到合理保护,而且为将来进一步提高这些资源的利用率提供了技术支持。
另外,对盈利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来说,由于项目法人既负责项目建设,又负责项目经营,因此项目的部分效益要通过项目经营过程的收益来实现。此时,项目法人由买方垄断者又转变为卖方垄断者。项目法人作为卖方垄断者一般是不能获得垄断利润的,因为市场价格往往低于平均成本。那么项目法人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就必须从政府获得补贴,图中的阴影部分的面积就是政府补贴额。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一直不太明确,使得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市场难以形成。如果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直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该机构就是管理主体,它代表政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成为该采购市场的买方垄断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机构受到垄断利润的激励,必然会自觉遵守低价中标原则,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单价控制在图中c1的水平。
3.3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一)影响公益性项目投资效率的主要因素
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投资于公用事业项目是基于效率与公平目标的考虑,但从实践上看,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经营却比较容易产生效率不高的问题。
公用事业项目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公用事业项目产出的强烈公共品性和外部性,是公用事业项目缺乏支出与收益的内在联系,因而也就常常无法要求它以收抵支,不能象企业那样要求它自负盈亏。这种公用事业单位在财务上通常实行预算供给制,所需资金全部或部分的靠政府拨发,而资金的无偿使用,容易促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不关心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反而要政府不断增加拨款,由此导致财务约束疲软。
原因之二,由于公用事业是市场机制难以作用的领域,公用事业单位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更由于公用事业项目虽然是由政府直接出钱投资,但是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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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钱来自自然人和法人单位的纳税,公共部门人员在使用这些纳税人的公共资源的时候,又可能不像花自己钱那样关心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使得公共项目在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上缺乏提高效率,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外在压力和内在激励。
原因之二,从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经营的监督有效性上看,由于每个纳税人在其缴付的税款与其从公共事业中所的收益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使得公众中的个人对公共事业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降低,加之政府与公民对各个醒目所能拥有的有效信息很不对称,公民处于有小心稀少的不利地位。因此,即是公民在法律上拥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但在实际上很难对公共事业的投资项目的恰当与否做出合理的评价,难于实施有效监督。
总之,公共项目这种花公众的前由政府进行投资,投资者又不承担个人责任和损益的投资体制,具有即缺乏外在竞争压力和公众有效监督,又缺乏内在激励的制度缺陷。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1、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事务过多,又缺乏集约化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压力,使预算管理无法摆脱粗放性的管理模式,不注重提高管理效率和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便于社会监督,西方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效的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国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如美国在1778 年的《宪法》中,就有了政府采购的条款。政府采购在各国的经济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据欧盟估算,政府采购的金额占成员国GDP的15%,为了加强对规模巨大的采购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通过法律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单项采购必须采取竞争性购买方式,使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节支幅度在10%以上。
2、政府采购制度的博弈机理与公共支出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是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从国内、国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一项经济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采购能否解决交易中的腐败问题,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改进,是一个充满博弈的过程。
(1)从博弈论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支出的控制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政府支出的控制管理制度,容易出现供应上、采购实体和财政部门官员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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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付国家(财政部)的现象,,使得在供应商和采购实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国家成为最大的受害方。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下。下面是对供应商、采购实体(以卫生部为例)、政府部门官员、国家四方参与进行的博弈均衡分析。
表3-3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博弈矩阵
采购实体(卫生部)
合谋 不合谋 供
合谋 应
商 不合谋
1000,1000 500,900 0,800 500,600 上图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供应商与采购实体之间“合作型”博弈矩阵。如果卫生部与供应商均采取不合谋的战略组合,则供应商与卫生部的效用水平分别是500,600;如果在厂商合谋,卫生部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将失去机会,所得为0,而卫生部通过其他供应商所得为800;在双方一致合谋的情况下,各得1000各单位的效用。显然,对于供应商而言,无论卫生部采取何种战略,合谋总是有利的;但对于卫生部而言,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情况下,易于置国家利益不顾,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此时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战略,均以合谋为最优选择。
卫生部与供应商的博弈构成了上面所说的四方参与的局部博弈。由于卫生部与供应商之间有一个合作型超优战略均衡解,于是卫生部与供应商统一为一个利益主体。这额利益主体与财政官员又构成以及博弈。这一博弈的均衡即(合谋,合谋)。最后,供应商、采购实体和财政官员共同合谋对付国家。
(2)从博弈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引进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采购实体(卫生部)与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型博弈转化为“囚徒困境”型博弈。采购实体在众多的供应商中,要经过竞争优选出最优表。众多投标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增大,中标的风险加大,中标的概率下降,供应商行贿的预期下降;而采购主体在招标、评标的标准程序中所起作用较之计划控购制度下也大打折扣,其主动合谋的预期支付函数也因成功的概率太低和风险较大而降低,这时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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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弈矩阵
供
合谋
应
商 不合谋
采购实体(卫生部) 合谋 不合谋 800,800 -100,1000
1000,-200 750,750 上表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与采购实体之间的“囚徒的困境”型博弈的支付矩阵。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都有两种战略:合谋或不合谋。虽然(合谋,合谋)是双方最有利的选择,但是由于顾虑到对方有可能为了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而采取不合作的战略,最后的均衡解是一个纳什均衡,即(不合谋,不合谋),双方各得750各单位的效应值。这种博弈同样适用于供应商、采购实体、财政部门官员三方几个方之间,其结果是以各方的非合作博弈均衡提高了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1)制定政府采购条例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许多国家在这方面亦又比较成熟的经验,这些国家的法律、资料,也可作为我们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参考依据。
我国政府采购条例包括的主要内容大体是:总则(立法依据、政府采购原则、适用范围、门槛价、管理全县等问题)、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其他各种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验收、法律责任和附则(批量和小额采购规范等问题)。
(2)制定政府采购非约束规定
由于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在此期间,要制定政府采购非约束性规定,知道全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第一,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包括国有企业。第二,试点工作中,在政府采购的项目和方式上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又要安排非招标采购方式,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有意识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采购。第三,在试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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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不应干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宜,工作重点应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等。第四,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不少其他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推进这一工作。
(3)推动中央本级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其具体职责包括:采购实体可以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采购;财政部门负责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采购预算的编制与采购款项的支付,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对采购实体、中介组织及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供应商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对采购过程中的争议进行仲裁等;财政部门内应设置一专门的政府采购资金账户;按现行各部门职责分工,经贸委负责产业政策,外贸部负责有关采购的对外事务,工商部门管理采购合同事务。
二、财政应规范和管理的采购行为。对采购实体要明确所采购的商品,凡国内能够制造的必须购买国内产品;所有的采购行为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供应商要明确,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质量标准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要求;供应商极其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税收条件。凡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采购,价值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的都要纳入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账户,必须采取竞争性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财政应监督的采购行为。采购实体的采购价值在700万元以下的,或虽在700万元以上但资金违背纳入财政采购资金账户商品的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行为的应视为违反财经纪律,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3.4 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体系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体系的特殊性 1、严格的建设管理程序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突出特点是项目产出为公共品,项目投资目的是非盈利性,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由政府投入为主,项目为社会服务的。为保证公益性项目的投资效益,各国政府一般都采取了比一般项目更为严格的管理程序,比如: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不被浪费等。我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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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考虑到今后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对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严格管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苦,执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国家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批准;
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采购既包括大宗建设用机电设备或工程材料的采购,也包括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施工、项目管理的采购。这种采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定,实施无歧视、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到设计、招标阶段的概预算或标底以及施工过程的支付,竣工结算,都要执行严格的财政审批制度;
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若缺少投资约束机制,就可能变成“三超”工程,最后成为各方牟利的“投资无底洞”。为杜绝这一可能发生,就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类似盈利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实施投资/成本、工期/进度、质量的三大控制,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支付,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结算;一旦项目发生超出人大专门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的时间,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质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预算,若没有令人大专门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就应受到处分。
2、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模式选择
从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建立起适应这些特点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机制,包括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对一般项目而言,业主的趋利避害本性决定了一般项目是以盈利为目的,只要看不见得手——市场就可以形成其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的机制,也就是说,一般项目的业主由于承担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必然会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我们对少数盈利性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让项目法人担当业主,对项目获得预期投资效益负全部责任,从理论上讲,也是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但是对于大多数非盈利性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就不宜设立项目法人,这样业主这一市场主体缺位,基于业主制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机制便难以形成。
所谓业主(Client)在英文中是买主或顾客之意。公益性项目的业主采购的标的物是工程这一特殊的契约商品。另外,业主采购这种特殊商品的行为有时一种直接投资的行为,因此业主也有所有者(Owner)之意。国际惯例的业主制对投资者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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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主要是指后者那层含义,也就是一种投资控制和风险约束的机制。
对于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来说,首先,由于大部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是非盈利的,就不能笼统的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可以借鉴国际惯例,由政府直接管理,即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担当业主。其次,“一次性业主”的建设单位不能担当业主。“一次性业主”是指主要业务不是工程建设这样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文化、教育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这样的建设单位往往因为缺乏投资约束机制而倾向于无限增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缺少投资约束机制的原因是绝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无收益或非盈利的公共项目,没有保值增值、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投资越多越好。最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外部控制与监督系统,尚不能承担惯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职责。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既管市场与法规,有直接管理工程,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由此可见,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制可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项目法人责任制,这是针对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对非盈利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管理。
3、在施工合同的业主权益性条款中政府优势地位突出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权利有六项: 第一,批准或否决承包商监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有权有偿的接受分包商的未尽义务。 第三,根据履约担保对承包商的违约提出索赔。
第四,将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的分包商。 第五,现场发掘出来的有价值的地下文物归业主所有。
第六,承包商的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承包商修补质量事故,有权终止同承包商的合同关系。
与FIDIC合同条款相比较,我国的合同条款则有些倾向于承包商的利益。FIDIC条件中对我国的启示是应在业主权益性条款中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
在美国,政府在政府工程合同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合同签订程序中,政府是作为授受者。即政府并不向潜在的承包上提出帮助,主要处于一种接受者的地位,要么通过在竞争招标采购中的要求投标或者说是通过在谈判采购中要求人们提出报价。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可以保持了确定合同签订时间的权力,因此政府就有充足的时间来决定那些投标文件或者报价对于公众的利益最有利。而且,政府就拥有足够的时间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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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府是否能够得到公款展开这个项目。通过接受一个投标文件或者说是报价,政府然后就将承包合同交给某一个具体的承包商。政府和这个承包商之间将进入合同约束之中。合同以政府起草或者说市政府批准的条件和规格标准为基础,除非另外有投标单位或者潜在的承包商在起诉中成功胜诉导致合同交付行为无效。
同时,政府在政府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拥有权力因为违约而中止合同之外,政府还有权力可以在任何政府认为“符合政府利益”时中止合同。这种中止情况可以被称为“为政府利益而中止合同”。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要求政府证明以说明为什么中止合同对政府是有利的。政府只需要在作出这个决定时的善意就可以了,但是这有很广泛的判断力,甚至到了允许如果政府可以从别处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工程时也可以中止合同的程度。合同中的各方,除了政府之外,都没有这种独特的权力。政府可以简单地发送一个通知书给承包商告诉他政府要以政府利益而中止合同。在收到这个通知书之日起要求承包商停止工作,中止所有的子合同,清算所有债务并且提交给政府要求的付款。在政府为自身利益而中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没有权利收回任何将来期望得到的利润或者造成的损失。在政府为自身利益中止合同之后,政府为承包商提供合理的时间以提交它的成本和利润核算。此后,承包商和政府将会就应该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达成协议,写入双方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中。或者,政府可以发出一个单方面修改文件确定因为自身利益中止合同时应该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而承包商可以向政府提出所有的他认为应该支付的额外金额。
政府投资项目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或者是以后需要有国家财政偿还的前,因此进行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这样,利用一些行政规则对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合同进行监督是极端必要的。比如在采购合同中规定给与政府采购方某些独有的权力,包括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指挥权,监督权甚至出发权以及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等。因此,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合同应该同时受特殊行政规则和有关民事合同法的约束。在处理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支持基于公共利益而行使的行政特权,如行政机关基于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对不法承包商的处罚行为以及对履行合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行为等等。除上述法定行为外,也应适用民事合同法。
(二)公益性项目管理方式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设领域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先后进行了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业主(项目法人)负责制等的改革。与这些改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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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也有了重大的改革。目前是以三角管理方式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主流管理方式。所谓的三角管理方式是指由建设单位(业主)分别与承包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构成建设项目管理的三角,因此也被称为建设监理管理方式。其组织方式如图所示。
监理单位 同 合 理 监 建设单位(业主) 委 托合 同 承包单位 监理与被监理 图3-3-3 建设工程组织方式示意
虽然我国目前的管理方式是以建设监理管理方式为主的,但是比较一下国内的工程咨询业与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业,就会发现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设计单位对项目的涉入深度不同。
在国际上,设计咨询顾问兼任监理工程师是受提倡的,因为一个公司一旦从事设计,那么他的监理工程师比来自其他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更熟悉工程。设计单位既承担起技术咨询的设计任务同时也积极参加管理咨询服务如协助业主选择承包商,自己承担施工监理任务等。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设计单位都承担起施工监理的任务。相比之下,国内的设计单位一般在施工过程中应邀向施工单位和安装队伍解释图纸,也可能是根据情况作设计变更,但除此之外不担当其他角色。在理论上,国内建设界才刚刚认识到设计单位负责监理工作的可行性。如上海市直到去年才认定同一单位进行设计与监理不属于同体监理范畴。理论上讲,由于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完全了解,由设计单位来组织施工的监理工作,可以简化手续,降低工作强度。由于监理与设计同出一家,所以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纰漏或者有更好的建议时,一方面监理方会更积极的提出反馈,另一方面设计方也会积极接受。
实践证明,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方面往往是相互制约的,任何一部分工作出现问题都会带来其他部分的问题,而工程项目的问题最后总是容易集中体现在工程质量上,这就给人一种错觉,认为工程质量要继续加强控制,与此同时却继续忽视其他几个方面。但是工程质量事故,其最根本病因不单单是施工质量控制,而是其他管理上的问题。工程项目管理各方面工作之间的互动关系要求在工程建设中一定有对整体项目作整体控制的单位。国内初步推行监理得初衷就是希望监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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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这一方面的工作。
(三)公益性项目在招标采购阶段的要求 1、建议采用竞争性招标
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有两种,即招标投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方式就是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方式。而招标方式则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方式。建筑工程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方。
国家鼓励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因为这种方式能够体现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能够较好地实现建设单位在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的控制目标。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了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分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要求:“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招标,国内外合格的投标上均可以投标。要求制作完整的英文标书,在国际上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公开注销广告。世界银行在1951年将它作为一种极好的采购方式加以推广。自那时起,绝大部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据世界银行统计,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通常占贷款总额的80%左右,在中国以往的世行贷款项目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70%以上。
2、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
评标定标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核心内容。资料表明,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绝大多数采用合理最低价评标价评标定标。目前,我国在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开始逐步推行使用“无标底招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定标方法。在这种评定标方法中,标底仅作为招标单位的投资预测值或期望值,在评标过程中作为参考,用来衡量各投标保价的合理性。我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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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定标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而影响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而提出的一项保障措施。这就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法律地位。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易于操作,人为因素少,可以充分体现竞争性投标的真正内涵。这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本质是相符合的。
(四)公益性项目在资金拨付、支付阶段的要求 1、建议采用集中支付模式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财经法规制度,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政府采购资金除了财政预算拨款外,也包括了单位的各种非税收收入和以政府信誉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决定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实践中,目前地方财政行财部门采用的资金支付方式有三种模式:一是将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统筹使用,先将单位自筹资金集中在财政专户理,在由财政统一与供货商结算款项;二是由财政统一付款,主要适用于基本依靠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三是不改变资金的拨款程序和方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采购计划核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购货主体根据政府采购规则程序和方法进行物品和服务的采购,并在财政的监督下依据供货凭证自行付款。分散的支付制度弊端很多,主要有: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大量的财政资金沉淀在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效率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容易固化部门利益。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支付模式即所谓的集中支付模式,其明显的特点是资金流动环节少,便于避免资金沉淀以及有效的防止过去屡屡发生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私自挪用建设资金、扩大建设规模及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图中实现表示资金流动,虚线表示支付申请需经过的审核流程。比如香港在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上采用的是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制度,即工程付款凭证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签证后,由特区财政司库务局直接将资金拨往承包商账户。图中实线是资金流,虚线是信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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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资金专户 图3-3-5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的支付模式
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对预算执行方式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一方面政府资金的运行要符合市场原则,用到最有效的地方并得到充分利用,同时政府行为主体自我利益的严格约束,要不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就无法回避,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可以更好的满足这种要求,而且预算的集中管理模式有利于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科学的管理。政府作为主体,其主要的任务不是盈利,而是为市场服务,为公众服务,这一特点决定政府核算的原则不同于市场主体单位,基本原则应是“少花钱,多办事”或“花同样的钱办更多的事”各个政府部门则是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履行其所风光行业或部门的行政职责,办事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统一提供,因而各部门不存在核算问题,无需单独设置银行账户。
因此,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现行的分散支付制度,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即所谓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具有保廉、杜乱、防散的作用。
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并相应实施财政预算资金的直接支付方式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实现预算指标和预算资金的分离,财政就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为杜绝在预算执行中可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奠定制度基础。
2、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增加审计等监督程序和内容
由于政府在采购市场中行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需要监督体系的制约。这种监督不应是随机的、弱化的、零散的、而应是制度化的、刚性的、全面的。
理论上,政府采购制度在本质上要求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的竞争的环境中运作,这就形成了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的相互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有关采购参与主体之间主要有以下相互作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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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关系:
外部监督(纪检、审计、监察等) 政府采购实体(内部自我监督)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职能部门(采购中心) 供应商 社会监督 法律监督 仲裁机制 图3-3-6 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之间关系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监督约束机制在各相关主体间的有效设定和合理分布,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点和关键。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
第一重:内部监督机制。这里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指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始终的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建的相互监督来实现。作为财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而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点时对采购资金的使用监督;采购职能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主要侧重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重: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是一种全面、广泛、外在和刚性的监督机制,政府采购制度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在一整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上。
第三重: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财政部在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政府采购牵涉的商品范围很广,监督者不仅需要有财政与财会专业指示,更需要有工程预决算、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财政部门必须借助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来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队伍。主动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在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总的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实现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监察、审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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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部监督,起到了明显的威慑和与反作用。其中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采购实物及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则可以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一般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四重: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运行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指定对外信息发布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有关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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