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毕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4 【实施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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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毕节市基金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毕节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投资(发展)基金安排投资、并由项目归属地政府按照采购公共服务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包括已经批准设立或拟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拟投项目(基金名单以市政府金融办提供为准)。
第四条 拟投项目严格按照基金设立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投资方向、范围进行项目审批管理,不符合投向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各支基金项目主体采购单位的市直部门为本支基金牵头部门,负责本支基金投资项目的收集、预审、申报、调度、建设管理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投资建议;负责 2 / 3
所有基金项目的总调度,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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