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 A、口头警告 B、警告 C、小过 D、大过
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类别
惩罚办法
口头警告
一次处罚 20
元并且当月人事考核予以扣 1 分 警 告
一次处罚 5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3
分、扣发 25% 年终奖 小 过
一次处罚 1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5
分、扣发 50% 年终奖 大
过
一次处罚 2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8
分、扣发年终奖 开除 / 辞退
立刻解除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4
处罚事项: 5.4.1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
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
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 在厂区 / 车间 /
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
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
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
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
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
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
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
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 执行力差,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
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
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
关的事。
5.4.2.4
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
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
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
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 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
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
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 ,情节 较轻者。
5.4.2.12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
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
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
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
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
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
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
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
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
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
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
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
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
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
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
5.4.3.7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
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
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
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
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 或错误传递迅息,
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后果较轻者。
5.4.3.12
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
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
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
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
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
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
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
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
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 1000
元或以上 3000 元以 下者。
5.4.3.20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
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
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
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
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
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
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
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
仍不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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