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备用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备用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备用金是指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借支给员工的个人款项或者给未设银行账户的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保管、支取的周转金。备用金必须用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备用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付,必须由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严格按照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付款流程统一通过网上银行对外支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备用金分类及管理
第五条 备用金分为个人备用金和项目备用金两类。备用金借支实行最高限额内控制审批制。
1、个人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向公司借支的现金款项(包括现金支票),用于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一些零星支出,每次借支最高限额2万元。
2、项目备用金是指公司各级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内部账户中支取的指定专人保管的周转金,用于因项目零星物资等小
额采购、临时人工费、临时机械使用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无法使用网银系统转账支付的小额费用支出。
项目备用金应按各项目半个月使用现金预算额度在其内部账户中最高限额内控制支取,且每次支取最高限额和项目总规模挂钩,每次支取最高额度如下表:
项目规模 10亿元(含)以上 5(含)-10亿元 3(含)-5亿元 1(含)-3亿元 1亿元以下 项目周转金 2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 5万元 3万元 第七条 备用金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备用金,严禁任何人因私借支、挪用、长期占用备用金。
第八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核算备用金。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时核销备用金。
第三章 备用金借支、核销流程及要求
第九条 借款时,借款人应如实、规范填写《公司备用金借款单》(附件)。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
第十条 个人备用金借支可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用金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支取(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办)。借支人或代办人支取项目备用金前必须在财务部门进行身份备案,借支时应准确填列借款人的姓名、开户银行、账号,财务部门按指定账户付款。项目内部账户余额不足严禁透支支取。项目备用金存放在个人卡或存折时,卡或存折与对应密码必须由不同人员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备用金支取审批实行联签联批制度。个人备用金借支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联签联批。项目备用金借支由项目经理部提出申请,上级单位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联签联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应根据手续齐全的备用金借款单,经会计稽核人员审核签字后,办理付款。借款归还时,应向交款人开具收款单或返还备用金借款单(第二联)。
第十四条 备用金核销时,备用金使用内容要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一致。
第十五条 备用金实行按期核销的原则。个人备用金半个月核销一次,项目备用金每月核销1至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办理顺延手续。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末,备用金余额应为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之前主动到财务部门按核销规定办理备用金核销或顺延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将以借款人的工资冲抵备用金,直到结清备用金全款为止。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调离、辞退、辞职或离开岗位前,
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核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将会同监察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备用金余额情况,并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司备用金借款单
附件:
公司备用金借款单
单位公章:20 年 月 日
单位 借款 事由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日期 凭证号 报销、借款交款 余额 姓名 职别 批准人 (签 章) 报销、交款记录经办人 借款人签章: 借款于 月 日支出凭证第 号付讫
会计科目:
说明:本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借款凭证;第二联:借款人报销后收存;第三联:报销后财务部门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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