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在国家实行征收营业税期间,由于无法抵扣企业自身消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而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这种重复征税主要是指服务业企业在经营运行期间向其它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本身所缴纳的营业税相互重复,同时企业向同样是服务型企业购买服务时存在重复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以上两种情况造成了单一环节的一重性重复征税。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业企业可以在服务销项增值税中将外购材料、设备、服务等时所缴纳的进项增值税所抵扣,这很好的解决了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
对于纳税人来说,此次改变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纳税人的影响总结如下:一,纳税人在行业中的定位受到税率提高幅度的影响,幅度越大,越有利于其地位,但因此而产生增税的负面影响也会越大。二,在这次改变中,增值税抵扣项目在收入中的比例随减税幅度的变化而变化,且呈正相关,故增加抵扣额度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解释,即,服务业企业进行外购材料、设备时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越多,其税收负担越轻,反之则越重;因此纳税人可能会重新选择上游外购的合作企业,更青睐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商业合作,购进企业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等,从而增加进项税抵扣。三,纳税人之前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会继续享有,同时减免税优惠中将对之前境外服务的征税进行免征或者零税率处理,这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税负的变化对于那些在改证之前就享有很多减免营业税政策的服务行业企业来说,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会惠及大部分税负较大的企业。四,对于企业税负的转嫁,服务业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后的价外税,随之改变的还有适用于纳税人的税率,可转嫁税收项目的增加导致税收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对纳税人进行价格变动种种行为产生影响。转嫁税收越高,对于服务业企业来说,企业的税负越轻。
(二)税率档次多,税收负担不均衡
这次税收改革,对服务业企业的改变最大。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中,许多企业虽然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企业的税收负担却没有随之下降,甚至还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例如,对于一些国际航运企业,此次税收改革就无法完成其减轻税负的初衷。在这些企业中,其大部分成本和商品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所以这些主要业务本身就相当于零税率,故在国内能够进行抵扣的成本很少;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在国内为其上游企业提供的服务原本不需要支付的营业税现在变成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再加上原本费用支出,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不降反增。所以,对于这些国际航运企业,税收改革所带来的税收抵扣范围太小,相反其它
项目则增加了其税负。同样对于代理和仓储等物流行业的辅助服务业务企业来说,改革对企业带来的也是税收负担的加重,并没有达到减轻税负的初衷。因为这些服务企业的在新的征税政策中能够当做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很少,同时相对营业税增加的增值税税率会导致企业出现营业利润下降、税收增加。这种增加税负的情况同样会出现在装卸、运输等业务中。
由上述情况可以发现,对于很多在改革中税负不降反增的企业,税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在税改中的税率需更科学、严谨的设置。税率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表示税收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用来衡量计算税收额度,更是判断税收负担轻重的标志。税改中,从大多3%-5%的营业税变为大多17%的增值税,即使增加了部分能够抵扣的税额项目,然而更改后的税率却增加了许多,对与很多企业来说,这只会增加其税负,同时作为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消费者来说,只有增涨的物价,显然这与税收改革的初衷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想要达到税改的目标,就必须对增值税税率标准进行改革,在之前的17%和13%的标准在增加3%增收率,两档变为四挡,使增值税税率变得灵活多变,根据不同的行业要求实施不同的税率,从而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但不同的税率不仅会导致税收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还会增加税收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
3.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
(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越来越强大和在通过九十年代对税收体制改革建立的国税、地税的单位的弊端也日渐显现的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对增值税进行更加深入改革。在对税务征收时多部门存在错综复杂的管理,国家税收单位和各地方税收单位分别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征收管理,公司增值税由国家单位负责,公司营业税由地方负责,这不方便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很不方便的。这种多部门负责征税的情况,不但造成员工配置浪费,而且两个征税单位的工作效率不高,造成征税成本过高,也造成对政府部门不好的形象。例如,每个部门的管理权限有重复、对纳税人缴费情况不明确,甚至要求纳税人多次申报。可见,把营业税与增值税分给国家和地方监管,造成政府部门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不符合提高税收效率的思想。这次通过的税收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将由国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这将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有利于全方位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 纳税成本,指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要反复申报产生的额外费用。在现实中,一个纳税人的经营环节主要指生产商品、商品推销和售后服务三个阶段。因此,对同一个纳税人需要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关行使管理职责。既生产商品、卖出
商品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商人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涉税事务。而且该纳税人要经常向国家和地方两个单位及时报告税务情况,接收这两者的监督。例如与税务有关的事务:税务登记、申报、检查等,纳税人必须分别到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机构进行办理和申报,这样造成纳税人既要交了两次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不论从事商品交易的那一个环节只需要去国家或地方任一机构缴纳一种增值税即可。税法改革后,省去了纳税人的申报税务时的反复环节,降低了纳税人的成本,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征税效率。
(二)纳税地点界定不清,易造成税收监管的缺失
纳税地点,依法纳税对象依法纳税对象的纳税,和地方纳税人必须申报和依法纳税的税收来源的地方。而纳税地点在税法中占有很高地位,是其构成要素之一。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地方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既有利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又有利于税收单位进行税收管理,对税源做到监控、调配。
增值税可分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两大种类。划分标准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有相对固定之经营地方。虽然在理论文件上,营业税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但对非固定业户还是做了相关的规定其纳税地点的,实际上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还是有区别的。例如,对于固定业户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贯彻落实新的税收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有相关的内容,“纳税人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纳税申报机关。”通过游览相关的文件后,我们了解到现行税法规定税收地点的确定是地方税务机构的工作范畴,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地方单位对纳税人的具体税务信息了解掌握较为具体细致,同时也方便税务机构进行直接到该公司对缴税情况等税务事务监管。对于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也作了如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固定业户的出售商品的应税劳务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或者服务的场所。”同时,《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做出了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类似的规定。
通过上述相关文件的分析可知,在税法要求下,我国对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税地点分别作出了不同要求。在税法改革后可能会出现某方面管理层面的问题。下面以改革后的税法在建筑行业出现的问题为例说明,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法要求,纳税的建筑工人主要是向提供建筑劳动的地方税务机构申请纳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税务机关委托该公司代为行使代扣代缴建筑公司的营业税的义务。在我国税法这次改革后,纳税建筑工人向所在地申报增值税税款,但是他们不再本地缴纳增值税,地方机关将不清楚货款是否已完成支付情况以及工程进度,这将对地方税务机构的监管工作难度加大。假如继续
要求建设方缴纳税,对增值税的计算要比营业税的专业性要求更加复杂,因为他和销项税额减进项税务管理有很的关系。同时建设公司对施工方的财务信息没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建筑公司对施工方的增值额也是不确定的,这样对其增值税是无法进行计算的。另外,绝大多数的建筑方都是由几个暂时的施工队构成,会计对公司的核算和账簿管理不符合规范,几乎难以对现行的增值税进行精确计算。这就是我国税法改革后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对某非固定业户的纳税没有完善,可能造成监管不力的情况。某些纳税人会利用监管不力的漏洞,导致出现纳税人偷税漏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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