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12.31
• 【字 号】鲁政办发[2001]120号 • 【施行日期】2001.12.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卫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水平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农民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卫
生服务。
二、继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一)制定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结前10年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上,着眼于进一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制定今后10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今后10年我省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适合农民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落实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搞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措施,使农民获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省卫生行政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指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完成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任务。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组织,加强领导,保证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
要设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三、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按照《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卫生机构,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根据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群众就医习惯等,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重点规划和建设好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已有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乡镇卫生院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和监管,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尤其在基层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院。在农村地区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审批和管
理,坚决取缔非法行医。
(二)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共同发展。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由村集体举办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必须有利于农民防病治病,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并确保国有与集体资产不流失。乡镇合并后,每个乡镇原则上要保留一所乡镇卫生院,承担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任务,其
他的可合并、撤销或转制,转制后不再称乡镇卫生院。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
财政。乡镇政府要继续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认真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并在乡镇卫生院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
持。
(四)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推进,逐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和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具体管理方式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密切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正确处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之间的关系,注意保护乡
村医生的利益和工作积极性。 四、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一)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县级卫生机构要落实对农村卫生的技术指导责任,利用人才、技术等优势,培训农村卫生人才。要把对乡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作为评价县级卫生机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考评。鼓励县级医疗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或组建医疗卫生服务集团,通过卫生下乡、卫生支农、对口支援、人员培训等形式,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县级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乡村医疗机构的转诊和急救任务,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疗和会诊问题。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并可在乡镇派驻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二)增强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要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坚持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向农民提供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卫生服务,特别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中心卫生院可适度发展医疗服务,成为一定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卫生院以预防保健为主,适度控制医疗规模,
不宜向医院模式发展。鼓励乡镇卫生院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发展特色专科。距县城较近或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卫生院,主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变化,乡镇卫生院要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改变服务模式,主动上门为农民服务。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乡镇
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执法工作。
(三)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以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为主,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开展适宜技术服务,提供基本药物。要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村卫生室。乡镇政府、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都要重视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医生培养,按村卫生室基本
标准建设卫生室并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巩固和发展县级中医院,抓好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大力普及中医中药知识,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培训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要完善中医科室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农村卫生服务全过程。村卫生室应至少有
一名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应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五)搞好卫生支农工作。城市卫生机构要通过技术协作、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卫生支农。地市级以上卫生机构每年重点对口支援一所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机构每年重点支援一所乡镇卫生院。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等形式,确定支援目标任务和时间方式,明确权利和责任。要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分别到乡镇或县卫生机构工作半年到一年的政策规定。要把卫生支农工作列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卫生机构领导干部考核的内
容,采取有效的行政、经济手段,使卫生支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建立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制度,由省卫生行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对口支援和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
予适当补助。
五、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步伐
(一)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要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待遇,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长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要完善院长监督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时予以解聘。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根据各类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与聘用制相配套的考核、辞聘、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等制度,畅通人员出口。今后凡新进人员要公开、择优招聘,应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扩大乡镇卫生院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为人才合
理流动创造条件。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要加强对乡镇卫生
院的财务审计,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六、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一)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各地在采取措施吸纳医学院校毕业生的同时,要统筹规划,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标准,对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达标;对已达到标准的,要进行继续教育。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重点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定全科医学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医学院校要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农村卫生服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医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加全科医学课程比重,加强预防医学和中医药学教学内容,加大全科人才的培养力度。力争用
5年左右的时间,将县以下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轮训一遍。
(二)提高乡村医生素质。继续加强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以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的培训。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等形式取得相应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和资格的乡村医生。逐步建立正常的乡村医生录用和退休制度,加强执业资格管理,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水平。力争用5-8年的时间,
实现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直接定级,并享受高定一级工资的待遇。对志愿到乡镇工作的县以上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高定工资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作
用,通过经济互惠互利方式,鼓励城镇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一)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事业的投入适当向农村倾斜,确保农村卫生经费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乡镇卫生机构
经费预算指标上划到县财政后,县级政府负责对农村卫生经常性财政补助的预算编制。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县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数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情况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开办、发展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费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应根据开展工作的需求、项目论证结果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由县级财政统一
安排。
对乡镇卫生院从事基本医疗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助,按工作量和单位成本亏损核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可以按服务人口配备人员,按定额标准核定或按实际亏损额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
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10年我省农村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
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多渠道筹集农村卫生经费。动员社会广泛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贫、救助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对农民的医疗救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可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
收支节余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中拿出适当比例用于农村卫生事业。 (四)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价格税收政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或集体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各级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八、建立健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一)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实行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东部沿海及大中城市辐射地区可以区域性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方式为主,其他地区重点发展合作医疗。各级政府的农村卫生专项
资金,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对农民健康保障办法的引导、支持和奖励。 (二)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精神,按照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继续推行并不断发展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和减少因病致贫的有效措施。农民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要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农民健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倡以县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
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三)建立医疗救助和卫生扶贫制度。要从救济和扶贫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医疗救助和卫生扶贫。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扶持经济欠发
达地区发展农村卫生工作。
九、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市、县(市、区)批发企业,将其改造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非处方药品的连锁经营。合理设置农村药品经销点,从业人员要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要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或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
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二)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
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十、切实加强领导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搞好试点,抓好典型,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
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体改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调研和方案论证,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的建立;
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管;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把中、小学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改革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
面。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物价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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