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思考
作者:吴泽伟 朱嘉琦
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1期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面对金融全面开放,国际金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时性都面临了严峻的挑战,本文探讨了如何从教训中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并提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 金融产品
历次金融危机的发生都有其类似原因:银行的资本不足,放贷过多、放贷条件过于宽松。但金融监管的缺失无疑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以致全球金融海啸的重要原因 。在次贷危机中,我国金融系统虽未遭受重创,但金融监管对一个国家金融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在这场次贷危机中爆出的种种问题和缺陷,对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又有很多的启示。 一、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
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业发展是此次危机表现出来的主要监管特征。美国的分业监管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确立之后,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这种监管体制几乎没有体制上的变化,这场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金融监管不利。
而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于金融业业务发展与市场创新。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于2004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该《备忘录》非法律法规,不具备约束能力,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模糊责任问题,应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备忘录》的有效性进行明确。
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从美国在次贷危机后的监管趋势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美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混业监管将是我国未来金融监管制度的必然选择,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影子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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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提供流动性、提供信贷,就像银行和保险公司一样,目前影子银行要比传统银行增长更加快速,他们的风险和成本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计量,游离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因此发生金融风险的概率也较大。
面对不断活跃的金融创新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冲动,央行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监管存在不足。目前的监管框架着重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数据,对衍生产品表外业务、结构化产品、或有资产负债等缺乏关注。事实上,国内银行目前存在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比如说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银行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如果监管要求这部分业务由表外转为表内,纳入银行业务的管理,本质上和正常信贷是一样的,并会被计入银行的信贷规模管理额度,从而银行总体信贷投放的结构必须进行调整来适应新规。然而,由于对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很多银行将贷款转成被信托公司打包的金融产品,这些被轻度监管的信托公司再将资金投资于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比如股票市场、房地产等,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
因此,提高影子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控制业务风险,进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调控体系和风险监控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三、金融产品的监管
迄今为止,对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建议都倾向于监控金融体系,以及更严格地监督人们认为在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机构。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更好地了解系统性风险的发展和传播方式。 产品带来的风险很有可能不亚于机构带来的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眼花缭乱,产品名称晦涩难懂,金融产品故意设计成复杂且难懂的形式,无论是设计产品的人、还是购买这些产品的人,都不能完全理解它们的意思。这类产品的所谓创新不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是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监管,它们已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并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变异,最终,在没有引起任何注意的情况下,演变到对整个体系构成威胁的程度。对金融产品创新功效进行重新审视,既要看到它对金融发展、风险分散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其放大风险、传播风险的危害。
大量复杂而且不透明的交易,加剧了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管理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最佳方法是对其承载者采取限制措施,并要求所有超过一定数量的产品都要通过交易所交易,而不是通过柜台交易。因此,金融监管应推进商业银行和银行公司风险管理的不断改进,强化信息披露,提高产品交易透明度,使产品更简单、更标准化和更透明,同时减少在金融危机中涌现出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 四、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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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市场已不单单局限于某一国内,大量的现金流活动不仅发生在众所周知的国际债券市场,还发生在银行同业、证券化、衍生品和跨境信贷市场。 其中有许多积极的影响,但高风险也相伴而生,所产生的问题会在国家之间传播蔓延,且一个国家的监管体系所无法预见的后果会对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
所以应建立国家级的监督协会来制定监管规则,从而监控全球金融体系并为监管部门和各国政府提出建议。针对银行所提出的新监管建议很难只在一些国家强制实施,而不在一些大国强制执行,且不引起大规模不良效果的套利行为, 我们必须迅速确定协调和合作机制。 总之,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扩大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借鉴他国经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监管缺位或存在监管真空而引发金融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扬,全先银.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分析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
[2]汤柳,尹振涛.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21-22.
[3]Patrick Butler.Learning from financial regulation's mistakes mckinseyquarterly,2009.7. 作者简介:吴泽伟(1979-),男,江苏南京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审计分部,研究方向:金融监管;朱嘉琦(1979-),男,吉林省吉林市人,中国民生银行吉林分行,研究方向:金融管理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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