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
第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
第六条 评审及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
第七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一节 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
第九条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和控制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概算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编制。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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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
第十四条 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等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设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和经济核算观念,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出具有足够深度并能满足编制概算条件的设计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第十八条 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按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概算一并提交有关审查。
第二节 工程概算文件的组成及应用表格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封面、签署页及目录; (二) 编制说明; (三) 总概算表;
(四)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五) 单位工程概算表; (六) 其他费用计算表;
(七) 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 概算文件的签署包括概算编制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的主要建设规模、主要材料用量、概算编制原则及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概算表格与第二十二条中的表格相对应,具体内容如下(详细内容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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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概算表(表一);
(二)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表二); (三)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三); (四) 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四); (五) 其他费用计算表(表五); (六) 补充单位估价表(表六);
(七) 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表七)。
第二十六条 概算文件的编号要求层次分明、方便查找。总概算表中工程项目一般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没有的项目可取消。
第二十七条 按照各种用途选择相应表格编制概算文件,表格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不得减少。概算编号及定额编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
第三节 总概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总概算的编制说明应文字简练通畅、内容具体确切,能够说明问题。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性质、工程类别、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规模、型号、数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编制依据:
1、列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关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书及协议等设计依据;
2、说明资金来源和贷款方式;
3、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采用的定额、指标、价格及取费标准,价差调整以及专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概算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
第四部分:动态部分,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建设期价格调增等。其中建设期价格调增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计列。
以上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之和称为静态费用。静态费用与第四部分之和称为动态费用。 第三十条 总概算表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单项工程一般按照下列次序排列,项目名称及概算值一般应按规定计列到单位工程。
1、飞行区工程;2、航站区工程;3、货运区工程;4、机务区工程;5、航空食品工程;6、场 务工程;7、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及工程;8、消防救援工程;9、供油工程;10、供电工程;11、供水工程;12、供热工程;13、制冷工程;14、燃气工程;15、雨、污水工程;16、污物处理工程;17、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18、绿化工程;19、场内道路工程;20、生产辅助设施;21、生活辅助设施;21、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如建设工程中含有若干个项目法人,应按项目法人为单位分别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四节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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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确定一个单项工程费用的文件,是总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以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采用“综合概算表(表二)”进行编制的。
第三十四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节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的工程。单位工程概算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单位工程概算可根据单项工程中的每个单体工程按专业分别编制,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组成。
第三十七条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一)建筑工程概算:采用“建筑工程概算表(表三)”编制。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民航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相应的费用定额和规定的计算程序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二)安装工程概算:采用“安装工程概算表(表四)”编制。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概算定额及相应的调整系数、费用定额等计算。主材费以消耗量按工程所在地当年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计算。
(三)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和虽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内容应列入设备清单的设备。
1、国产设备费:根据初步设计设备表,按设备原价加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组成,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产设备费=设备原价+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
2、进口设备费:根据进口设备清单,按设备到岸价(CIF)加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及国内运杂费等组成。设备费到岸价一律按概算编制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进口设备费=设备到岸价+银行手续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国内运杂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工程概算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重新核定工程量并修正概算内容,按照概算文件编号装订成册。
第六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动态部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工程总投资中支付,但又不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用内的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代理费、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联合试运转费、校飞费、试飞费、转场费等。
第四十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三部分。
(一)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征用耕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交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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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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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征用耕地后,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助费。
(三)拆迁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用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而造成的减产、停产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计算方法:根据应征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面积,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现行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行政车辆购置及其附属费用按国家有关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总和(即总概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规模分档,采取累进递减费率法计算。具体计算费率如下:
工程费用总和 1000以下 1001至5000 5001至10000 10001至50000 50001至< 100000 100001至200000 200001至500000 500001至1000000 1000000以上 费率(%) 1.5 1.2 1.0 0.8 0.5 0.4 0.3 0.2 0.1 工程费用总和 1000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500000 1000000 1400000 建设单位管理费算例 1000*1.5%=15 15+4000*1.2%=63 63+5000*1%=113 113+40000*0.8%=433 433+50000*0.5%=683 683+100000*0.4%=1083 1083+300000*0.3%=1983 1983+500000*0.2%=2983 2983+400000*0.1%=3383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 单位:万元 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在总概算中列代建管理费,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施工现场建设临时设施的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为满足建设单位基本生产、生活需要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办公室、餐厅及厨房、仓库及文化福利设施等。
(二)为保障工程现场施工需要而建设的临时供水、供电、通信、道路等设施。 计算方法: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费用总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费率。
工程建设临时设施费费率 序号 工程费用总额(万元) 新建机场工程 改扩建机场工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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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10000以下 10000~30000 30000~100000 100000~200000 200000~500000 500000以上 1.50% 1.30%~1.50% 1.10%~1.30% 0.90%~1.10% 0.70%~0.90% 0.70% 1.20% 1.00%~1.20% 0.80%~1.00% 0.60%~0.80% 0.40%~0.60% 0.40% 注:改扩建机场工程如果在机场现有运行区域内进行,则在上述标准中乘以0.7的系数。 第四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自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为建设项目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咨询、地震安全评价等前期工作文件编制、评审等咨询服务所需的费用。
(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包括编制收费及评估收费两部分,费用标准如下: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工程费用总额 3000万元 3000万元 1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以下 ~1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以上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6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2 2~5 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1~4 6~14 12~28 4~8 5~10 14~37 28~75 8~12 10~15 37~55 75~110 12~15 15~20 55~100 110~200 15~17 20~25 100~125 200~250 17~20 25~35 注:1、工程费用总额是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用估算总额; 2、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上述相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及评估等费用,费用标准如下: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工程费用总额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3000万元 以下 5~6 1~2 0.8~1.5 0.5~0.8 3000万元 ~2亿元 6~15 2~4 1.5~3 0.8~1.5 2亿元 ~10亿元 15~35 4~7 3~7 1.5~2 7~9 10亿元 ~50亿元 35~75 50亿元 100亿元 ~100亿元 以上 75~110 7以上 9~13 2以上 13以上 110 注:1、工程费用总额是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用估算总额; 2、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工程总投资额在上述相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占环境
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4、上述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5、上述收费标准不含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
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或飞机等特殊监测等费用。
(三)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或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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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专项研究试验费是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场址比选、总体规划设计及飞行程序设计等研究服务工作,以及按照工程特点或设计要求在工程前期工作或实施中,为验证设计数据及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所需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转让、专有技术的一次性转让费。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机场选址收费:包括设计收费及评估收费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机场选选址设计及评估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机场近期飞行区等级 3C及以下 4C 4D 机场选址设计收费标准 机场选址评估收费标准 25~28 8~9 29~32 10~11 33~36 12~13 4E及以上 37~40 14~15 (二)、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包括编制收费及评估收费两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编制及评估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机场近期飞行区等级 3C及以下 总体规划设计编制 总体规划设计评估 30~35 10~11 4C 36~40 12~13 4D 41~45 14~15 4E及以上 46~50 16~17 注:1、当机场近期规划有两条及两条以上跑道时,其收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可分别上浮10%。 2、当机场近期规划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同时运行的旅客航站楼时,其收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可累计上浮10%。
(三)、飞行程序设计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及非盈利的原则,根据机场规模及飞行程序设计复杂程度的大小,飞行程序设计(包括从机场选址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总收费应在3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确定。如果飞行程序分阶段设计,其收费合计不应超过上述标准。
(四)、研究试验费:按照研究试验项目的内容、要求及复杂程度,提出研究试验费的具体内容及费用计算过程,由设计单位汇总列入总概算。该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研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施工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的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勘察设计费中开支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费是指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项目提供场地勘察(包括测量、水文地质勘探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勘察费和设计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费用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费和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费用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勘察费和设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1月7日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如下: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 ×(1±浮动幅度值) (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见下表: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工程费用总额 200 500 精品
收费基价 9.0 20.9 可编辑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2000000 38.8 103.8 163.9 249.6 304.8 566.8 1054.0 1515.2 1960.1 2393.4 4450.8 8276.7 11897.5 15391.4 18793.8 34948.9 注: A、工程费用总额大于2000000万元的,以工程费用总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B、工程费用总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二)、专业调整系数为:机场场道工程为0.8;公路及城市道路工程为0.9;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工程为1.0;桥梁、隧道工程为1.1;建筑、市政、电信工程为1.0;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为1.1。
(三)、工程复杂程序系数:机场飞行区等级3C及以下为0.8;4C及4D为1.0;4E及以上为1.15。
(四)、设计对象为机场改、扩建工程时,可以计取1.1至1.4的附加调整系数。非改、扩建工程不计取附加调整系数。
(五)、上述收费包括初步设计收费和施工图设计收费两部分,其中初步设计收费占40%,施工图设计收费占60%。其余内容详见《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概算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提供详细的、书面的勘察、设计收费计算过程表。 第四十六条 设计审查费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审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法:设计审查收费=工程费用总额×设计审查收费费率。
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工程费用总额(万元) 3000以下 10000 50000 100000 费率 0.35% 0.30% 0.25% 0.20%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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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500000 1000000以上 0.15% 0.10% 注:1、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工程费用总额在上述相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2、上述收费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两部分,其中初步设计审查占40%,施工图设计审查占60%。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计算方法:招标代理费采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100以下 100至500 500至1000 1000至5000 1.5% 1.1% 0.8% 0.5% 服务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工程招标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5000至10000 0.25% 10000至100000 100000以上 0.05%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收费额=1+2.8+2.75+14+2=22.55万元
第四十八条 建设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法: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1 2 3 工程概预算(万元) 设计阶段监理 500以下 500~1000 1000~5000 0.20% 0.15%~0.20% 0.10%~0.15% 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50% 2.00%~2.50% 1.40%~2.00%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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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以上 0.08%~0.10% 0.05%~0.08% 0.03%~0.05% 0.03%以下 1.20%~1.40% 0.80%~1.20% 0.60%~0.80% 0.60以下 注:上述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法: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执行。对于民航专业项目,如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单位注册地以外省份的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第五十条 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新建或改扩建机场工程为保证竣工交付使用及正常运行,而对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包括运行人员培训和提前进场费两项。
(一)运行人员培训费用:包括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人员的实习及学习费用。 (二)提前进场费:是指机场运行人员提前进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熟悉设备性能等所发生的人工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设计定员、培训比例及培训费用指标进行编制,由设计审核单位审定。 第五十一条 办公及生活家器具购置费是指为保证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产后正常生产而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等费用。
计算方法:新建机场工程按设计定员每人1500元计算;改扩建机场工程按新增定员每人1000元计算。
第五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措施费是指在机场运行时对机场航站楼或飞行区(含场道、助航灯光、供电、排水等)进行改扩建或者在机场夜间停航后进行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施工降效费、安全及技术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
计算方法:不停航施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费率。 飞行区工程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费率按1.5%、航站区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费率按1.0%计算。 第五十三条 联合试运转费是指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新建航站楼工程、货运库工程、供电、供水、供热、制冷、供油及消防救援等工程,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系统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调试费用及联合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或设备原因造成的处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计算方法:根据机场规模大小,套用规定的定额费用。 新建机场联合试运转费费用表 机场投产年设计年旅客吞吐量(M) 费用(万元) M <10万 30 10万≤M <50万 50 50万≤M <100万 100 100万≤M <300万元 150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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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M <500万 200 500万≤M <800万 300 800万≤M <1000万 400 1000万≤M <1500万 500 1500≤M <2000万 600 2000万以上 700 注: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的联合试运转费按上述规定的50%计取; 航站区扩建工程的联合试运费按上述规定的70%计取。
第五十四条 校飞费是指对通信导航台站、助航灯光系统等设施及飞行程序进行校核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法:按照民航总局《关于同意调整校验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总局财函【1995】9号的文件执行。每校验飞行小时收费标准为27800元(含调机费)。
机场工程各校验项目所需时间表 校验项目 数 所需时间 仪表着陆系统(ILS) 10小时/套 全向信标/测距仪台(VOR/DME) 4小时/套 指点标台(NDB) 4小时/套 雷达 10~15小时/套 甚高频通信设备(VHF) 1小时/套 注:1、两套或多套上述设施设备同时校验时,时间应依次累计。 2、如仪表着陆系统合装测距设备,时间应增加1时。
3、自动化处理系统、MDS及ADS等设备的校验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第五十五条 试飞费是指对新机场工程或飞行区扩建工程进行试验飞行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试飞机型、飞行时间、耗油量及飞行科目等因素,在30万至50万之间确定。 第五十六条 转场费是指迁建机场工程竣工后,由老机场转到新机场所发生的行政、生产等部门办公家、器具等的搬迁、运输及老机场遗留设施的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工程费用中的继续使用的旧设备的拆除、搬运、安装等费用。
计算方法:按老机场搬迁时前一年的旅客吞吐量,套用规定的定额费用。 迁建机场工程转场费费用表 机场搬迁前一年旅客吞吐量(M) 转场费(万元) M <100万 50 100万≤M <500万 100 500万≤M <1000万 150 1000万≤M <2000万 200 2000万≤M <3000万 250 3000万以上 300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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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贯彻细算粗编、不留活口的原则。一般不增加新的项目,对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增加。对其中个别费用在实际建设工程中不发生的不应计列。
第五十八条 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费用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一)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二)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开挖和修复的费用。
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总和为基数,预备费率按3%~6%计算。 动用基本预备费前,应报概算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十九条 建设期贷款利息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中分年度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贷款、在建设期内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计算方法:1、国内人民币贷款利息,按单利法计算:
建设期贷款利息=〖(年初贷款本金累计+0.5×本年贷款额)×年利率〗 2、外汇贷款利息,按复利法计算:
建设期贷款利息=〖(年初贷款本息累计+0.5×本年贷款额)×年利率〗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完善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为前提,应符合国家及民航现行有关民用机场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民用机场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增加或减少项目内容的;
(二)关系到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运行效率、系统性能等主要技术指标降低的; (三)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规模增加10%的;
(四)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超过该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0%的。 除重大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十六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六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首先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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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原设计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理由等;
(二)、与原批准项目的内容、规模、单价、概算等的对照清单(表); (三)、必要的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批准部门收到项目法人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如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六十九条 如重大设计变更的规模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七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审查论证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当尽快提交书面确认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累计之和不应超过批准的基本预备费。
第七十二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七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应将汇总情况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 工程调整概算
第七十六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调整概算是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工程实际投资超出原批准概算,需对原批准概算进行调整的过程。
(一)国家政策性调整;
(二)经批准进行了重大设计变更;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超出原批准概算;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五)汇率变化;
第七十七条 当建设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60%以上时,如发生第七十三条所述的情况,项目法人单位可以向原概算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后,不再进行调整概算。
第七十八条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调整概算应由项目法人委托该工程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第七十九条 调整概算的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详细了解概算调整的原因、内容,对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调整概算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对不符合第七十三条内容的,不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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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不得对工程投资实报实销。下列内容不得列入调整概算:
(一)超出原批准初步设计范围的新增项目;
(二)对于原批准初步设计范围内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投资增加;
(三)对于原批准初步设计范围内的项目,未经批准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投资增加; (四)由于项目法人单位未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取费标准,投资控制不力,致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凡上出现以上情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完成调整概算文件的编制后,由项目法人上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调整概算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调整概算汇总表; (二)、单位工程调整概算明细表; (三)、增加投资原因分析; (四)、有关附表及附件。
第八十二条 调整概算汇总表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按照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次序计列,其表头按下列顺序排列:序号、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单位、初设概算(分工程量,单价,合价)、调整概算(分工程量,单价,合价)、主要调整原因等。
第八十三条 单位工程调整概算明细表必须对应该工程原批准的单位工程概算进行编制,在编制说明中应逐项说明调整的内容、规模及数量。不调整概算的单位工程不需编制调整概算明细表。
第八十四条 对于实际投资没有超出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仍按批准数列入,其减少部分待竣工财务决算时作为节约资金按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增加投资原因分析以文字说明及数据分析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政策性调整,主要包括由于人工、机械台班、定额、费率、税金等价格标准变动而发生的投资增加。应按照原批准初步设计项目次序逐项列出因各种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二)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内容,逐项列出原设计的工程内容、数量、单价及总价,变更后的工程内容、数量、单价及总价,以及变更前后的投资变化。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数量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为准,仅调整实际发生的价差。即按照原批准初步设计项目次序逐项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原批准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上涨后的单价及总价,以及上涨前后的投资变化。
(四)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应分项说明灾害造成损失的工程内容、数量及投资额,以及灾后重建所需的工程内容、数量及投资。
(五)由于汇率变化引起的调整概算,应说明用汇额度、概算批准时及结算日的银行外汇牌价价差、以及投资增加数额等。
(六)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的原因延长了建设期:说明工期延长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投资增加。 第八十六条 根据评审及批准部门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对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提供相应的附表及附件。拟调整总概算超出原批准总概算的,还应提供有关单位对超概资金的书面出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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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凡是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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