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阳 帅智军 丁彦竹
来源:《审计与理财》 2017年第3期
金融危机曾多次发生且波及全球经济发展,金融创新业务在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蓬勃发展,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所反映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以及复杂。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目前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金融行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支持其运作,所以不愿意主动披露并且客观公正的披露,不能更加透明地披露并揭示金融行业潜在风险。对此,我国金融行业如果能有效提高及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则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及时而且充分了解金融行业的有效信息,充分揭示潜在的风险,加强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进而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逆向选择被定义为一种市场中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处于拥有全面的会计信息的地位,当大部分投资者都不了解金融行业公司的行情时,投资者为了规避这种未知带来的风险,就会选择价格较低的股票进行投资,这样一旦发生损失,结果也在其可承受范围内。此时,发展不好低市值的企业会被投资者选择,投资者不愿意冒着大风险斥巨资投资自己不了解的公司,发展较好的公司因此就会得不到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发展不好的公司会因为得到了融资的现象又会吸引更多的发展不好的公司进入,这种现象根本不符合大自然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市场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二)委托代理理论
在金融行业中,委托代理可以这样理解,董事会或者股东选择签订新契约来雇佣职业经理人,赋予职业经理人决策和经营的权利,经理人获得报酬作为为其管理企业的劳动所得。我国金融企业中存在经理人,就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和问题,就会计信息披露而言,经营者通过有选择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从而达到是自己获益的目的。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建立起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约束经营者为获利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与一般企业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在会计信息上具有其特殊性。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资本高杠杆率及其经营货币信用带来的特殊风险。近些年来,金融行业创新业务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表外业务不断发展,随后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受到报表使用者的关注。本文以金融行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为代表,分别从三类机构中随机选取共计9个公司,分析金融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时,查阅了2012~2015年度银行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证券行业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以及广发证券;保险行业的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和新华保险共9家企业的年度报告,根据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在银行、证券、保险三类机构中选取9家代表性公司,得到了下表所列的会计信息。
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依然有未尽事宜,仍有部分金融企业并未详细披露分行业的贷款情况。对于银行的相关业务,存款是银行的负债,贷款是其资产,所以对于银行,我们着重关注不良资产率,近年,银行未能按时偿还的负债增多,也值得我们进行关注。
我国金融业为了提高其收益,经常会使用一些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者并不能明确了解其未加保护的风险,仅仅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允价值根本难以较为准确的反映其潜在风险,应进行多重计量属性下的风险评估。金融企业在担保业务、表外业务上,也应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预期亏损情况等,可以让信息使用者对金融企业将面对的风险做好准备。在取样公司中,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寿这三家企业在报告公布之后发布年度报告补充报告,补充说明了本行高管人员的全年度的全部薪酬情况。
总体来说,本文选取的9家金融企业均能按照要求详细披露企业会计信息。但是,选取的代表性金融企业均处于行业领军水平,公司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组织结构发展相对完善,公司制度和治理相对健全,都为其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良好表现做出了铺垫。整体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还是良莠不齐,在行业标杆的树立下,有助于大多数公司朝着行业披露标准而努力。
三、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
透明经营将是金融行业自身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也是监管机构对其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的要求。我国金融行业自身的蓬勃发展,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努力发展来跟上行业的发展。通过吸取和借鉴其他发达市场中的监管要求,我国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并积极与国际化接轨。我国的监管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于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中,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缺少资产与负债结构信息披露
在金融企业中,存在着巨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存款是短期的,贷款是长期的,付给活期存款的利息率低下,商业银行会因此进行短存长贷,用购买理财的方式吸引短期的存款,然后将吸引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之类的高收益产品,这种做法会给银行带来来自风险的收益,容易带来期限错配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资产负债结构信息并且分析其背后隐藏的风险。
(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足
随着金融市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潮,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金融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业绩,逐渐涉足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发展表外业务也是金融行业发展中的必经环节。发达的经济中,商业银行凭借表外业务可以得到约占三成的利润,规模更高级别更大的银行可能会从表外业务中获得约六七成甚至大于这个比例的利润。我国的金融业涉及表外业务,主要是
银行承兑汇票和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大大增加了银行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很可能带来企业的或有负债,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达到考核指标,很有可能降低或有负债,长时间如此就会导致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高杠杆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曾经有统计数据显示影子银行达到万亿人民币的规模,影子银行不受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但是风险较高,利率也高。影子银行利用资本市场的高杠杆进行获利,但影子银行发展历史较短,本身的内部体制就不完善,外部的监管又薄弱,其自身经营的又是风险高带来的获利,种种情况加剧了影子银行的风险。我国金融行业的风险应进行多重计量属性下的风险评估,以期更好地分析评估未来的风险。
(三)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现象
金融行业的会计工作者将信息收集整理后加工成会计数据,数据经过检验后对外公布,这个过程便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金融行业会计信息综合反映其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情况,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模式分两种,一种是分散式处理,一种是集中式处理。而分散式会计处理模式给予营业部很高的自主权,这个时候,总部的监督效用就会减弱,如果营业部为了谋取私利,往往会在财务信息上动手,隐瞒部分财务资源,造成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现象。除了内部财务人员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金融企业本身也有自身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需求,通过披露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虚假增加收入的目的,粉饰会计信息会在短期内带给企业一定的益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大众利益,造成严重的后果。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需要提升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进行比较,表现在两方面: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时期的信息可比;不同企业在相同会计期间可以比较。对同一家金融企业而言,不同期间的信息可比性较强,而且部分公司也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明显的披露。而同一时期不同银行的信息可比性相对较弱,这一现象在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中尤为明显,而且会计核算披露科目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四、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完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201 4年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该修订准则的发布及时的指导了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规范了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期完善并且更好地满足我国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相关监管机构应就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达成统一的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应联合不同监管机构和相关资深专业协会等组织,通过专业协会组织成员的充足理论基础和丰富经验的行业一线人员的联合,研究出新业务的处理办法和披露要求,注重理论的可操作性,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高效可行地促进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 (二)加强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1.促进不同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需依据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协调,进行完全的分业监管,或者完全的混业监管都不切实际,而且现在的金融行业企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目前比较适宜的改进方案是明确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最终达到有效的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各自履行自身职能互相促进,共同监管。监管者之间需要将获得的资本市场中的信息进行分享,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提高共同监督效力;在共同监管中,监管者需明确各自职责所在,加强协调合作,不得做出损害其他监管者的行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不断带给大众更方便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监管机构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分享网站,让各个
监管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交流,相互协商解决监管行为不协调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国监管体系的发展。
2.严格惩罚机制。
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我国监管机构对于我国金融行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惩处措施比较较缓,当前违规披露所带来给金融企业带来的资本的流入远大于其受到的罚款和其他后果造成的成本,因此应当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违规成本,对于金融行业的违法加大打击力度。
发达国家的惩罚机制非常完善,规定中详细阐明关于经济犯罪的各种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不同等级的欺骗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刑罚处罚。我国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之处,对违规披露行为追究其责任人和企业高级管理层的过失。一经查明核实情况的,还应追究对该企业的相关责任,对公众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让其受到监管机构和广大民众的共同监督。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更应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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