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新时期法官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加强新时期的法官队伍建设,目的就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这既是人民法院当前司法改革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本文试论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何加强新时期的法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的问题。
一、法官队伍目前的现状
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一教育三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来影响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
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
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
二、造成目前法官队伍现状所形成的原因
造成目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影响人员素质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
2、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法官不能公正执法的原因。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崇高而神圣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并未得到真正落实。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在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上,法院始终处于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始终未能真正建立起其权力性质所享有的独立地位,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工作必须依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因此法院受到行政控制在所难免。同时法官的提级、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以及衣食住行等所需均掌握在政府手中,法院由于自身利益原因,不得不与行政机关搞好关
系。因为法院没有充分、独立的权力保障体系,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然难以落到实处,司法公正必然受到影响,行政干扰司法就不足为奇了。
3、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是造成目前现状的又一原因。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
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不少刚直不阿的法官由于没有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办案,以致受到不公正待遇。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也是形成目前现状原因之一。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5、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
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
三、解决目前法官队伍现状的措施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新时期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要体现新时期法官职业化特点,要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有所侧重,要体现时代特色,不能生搬硬套、强制灌输。首先是必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教育法官做到热爱人民、热爱本职工作、忠实于人民的审判事业,时刻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其次是要求法官必须自觉与党中央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绝对一致。因为没有正确的航向,就不可能到达胜利的彼岸。要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保证结合时事政治学习不走过场,撰写学术文章,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当前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以及“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和“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就是进行素质教育的极好例证。三是尝试建立勤政、廉政记分制度。讲廉政,就是要求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讲勤政,就是要求法官在各自岗位上做出政绩,多作贡献,表现在办案上,就是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将那些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办案数量和质量均较突出的法官以积分式记入廉政档案,以备培养、选拔后备干部所用,才能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加强思想信念和政法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强化法官的六种职业意识。一是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托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六是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七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八是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
范畴。
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也就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3、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改善司法管理体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实操作中要切实落实“一府两院”的宪法精神,切实提高法院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综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由全国人大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任命该两级法院法官并负责司法经费保障;由省的地方人大产生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任命该两级法院法官并负责司法经费保障。通过制度合理的体制,确保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相对独立,使法院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根据法官队伍工作的自身特点,改善和理顺其内部管理体制,不能照搬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这是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管理模式的有力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
4、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增强法官从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首先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官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其次,是身份制度的保障。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官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再次是切实提高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走高薪养廉道路。现实法官的物质待遇普遍偏低,而且没有保障,使得法官在社会上没有具备应有的地位和吸引力,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廉政建设进程。要吸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要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就必须提高法官的待遇,明确各级法官的政治级别实行高薪制,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提高待遇能带动法官素质提高,带动纪律严肃,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法官的待遇,并非只是简单的解决腐败的问题,更是体现司法的尊严,对司法的尊重和给予信心的问题。近年来,对法官的要求日益严格,法官的学历也比同级公务员高出一截,而且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唯有高薪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才能养廉。
5、完善相关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法官严肃、公正执法。
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措施》、《“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
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6、加强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但是要坚持摒除权力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将有关监督侧重于对法官素质、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独立。要继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7、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要管,“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要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要引导法官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
总之,如何加强新时期的法官队伍建设不仅仅是靠法院通过自身的努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有的是外部因素起关键性作用,当然也要靠内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只有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断地制定出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起行之有效的责任制,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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