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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工程实施办法

2021-03-15 来源:爱go旅游网
大鹏新区“鹏程计划”名师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实施名师工程,旨在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素质精良的名校长、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加强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和谐、均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施“名师工程”包括引进和培养两个方面。按照“完善机制,外引内育,整体提高,形成团队”的策略,有计划地面向全国引进一批国家级、省市级名师、名校长,同时加强区内名师的提升培养,使大鹏成为名师荟萃的高地。

第四条 本办法引进的“名师”分为名校长、名师两个类别;本办法培养认定的新区“名师”分为名校长、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三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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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名师工程”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人才办”)牵头,会同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引进的名校长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在52周岁以下,担任校长职务五年以上(含五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现仍在聘。

2.近五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发表过教育管理类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主持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成果。

3.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选聘或直聘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引进的名校长除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国家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名校长称号的;

2.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

3.列入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名校长培养对象,并完成全部研修课程的地市级及以上公办中小学在职校长或副校长。

第八条 本办法引进的名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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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含八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职称,现仍在聘。

2.近五年,在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含2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所写论文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中获奖2次以上(含2次)。

3.教育科研能力强,承担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教育科研项目,并取得良好成绩。

4.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选聘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引进的名师除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特级教师;

2.省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领衔者; 3.省级教坛新秀;

4.地市级及以上名教师或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本办法培养认定的新区名校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在聘正校长职务三年以上(含三年)或在聘副校长五年以上(含五年),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或市级及以上校长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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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含1部),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主持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科研课题。

3.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在深圳工作期间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所任职学校在其在任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培养认定的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在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突出,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作过业务讲座,教育教学业绩在市、区学科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

2.在市、区的学科教学、教科研工作中能起带头人的作用。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所写论文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中获奖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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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现代的教育观念、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教育科研能力强,近三年来主持过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培养认定的新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近三年来执教过区级以上(含区级)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主办的讲课比赛、教学基本功比赛、优质课等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项。 3.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近三年来参与过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

4.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区内同类学校同一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

5.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类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含2篇,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内容),或所写论文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竞赛中获奖2次以上(含2次,其中至少1次为本学科内容)。

第三章 引进及评审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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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引进名师可以采取职员公开招聘、选聘或直聘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培养的新区名校长、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需经过评审认定(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定)。每年评审1-2次,任期三年,原则上每年评审认定名校长不超过2名,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不超过4名,中青年骨干教师不超过6名。

第十五条 新区人才办会同公共事业局根据新区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名师引进及评审认定计划,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凡符合引进或评审认定“名师”条件的,由其本人填写《大鹏新区教育事业单位名师推荐申报表》,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一种类型人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用人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新区人才办。 第十八条 新区人才办牵头,会同新区公共事业局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专家开展引进名师及新区培养名师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人选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告,纳入新区人才库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章 名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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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引进的名师可以享受安置补贴。属市内引进的名校长、名师,按级别分别给予人民币80-110万元、30-70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贴;属市外引进的名校长、名师,按级别分别给予人民币90-120万元、40-80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贴。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安置补贴分3年按4:3:3比例拨付到名师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名师符合新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保障。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名师由新区协调解决家属工作及子女入学教育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校长在任期内可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的人才津贴;引进的名师和培养认定的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可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人才津贴;培养认定的新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人才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师”,认定为新区鹏程优秀专家人才、鹏程菁英人才或鹏程后备人才的,可以选择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津贴,或选择享受新区“鹏程计划”规定的人才特殊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第二十五条 任期内,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校长每人每年可获得最高1.5万元的培训经费资助;引进的名师和培养认定的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可获得最高1万元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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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资助;培养认定的新区中青年骨干教师每人每年可获得最高5000元的培训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师”认定为新区鹏程优秀专家人才、鹏程菁英人才或鹏程后备人才的,可以选择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经费,或选择享受新区“鹏程计划”人才提升工程有关资助,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培养资助。

第五章 名师职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名校长在任期内应履行职责义务: 1.每年就我区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新区主管部门提交至少1份专题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2.在区内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年至少为区内校、园长作1次学术讲座。

3.负有培养本区其他校长职责,每年与区内1-2名校长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4.负有引进和培养名师的职责,聘任期内应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新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履行职责义务:

1.每年向学校、新区主管部门提交至少1份有关学科建设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

2.在本区教科研中能够切实发挥学术带头作用,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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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1次区内示范课或学术讲座。

3.负有培养本校其他教师职责,每年与区内1-2名教师签订结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人才办牵头会同公共事业局制定名师管理与考核细则,对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引进和培养认定的名师应在引进或认定后至少在新区工作服务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名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1.“名师”考核为不合格的; 2.调离大鹏新区或相应岗位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名师工程实施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师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名师资格,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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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实施名师工程所需经费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大鹏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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