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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安全饮水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案例

2022-02-18 来源:爱go旅游网


某区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案例

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例背景】

某区饮水安全工程,合同总价为4895312.34元,分部分项工程费为4695312.34元,合同工期60日历天,各类管道总长约7.5万米。

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口径如下:

工程结算总价=实际施工的合格工程量清单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清单》由承包人实施的费用±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整的费用。

1、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整的费用是指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200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并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三类取费标准,套用相关定额子目,计算出综合预算单价,按此综合预算单价下浮8.85%进行结算【合同约定下浮率计算公式:下浮率=1—(投标总价—预留金)/(工程预算总价—预留金)】,其中规费:工程排污费费率0.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为0.118%、社会保障费1.9%、住房公积金费率0.34%、税金费率为3.48%(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结算时以交费凭证进行结算);主要材料价格如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价格执行(不下浮),投标文件无的,由双方及现场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措施费不另计取,其他费用一律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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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程结算时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以上条款中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或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均不作调整。

【争议焦点】

问题1:De110PE牵引管道招标工程量为130米,实际结算工程量为477米,相差太大;投标综合单价为374.68元/米,施工单位要求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因合同已做出约定,审计人员认为超出招标工程量的110%以外的部分应重新定价。

问题2:管道架空跨越清单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支撑架的做法,施工单位要求增加实际现场使用的砼方桩相关费用。

【问题分析】

问题1:施工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方式不错,审计人员提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条文说明第4.7.5条关于工程价款调整有明确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位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则按以下原则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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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发包方认为审计人员提出的理由充分,而且实事求是维护了发包方的利益,经发承包双方商定并结合审计人员提出的建议,同意共同参加市场询价,重新确定了新的综合单价。

问题2:关于管道架空跨越清单问题,审计人员认为不应增加砼方桩的费用,虽然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支撑架的做法,但在清单描述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包含支承结构的制作、安装等内容,而砼方桩也是一种支承结构。

【结语与启示】

通过上述的案例分析,工程造价控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咨询质量:

现在大部分工程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编标人员在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时往往依赖图纸,对施工的实际现场情况和施工方法考虑不周,给投标人造成不平衡报价的机会,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对这类问题要有明确的约定,说明处理方式;同时编制人员要到施工现场了解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因素考虑周全,贯穿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中,不能仅仅在办公室工作,做到先知先觉,让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性。

二、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要充分理解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

审计人员在咨询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充分理透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加强各方面素质教育(如业务知识、组织协调、政治修养等),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一碗水端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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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查阅相关结算审核资料以及与参建各方多进行沟通等手段,严把工程结算审核关,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施工单位不能一味以追求招标文件的漏洞而忽略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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