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清单
一、什么情形需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申请流程:
(一)提前跟许可证管理部门沟通,说明变化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新申领的范围内。
(二)如属于重新申领范围内,首先在系统上进入重新申请模块填报,填报前系统会将原有数据代入。把需要修改的内容按要求修改即可。
(三)系统上填报完成后,务必先保存好暂时不提交。将所有资料纸质稿及电子稿送许可证管理部门,待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会通知企业在系统上面可以提交申请。如未收到纸质资料前先系统中先提交的,一律不予许可。
注意:系统中附件里申请报告、承诺书、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自行监测方案、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均需上传。
三、申请材料清单(下列清单中资料均需盖企业公章):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填报完生成后自行下载打印)
(二)自行监测方案(纸质及电子版),需详细标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排放标准等内容;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纸质版)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纸质及电子版);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以及环境影响报告整本(纸质及电子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可以仅提供电子版;
(六)涉及重新申请的其他资料,例如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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