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审判长:穆慧子(2012014358) 审判员:高宏伟(2011014613)、汪玉倩(2012014363) 书记员:
原告:李四 原告律师:刘璐、徐铭凤 被告代理人:赵六 被告律师:侯益明 木木 2014/12/13 22:48:56
案例陈述:月亮岛馒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成立,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张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张三出资150元,占50%,李四出资120万,占40%,王五出资30万元,占10%,2012年12月28日原股东王五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分转让给李四,并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在月亮岛馒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中以本人的名字出现的10%股只是名誉股份,决不介入实际利益分配,工作为方便工作之用,实际股份由月亮岛馒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重新分配。2013年4月8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李四,张三,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张三,李四各占50%股份。 2014年8月26日,李四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月亮岛馒头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李四本人签名,李四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参与人员:
合议庭:审判长:穆慧子(2012014358) 审判员:高宏伟(2011014613)、汪玉倩(2012014363) 书记员:范冰冰 原告:李四 原告律师:刘璐(2012014355)、徐铭凤 (2012014368) 被告代理人:赵六 被告律师:侯益明(20120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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