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初探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支配权

2024-02-19 来源:爱go旅游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初探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支配权

作者:杨丹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28期

摘 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导致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通过体外受精而产生的胚胎在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前法律地位问题及支配权问题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挑战。明确人类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及其支配权归属问题,对推动我国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上积极健康的发展和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地位;支配权

试管婴儿这种新的生殖方式将人类的遗传物质从人体转向体外,引起了诸多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不可一概而论,体外受精而成的胚胎(冷冻胚胎)和移植入母体后的胚胎两种不同阶段的胚胎法律地位应予以区别对待,而文章仅对前者的法律地位及支配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所谓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人工方法让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结合成受精卵并发展成胚胎,通常在将胚胎植入母体前采取冷冻等技术手段保存。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存在诌议。笔者认为冷冻胚胎不宜视为民法上的人,也不应视为民法上的一般的“物”,而应作为一种特殊物,给予超过一般“物”的特殊保护。

(一)冷冻胚胎不能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不应视为“人”

冷冻胚胎可以保留生物特有的结构与信息,而且凭借现代科学可以将生物体的这些特性保存数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将冷冻胚胎作为民事主体、具备人格,那么冷冻胚胎可能会在父母去世很久后,因其具备人格性不能销毁而不得已出生。这无疑会冲击人类繁殖的自然性及社会人伦关系。冷冻胚胎虽然是生物学上的生命,但它不是人格生命。人格生命以具备自我意识为前提,而冷冻胎胚明显不具备此意识,因此不享有民法上 “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应享有生命权,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

(二)冷冻胚胎不应作为民法上普通的“物”

梁慧星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指出: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由魏振瀛教授主编的全国高校民法教程对物的定义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民扥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史尚宽先生认为:物者,谓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虽然三种定义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对于物的性质认定基本相同,即须具备四个特性: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能够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的;有体的;满足人类需求。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冷冻胚胎虽然存在于人体之外,但其具备人格性。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的物包含遗传性状,法律上很难将其与精子卵子的采集者的人格性区分开来。由此冷冻胚胎与法律上 “物”的定义并不完全相符,所以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

2.冷冻胚胎虽能满足人类需求,但其不具备财产属性。民法上“物”具有财产属性。如果认定冷冻胚胎为“物”,其必然具有财产属性。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财产”,那就具有可转让性及具备收益权,这会导致人类生命组织的商品化。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赠送胎胚,还禁止对它们进行不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操作,排除了它们是一般“物”的可能。

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因其可能发展为民事法律主体及存在于人体之外的两个特性,应视为特殊性质的“物”,作为权利客体,且应给予超乎一般“物”的特殊保护。不应将其作为物进行商品化的利用,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但在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二、关于冷冻胚胎的支配权问题

既然将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纳入民事权利客体部分进行保护,那么就不存在一般物的所有权问题,但冷冻胚胎在植入母体前的支配权的归属问题就涉及精子所有者、卵子所有者、有生殖需求的夫妻双方、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也有可能涉及夫妻双方亲属。而支配权的行使也应该有相关规范、规则进行调整。 (一)支配权归属问题

根据结合而成的冷冻胚胎根据情况的差异,笔者认为其支配权也应有所不同: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使用夫妻双方精子、卵子结合而成的胚胎,冷冻胚胎的支配权理应归属于夫妻双方,且应该是共同共有。其次,如果精子或卵子提供者一方是无偿捐赠,一方是满足自己的生殖需求提供的,则该胚胎的支配权属于有生殖需求的精子或卵子一方的提供者。最后,如果精子、卵子所有者双方均自愿捐赠给科研机构研究所用,则胚胎的支配权归该科研机构。但科研或医疗机构应有生殖需要的夫妻要求而培养的冷冻胚胎,应在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视为相关机构将支配权转移给有生殖需求的夫妻。

2.夫妻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如果夫妻双方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愿意继续培养冷冻胚胎,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其冷冻胚胎的支配权仍归属于夫妻双方。如果原有的夫妻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对冷冻胚胎的支配行为或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均不享有冷冻胚胎的支配权。

3.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丈夫如果在胚胎形成后植入母体前去世,但是其意思表示在去世前应该是相当明确的,所以该冷冻胚胎的支配权应该归属于妻子。而如果是妻子去世,冷冻胚胎尚未移植入母体内,笔者认为其丈夫的支配权应随之消失,因为如果让丈夫享有冷冻胚胎的支配权,那就存在代孕的风险,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4.夫妻双方均死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该情况下,冷冻胚胎应在规定的保管期限结束后予以销毁。因夫妻双方的突然死亡,并未对冷冻胚胎的支配权有相关的意思表示,故无法认定该冷冻胚胎的支配权归属问题,且冷冻胚胎不具备普通物的属性,也不能像其他普通的物的所有人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和赠与他人,当然也就无法成为继承标的。 (二)支配权行使规则

一般而言,支配权应与所有权等相关权利一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并实现其权利。但是因冷冻胚胎因其特殊性,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支配权。但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并未明确胚胎支配权的行使规范,只是对胚胎支配权进行了相关限制性规定:一是在处分上,由于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潜力,不能像一般物的权利人一样对所有的物享有转让、买卖、或赠与的自由处分权,如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在患者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胚胎转送他人;二是使用上,也作了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在患者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科学研究,禁止进行人类嵌合体胚胎实验研究。

这些规定限制了冷冻胚胎的控制权行使,但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胚胎控制权人的意思表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积极推动了我国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上积极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君丽.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初探.法治论坛,2007 (29). [2] 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