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协定中特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区别
非居民税收业务依据的法规
非居民税收现在所依据的法规主要要关注以下三个: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专有技术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在文中还专门列出了哪些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哪些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1)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许可费、技术许可过程中提供服务、服务方保留所有权的技术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门技术提供服务、货物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产品保证期内的服务、专门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技术许可服务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2)特许权使用/专有技术与服务/劳务的区别专有技术或特许权使用合同中,通常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地使用该项未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一般都认可技术授予方不参与技术受让方的活动,并且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在服务/劳务性合同中,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需保证服务结果。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国税发[2010]75号其实是对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的解释说明的通知,其中它又进一步解释说明了什么样的技术费用叫特许权使用费。
3、税收协定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文件规定不够清晰严谨,因为有一些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还是很模糊的,企业跟税务局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2)税务局的审核人员会从有利于其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文件规定;
(3)如果带“软件”、“保密”、“专有技术”、“服务方保留所有权”、“营销型无形资产”字眼,或者有服务方保留技术或者知识的所有权、接受服务方只能使用的相关条款,税务局就会先入为主地就判断为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纳税人来说,我们可能会提出异议,因为我们在使用对方提供的技术来提供服务时,并不都是技术许可,而且有一些资源可能并非是专有技术。企业在跟税务局的交流过程当中,首先自己要深刻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然后在日常的合同签署中,税务人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核,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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