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产燃煤机组发电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1.05
• 【字 号】冀发改电力〔2018〕77号 • 【施行日期】2017.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电机组关停补偿和新投产燃
煤机组发电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文)附件四《河北省火电行业减煤专项实施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文件精神,现就自2017年起实施关停的燃煤机组补偿和新投产燃煤机组电量计划适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未按照《河北省火电行业减煤专项实施方案》要求时间,实施淘汰关停、改造提升、置换替代、退城进郊的机组,不再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不允许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工作。
二、对按期或提前淘汰关停的机组,按下列原则执行。
1、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从拆除关键设备并经能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第2年
起享受3年的补偿发电量计划指标,提前关停机组可相应增加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可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转让发电权,获得经济补偿,发电权交易经济补偿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对无正当理由延期关停的机组不再安排补偿发电量计划指标。
2、列入省关停计划并按期拆除的自备燃煤机组等同统调机组,给予发电量计划指标补偿,并可转让发电权获得经济补偿。未获得政府批复电价的,补偿电量电价按照燃煤机组标杆电价(不含环保电价)执行,如关停时机组通过环保部门环保验收的,执行相应的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3、补偿发电量计划按机组关停当年冀南和京津唐电网剔除市场电量因素后的平均基数小时数核定,视同优先发电计划。
4、列入等容量替代补偿的机组,不再安排补偿发电量计划指标。 5、违法违规建设(批建容量不符)的机组不再安排补偿发电量计划指标。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的能源主管部门对当地上述机组当年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委,每年年底,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淘汰关停、改造提升、置换替代、退城进郊的机组落实情况,安排下达相应的发电计划补偿(削减)指标,省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等组织发电权替代转让交易工作。
四、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奖励,并依法依规问责。对情节严重的列入涉电企业黑名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对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投产后除安排部分保证民生供热优先发电小时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入市机组容量放宽到20万千瓦及以下,且不受并网电压等级限制,其纳入计划部分的电量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冀价管〔2017〕140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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