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追究法官责任的案例
编者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一起违反法定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在重审中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重审。对这一判决结果,《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予以了广泛报道。本报记者采访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并采访一些法官、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对这个判决结果大家各抒己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3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公证处对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此外,该公证处还出具了公证书表明其具有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办理公证之职能。该公证书上记载了对该借款合同效力进行了认定。但该公证书上记载了与本案有关法律问题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几名当事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对借款合同所涉法律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未能作出最终判决,但该判决在当事人上诉以后仍被山东省高院作出撤销民事判决书予以重审。
二、重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重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原被告存在争议事实的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错误。被告公司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据也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可能性的证明也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借贷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了一份
由担保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矛盾;被告出具一份由仲裁委出具的《关于解除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事宜》确认双方未就借款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已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法律问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另行开庭审理。
三、在该案中,对原审被告追究法官责任的建议
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有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开庭。”在本案中裁判结果对原审被告不公平,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对原审被告提出抗辩而未被采纳,原审被告又在庭审过程中作出有误的裁定而未被及时纠正;原审被告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被采纳的事实仍有异议而没有依法抗辩;原审被告还将上诉理由告知原审法官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情况(包括原审原告律师因出庭不听律师说情况不属实而隐瞒真相);原审被告违反审判管理权限签发证据致使庭审事实被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法官未对此承担责任等等。法官违反审判管理权限签发证据、滥用审判权等严重过错构成犯罪。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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