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条例》的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批)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3]5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9.06 【实施日期】199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批) (大政发[1993]57号 1993年9月6日)
一、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以留用和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备案,并接受监督。在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二、大型企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企业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能取得银行承诺或自筹资金(含外汇),并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 1 / 2
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或外经贸委备案,
并接受监督。
三、凡单纯设备购置或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且土建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搞扩初审批。市规划部门只对企业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一次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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