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协议与WTO条款关系浅析
2016年2月4日,来自环太平洋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12个国家,在新西兰的奥克兰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同时美国正在与欧盟进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的谈判,虽然没有透露文本内容,但是许多条款可能与TPP一致。TPP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的40%,如果加上TTIP,则占全球经济体量的达80%。因此TPP的签署及执行,将对世界贸易的规则与格局产生影响,也不可避免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2015年11月新西兰政府率先公布了TPP文本全文,我们从条款本身来解读美国所试图建立的贸易新规则,并从中发现与WTO的关系。 一、TPP与WTO的联系
首先,TPP目前成员国只有12个,且12个国家都是WTO成员国。而WTO自1995年接替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来,成员国已经从128个增长到160个。TPP与WTO相比,绝大部分的国家都没有纳入进来。
其次,TPP在第一章《初始条款及一般定义》中就开宗明义指出“本协议之全体缔约方,遵循WTO1994年GATT第24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之规定成立自由贸易区。”换言之TPP协议是根据GATT与WTO相关条款起草并签署的。在定义条款中也将WTO的相关附件写入了定义,如“反倾销协定指1994年GATT第6
条执本文由收集整理行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A”,“关税估价协定指1994年GATT第7条执行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A”,“服务贸易总协定指服务贸易总协定,载于WTO协定之附件1B”。
此外在正文条款中TPP也多次引用WTO的相关内容。如第二章《货物之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中明确“农业协定指载于WTO协定附件1A下的农业协定”,“进口许可协定指载于WTO协定附件1A下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各缔约方依1994年GATT第3条及其注释的规定,应一致给予其他缔约方货物以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GATT第3条及其注释的规定作为本协定一部分并用之。”
第四章《纺织品与成衣》中约定“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限制缔约一方在1994年GATT第19条、WTO防卫协定或第六章(贸易救济)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章《贸易救济》中明确“本协定并未对全体缔约方依据1994年GATT第19条及防卫协定所采取的行为授予或课以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七章《食品安全与动植物防疫检疫》中约定“在执行风险评估时各缔约方应考量WTOSPS委员会及国际标准与相关指导”。
第八章《技术性贸易障碍》中明确“各缔约方应适用WTO技术性贸易障碍委员会所公布、WTO技术性贸易障碍委员会自1995
年1月1日起通过的决议及其后相关修订。”
第十八章《知识产权》中明确“承认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执行TRIPS协定及公共卫生宣言及相关WTO总理事会主席声明,以及2005年12月6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修订案决议及相关WTO总理事会主席声明”。
第二十九章《例外及一般条款》中明确“1994年GATT第20条及其注解均作为本协定一部分并准用之。”“货物交易方面,1994年GATT第12条及1994年GATT收支平衡条款备忘录均作为本协定一部分并准用之。”
第三十章《最终条款》中明确“如全体缔约方对本协议因WTO协定修订而有所修改,除非另有规定全体缔约方应协商是否修订本协定。”
综上所述,TPP对WTO相关条款的引用基本贯穿了整个TPP协议,不仅直接采纳相关条款,还强调出现纠纷可以援引WTO救济措施,因此TPP与WTO是紧密相连的。 二、TPP对WTO的改进
当然TPP并不是仅仅照抄WTO的相关内容,而是在WTO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或多或少都做了一些改进。如第二章《货物之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本章主要以WTO货物贸易协定及农业协定为基础,但增加了如不对再制品进出口限制、出口许可证签发程序透明化及农业生技产品贸易等不在WTO中的新规范。
第六章《贸易救济》,本章约定TPP缔约方保有在WTO下采用防
卫措施的权利,但在通知WTO防卫委员会时,应将电子文档提供给TPP的缔约方。维持WTO反倾销协定等规范,但对调查过程增加一些程序及透明化的规定。
第八章《技术性贸易障碍》,本章主要架构在WTO协定基础上,同时对最基本的原则如“不歧视”、“透明化”和“使用国际标准”在本章节中加以深化,用大量的篇幅(共15个条款)对WTO协定中透明化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十三章《电信》,本章基本上是以WTO的电信附则为基础,但加入了缔约国所关心的电信议题或与其它国家洽谈的双边合作协议(FTA)的相关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本章节明确约定,在协商阶段,30日内进行协商,60日内未能获得解决即可要求进入审议阶段(这方面与WTO的机制相似)。在审议阶段(TPP强调一审定案,与WTO两个审级不同):(1)审议小组一经要求就立即成立,比WTO的机制要快速。并且建立小组主席的储备名单,同时鼓励缔约国建立自己的小组成员储备名单,便于小组成员的选任及审议小组的迅速成立。(2)审议小组成员由争端当事国双方在20日内各推选1人,再由所选的两人共推选主席,程序比较严谨。(3)审议小组的开庭以及争端当事国所提交的诉状,原则上均要求公开,由此提升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4)审议小组成立后,要求150日内完成初审报告,180日内完成终审报告(时间进程安排与WTO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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