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关于信用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09.03.10
• 【字 号】琼发改收费[2009]358号
• 【施行日期】2009.03.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关于信用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0日 琼发改收费[2009]358号)
各信用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估收费,维护评估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结合信用评估收费标准试行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信用评估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宗最低收费2500元/家,最高不超过25000元/家,具体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标准内协商议定。
二、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其它事项:各信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四、信用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收费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琼发改收费[2006]1452号文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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