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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管理-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精品

2020-04-11 来源:爱go旅游网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 12100-20XX)

1 目 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定 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

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

4.1 应用程序

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

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4.2.3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选择所要求的评估参数,但

应谨慎分析其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形成评估结论的条件以及限制使用条件。

5 折现现金流量法

5.1 一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即DCF法(Discounted Cash Flow),通常是将项目或资产在生命期内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方法,或者为了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所愿付出的当前代价,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5.2 计算公式

PCICO•1itt1n1t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时,20XX年t=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20XX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时,20XX年t=3/12,20XX年时 t=1+3/12,依此推算。

5.3 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流动资金 现金流出量(-)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5.4 适用范围

5.4.1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5.4.2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5.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5.1 应根据其适用范围,可获取资料范围及可靠性以及评估目的,分析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5.5.2 资源储量是基于一定的储量规范的结果,不同的规范资源储量不同。 资源储量是动态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主要有生产矿山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

5.5.3 现金流出量项目中,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5.5.4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矿山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质;在建矿山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更新改造资金),是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内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

5.5.5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也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账面值分析确定。

5.5.5.1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关注该等资料形成(出具)的时间,并充分考虑有关固定资产价格信息的时效性及口径:

(1)评估基准日时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与该等资料所载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不应直接引用。应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2)该等资料所载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或者与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口径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

(3)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有特殊规定,应从其规定。

5.5.5.2 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

(1)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相对应。如评估设定产品方案为精矿,对于采选冶加工联合企业,当依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冶炼加工部分固定资产不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当依据矿山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相关的公司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分摊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2)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如已停建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复工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不考虑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3)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账外(盘盈)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4)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衔接关系、预计使用寿命(年)与预计总工作量的关系等。

(5)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近似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指标等资料,进行调整或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估算的过程。

(6)固定资产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通过“维修费用”反映在经营成本中。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5.5.6 更新资金投入,是固定资产更新(换)投资,当预计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不会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采用不变价原则估算。对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变化较大的,应考虑合理调整,否则,应将其作为评估结论成立的重大假设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注评估结论应用于经济行为的参考作用。

5.5.7 固定资产净残(余)值为固定资产残(余)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

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剩余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寿命,提前退出生产系统,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5.5.8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及摊销

5.5.8.1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无形资产投资,应根据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或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确定。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考会计摊销方法确定。当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5.5.8.2 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或其他方式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取得时间短、且土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时,可以其账面价值(摊余价值)确定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可以参考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格,或参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同用途、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估算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5.5.8.3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计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租赁费作为经营成本估算。

5.5.9 产品价格应与产品方案口径一致。预测时,应充分分析市场价格历史变动趋势、规律,分析未来一定时期价格变动趋势,合理预测评估用产品价格。

5.5.10 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6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6.1 一般原理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ted Remained Cash Flow),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6.2 计算公式

PCICOIt1nPt•11it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IP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式中折现系数t的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

6.3 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现金流出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投资收益额(-)(当年资产净值×投资收益率) 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 折现系数 1/(1+i)t

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6.4 适用范围

6.4.1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6.4.2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6.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6.5.1 评估基准日前支出项目、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产品价格等的确定,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

6.5.2 资产净值是各年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价值之和。投资收益率依据相关指导意见确定。

6.5.3 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一致。折现率中不包括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 6.5.4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7 剩余利润法

7.1 一般原理

剩余利润法是通过估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资应

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与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7.2 计算公式

PEEit•t1n11it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E——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Ei ——开发投资利润(Ei=当年资产净值×投资利润率); (E-Ei)t ——第t年的剩余利润额;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7.3 评估模型 销售收入(+) 总成本费用(-)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开发投资利润(-) 剩余净利润 折现系数

剩余净利润现值(剩余净利润×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利润现值之和)

7.4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以选用。 7.5 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7.5.1 采矿权评估时,应分析、判断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确保相关预测的合理性。当评估选取的参数与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在评估报告中应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选取合理性进行分析。

7.5.2 评估模型中不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该等投资以折旧和摊销等形式进入总成本费用。该模型,从收益中扣除这部分投资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再考虑投资利润的扣除。

7.5.3 折现率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率内涵一致。

7.5.4 剩余利润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 收入权益法

8.1 一般原理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8.2 计算公式

Pt1n1SIt•1it•K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SIt ——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式中折现系数t的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 8.3 评估模型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之和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 8.4 适用范围

8.4.1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8.4.2 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8.4.3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8.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8.5.1 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8.5.2 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8.5.3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主要反映矿山成本水平。一般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得到取值范围。具体取值应在分析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等后确定。 9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9.1 一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而设定的一种评估方法。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然后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针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而设定的,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等情形。该系数一般通过对地质、采矿、选矿等因素进行半定量分析确定。

该方法的理论思想为:

(1)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

(2)假设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是可靠的,并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

(3)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低,通过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调整。

9.2 计算公式

PPn•1R 式中:P——探矿权评估价值;

Pn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9.3 基本假设

9.3.1 假定根据已有的、较少的矿产地质信息所估算所得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9.3.2 假定方法中考虑的地质因素已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地质的开发风险因素。

9.4 使用的前提条件 9.4.1 评估对象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

(2)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

(3)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评估对象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

(4)通过与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的毗邻区的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9.4.2 可获取资料条件

(1)具备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相似资料; (2)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9.4.3 地质信息不确定性的风险处理条件

区域内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9.5 适用范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

9.6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9.6.1 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9.6.2 计算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9.6.3 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10 附 则

10.1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10.2 本规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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