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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2022-01-07 来源:爱go旅游网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定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海西州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 [2005]72号)的部署和安排,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 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 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州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海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海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及矿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显著提高,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上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公安、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重要矿区、热点矿区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补办或补办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吊销矿业权证或证照不全的,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对停产整顿的要严格火工器材供应管理,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凡是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限于2006年6月底前到省国土资源厅补办转让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新发现的非法转让行为,一律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以坐收管理费、承包费等方式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矿区范围的工作制度和回采率核定、检查管理办法,对各类矿山回采率分期分批进行核查。要强化对开发方案、勘查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方案、勘查设计进行勘查、开采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国家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草原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在全省范围内禁采砂金的政策,把个别地区出现的开采砂金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反弹。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要抓紧落实对煤炭回采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回采率不合格矿井和其他基建、停产矿井要分别采取限期整改、严格

验收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不按期整改、整改无望和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凡是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实际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的煤矿,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所有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联合执法,做到依法处罚,依法吊销证照,依法关闭。

(六)专项整治盐湖矿产和铁路、公路沿线的矿产开采。盐湖矿产是我州乃至我省的优势矿产,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规模小和综合利用程度低的问题。要逐步探索开发生产标准并强制淘汰一批落后技术、工艺和装置,促进盐湖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铁路、公路沿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直接危及运输安全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青藏铁路 (海西段)及各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排查,对影响安全运输、破坏环境的要依法整顿、关闭。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宏观管理,严格矿权审批程序。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价款减免等制度,凡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国家、省煤炭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设置矿业权。

(二)加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煤炭资源和盐湖矿产为重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利用尾矿和废弃物,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通过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小矿走联合发展的道路。要认真做好木里煤田的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煤炭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实行矿业权价款的全额缴纳。继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率,促进矿山企业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调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机制,力争有关政策尽快出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对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应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加强矿山开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整治,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矿产开发集中区聚集。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 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按法定权限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其相关部门在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之前,必须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服务的工作,确保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八)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健全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机制。各市、县(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市、县人民政府 (行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在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组建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和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州 、市 (县、行委)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自查自纠为主,州级督导检查为辅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2006年2月)。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规范阶段 (2006年2月上旬一2007年9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对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要从2006年2月起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内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2006

年6月底前组织并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2006年年底前,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或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从2007年年初至9月底,要全面完成省和州上提出的各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2007年10月一2007年年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末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并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达到整顿和规范的要求。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职能,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效配置、综合开发和循环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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