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消防設計要求
I. 採用範圍
- 本標準規定對於大樓設計新建、改建工程與房屋…等之消防基本要求。 - 本標準不適用於歌劇院、體育場、會場及高度100m以上之廠房與工程。 II. 標準摘要
- 越南標準TCVN 2622-1987 工程與房屋消防設計要求 - 越南標準TCVN 5738-1993 火警系統技術要求
- 越南標準TCVN 5760-1993 對工程設計、安裝及使用之消防系統一般要求 - 越南標準TCVN 5717-1993 避雷裝置(針)
- 越南標準TCVN 4756-1998 電氣設備空接與接地規範。 III. 定義
本標準使用定義如下:
- 大樓為公共工程或房屋之高度從25 m至100 m(相當10至30樓)。 - 大樓高度從行人走道地面至屋頂平面計算。
(廠房屋頂上之水泥、電梯樓板出口及排煙道…等不列入廠房高度計算) - 若地下室、一樓與二樓頂部較外部道路高不超過1.5 m不列入廠房高度計算。
IV. 一般規定
民用大樓工程之消防設計須依本標準規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標準。
大樓設計新建或改建工程之消防設計須參考全區域規劃,同時結合周圍工程的消防設計方案 (交通道路、消防供水管路系統、火警系統等)。 大樓工程設計與消防設備須得到消防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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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耐火要求
5.1 大樓工程設計為耐火I級時,各主要結構與材料要達到第1表內規定。
第1表
房屋 耐火等級 柱子、 房牆、 樓梯、 隔熱牆 耐火能力 (分鐘) 樓梯停息處、 外牆耐力 階梯與樓梯其他結構 內牆耐力 (隔間牆) 樓板之各結屋頂結構與構及板片 材料 I 150 60 30 30 60 30 注釋:地下層的鋼構、屋頂與樓板須用不可燃材料、結構耐火能力須耐60分鐘以上。 5.2 其他各部份有防火性的最低耐火能力規定如下:
- 出入門、窗戶及大門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0分鐘。 - 防火隔牆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 防火板(各層樓板、地下室屋頂等)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
5.3 未在第5.1、5.2條規定之其他門、樓板、隔間與牆面裝飾物等容許用可燃材料。 5.4 樓梯之受力部分(橫樑、樓梯之停息處及階梯)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
於 60分鐘。
5.5 在屋內裝置電梯之牆壁及樓板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
- 若屋外裝置電梯室之牆壁及樓板需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界限不得小於60分鐘。
5.6 建物屋頂之混凝土片、混凝土樑及石棉瓦上面容許使用可燃隔熱材料。 5.7 公寓式建物、單元之間隔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60分鐘,各單元間
的隔間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0分鐘。
5.8 房屋中間的走廊隔離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30分鐘。 5.9 樓板與隔層天花板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90分鐘。
5.10 樓梯室、前廳有走道從樓梯上去或從前廳進出處,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
不得小於60分鐘。
VI. 防火要求
大樓房屋每層須分成多個區域,每區最大面積規定如第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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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表
工程及房屋分類 每區最大容許面積(m2) 住宅、商店19樓以上, 1,000 其他公用工程高度在50 m以上 住宅、商店10樓至18樓以下, 1,500 其他公用工程高度在50 m以下 地下層 500 注釋:在第2表有設計自動消防系統者,該區最大容許面積可增加兩倍。若某區之
部分有設計自動消防系統,該部分最大容許面積可增加兩倍。
- 防火牆須從基礎或地樑開始至房屋全部高度,經過各層及各結構。若框架結構的耐火能力比防火牆的耐火能力大,則容許直接在框架結構砌上防火牆。 - 防火牆要保證穩固,確保當有單方面影響,如樓板、天花板或某結構燃燒時,不會有倒塌的情形發生。
- 防火牆不得設計門窗。如必須在防火牆設計門窗,門窗須符合第5.2條要求。 - 易燃液體與氣體的管路不得佈置穿過樓板及防火牆。
- 其他各技術管路佈置穿過樓板、防火牆、間隔板時,須在穿過處裝自動防火閥以防止火災順著管路蔓延。管路穿過樓板、防火牆、間隔板處須用耐火泥來密閉,且耐火泥之耐火能力須與樓板、防火牆、間隔板的耐火能力相當。 - 所有配置管路處須保證達到耐火能力不得小於100分鐘。當裝置電梯墊框、隔牆之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 防火牆不得在高樓之U或L轉角佈置。若佈置防火牆接近轉角,防火牆與窗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 m。如窗戶用料是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大於60分鐘以上則無距離限制。
- 為保證防止火災蔓延,各樓層間須設計防火牆。各層技術連接管路須用不可燃材料,必要時可使用隔板。
VII. 平面佈置
大樓房屋須依越南標準TCVN 2622-1978以確保消防安全距離,及在一樓前面須設置出入門與空間以安全疏散。建築面積與房屋的最大長度規定如第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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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表
大樓房屋 有防火牆 無防火牆 建築面積 (m2) 未規定 2,200 最大長度 (m) 未規定 110
- 大樓內有設置各商店、幼稚園、公共生活設施…等,須與其他房間之間,設立不可燃樓板與隔牆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 在大樓內不得設置各種燃油鍋爐、燃氣鍋爐、變壓器及高壓電設備…等,前述設備須在外面設計獨立建物安置。 - 特別情況下,必要設置在大樓內時,須:
1. 各種燃油鍋爐、燃氣鍋爐、變壓器、高壓電設備…等,不得在有多人來往之房間的上、下面或旁邊佈置。設置處所與各房間之間的隔牆須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為150分鐘以上。樓板與其它隔離部份也須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大於60分鐘以上。
2. 鍋爐、變壓器須設置在1樓,並設立單獨直接出口。 3. 使用油料設備須有防溢結構。
- 會場、幼稚園只可設置在1、2、3樓並接近出入口。
- 經常多人集中之房間不能設置在地下層。若必要時設置在地下層時,房間面積不得大於300 m2且最少要有兩個直接單獨出口。 - 若在大樓內設置停車場,須確保防火要求與人員逃生安全。 - 大樓房屋下面不得配置易燃氣體、液體管路。 VIII. 逃生路線
為保證人員安全逃離,同時讓消防力量方便活動、高層房屋最少需有2個逃生通道。 大樓之每層面積大於300 m2 以上,將公共走廊或走道須要最少有2條路線通往2個樓梯。每層面積是300 m2以下,容許設計在一側設立一個逃生樓梯在一邊,另一側則須設計陽台通往室外逃生梯。
註:陽台通往室外逃生梯應能容許各層人員疏散。 當能保證下列其中一個條件時,逃生通道即可視為安全:
a. 從一樓直接通往室外或經前廳通往室外。
b. 除了一樓外,從某層之每個房間都可通往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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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安全樓梯或安全通道都能通往戶外。 - 室外樓梯或室外走廊都有通往建物外。
c. 從每個房間可進入同樓層隔壁房間(除了一樓外)逃離。 安全樓梯與安全通道須保證下列要求:
- 耐力結構及遮蔽結構之耐火能力須大於60分鐘以上。
- 防火門須是自動關式,使用不可燃材料且耐火能力不得小於45分鐘。 - 有空調排煙通風,無濃煙在樓梯間聚集。 - 設置緊急照明燈。
- 樓梯須從地面通往各層及屋頂。
從最遠房間之出入口至最短逃生路線之容許最遠距離(廁所、洗手間不計)為:
- 輔助房間:有兩側樓梯或逃生通道為50 m,只有一個樓梯或一條逃生通道為25 m。
- 公共、宿舍或住宅房間:有兩側樓梯或逃生通道為40 m,只有一個樓梯或一條逃生通道為25 m。
平均讓100人逃生之路線、逃生門、走廊的總寬以1 m計算,並不得小於:
- 逃生門:0.8 m - 逃生路線:1 m - 走廊:1.4 m - 樓梯:1.05 m
逃生通道、逃生門的高度不得低於2 m:地下層高於1.9 m。 容許使用消防梯當第二逃生路線,但須符合下列要求:
- 寬度:最少0.7 m - 最大斜角:不得超過600 - 消防梯:須有支撐,高0.8 m
逃生梯的階梯數量不得小於3階且不超過18階。不得使用迴旋梯及合梯當逃生梯。 IX. 電梯
大樓應安裝電梯以服務人員與搬運生活用品。 不得在電梯機電室內或電梯空間配置管路。
進入電梯前須有一空間容納人員、物品。此空間之最小寬度為:
- 載重為320 kg之載人電梯:1.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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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1.4 m。
-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且進入電梯之通道寬度等於電梯寬度:1.6 m。 - 載重為500 kg之載人電梯,且進入電梯之通道寬度小於電梯寬度:2.5 m。 一樓可設置電梯控制室及其他技術設備,每間房不得大於10 m2,每棟房不得大於20 m2。
當有火災時不得使用電梯作為逃生工具。 X. 電氣設備與照明設備
電氣設備須設置在高樓房屋外面之室內,須符合設備品質與使用安全。 負載用電應依用電相關規定與標準。 電網的兩側須設置自動保護設備。 室內電網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可從總電源線或分電箱以單獨分線方式供電給各房間的電器設備。 b. 每線路可供電給數段管線,但每段管線須在轉彎處設置獨立開關箱。 c. 樓梯、公共走道及走廊之照明供電須從主配電盤引接單獨線路。
電氣設備之各相輸出容量不得超過電線之額定容量。
室內照明電壓不超過380/220 V時,與轉向電網有直接中性接地,不超過220 V時,與轉向電網有隔離中性及單向電網。
在廁所、洗手間、浴室門口上側所設置之牆燈須使用絕緣外殼。
天花板掛燈架(吊鈎)須絕緣,載重能力須為所有掛燈數量5倍,且掛上10分鐘不掉落。 電纜線、電線(除非預備)容許配置於鋼管或其他管中,但該配管須有耐用係數相同的電纜槽及房屋建設結構,並且:
- 全部電線集中配置 - 供電電路至特殊燈具
- 照明系統電路(生活照明、緊急照明…等)導線數量不超過8條 各備用電路、生活照明電路及緊急照明在不得設置於同一管或電纜槽內。 二或多條電線配置於同一條管線時,管線內徑不得小於11 mm。
- 若電流大於25A,且使用鋼管或絕緣管外殼為鋼鐵材質,則單相兩線轉向電不得配置於同一條管中。
可使用扁平管、橢圓形管,但橢圓形管的長徑不得比短徑超過10 %。 電線管須有斜度讓水流出,避免積水或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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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接頭箱或分電箱之電線、電纜穿過之直徑與數量須可確保維修或順利穿線。 所有接頭及轉向頭都應配置接頭箱或分電箱。電箱結構須與安裝方法及環境符合。電箱結構與電箱安裝位置須能方便檢查、修改。 電線的金屬未帶電部分須有接地。
容許在潮濕房間、有火災危險性房間或不超過40 0C房間,配置有塑膠、鋁、鉛外殼之電纜。
溫度40 0C以上須用絕緣外殼且能耐高溫或減少負載之電纜線。 大樓須用銅芯電纜。
電線、電纜須與易燃零件隔離配置,距離不得小於10 mm。
電線管與其他管路平行時,距離不得小於10 mm,與易燃液體或氣體管路平行時,不得小於400 mm。電線管與導熱管平行時需有保溫方法。 電線、電纜配置穿過牆壁、天花板…等時,須防止浸水或積水。 電線、電纜安裝配置及使用細節須遵守各相關用電規定及標準。
須設計避雷系統。避雷系統設計時須為避雷離子式與感應式其中一種,並須依越南標準TCVN 5717-1993、TCVN 4756-1989及各相關技術資料。 大樓須有自然光線或電燈照明,另外須配置緊急照明系統。 住處、餐廳、團體文化生活室須有陽光直接照明。
房間的自然陽光面積與使用面積之比率不得大於1:5.5。房間附屬隔間之容許比率不大於1:4.5。陽光充足處上述各比率可降低,但不得大於1:8。 註:
1. 計算照明面積時,太陽光可照射處也可列入計算。 2. 晴天多之地區照明面積可減20 %。
3. 照明面積應將靠窗戶面積及陽台有陽光面積列入計算。
照明格與隔牆間之距離不超過1.4 m,除非在防火牆或房屋外牆佈置陽台。 公共走廊須確保自然照明,此情況照明面積與走廊面積之比率不小於1:1.6。
- 單向照明之公共走廊長度為20 m,雙向照明為40 m。若走廊長度超過40 m須增設照明。
- 各樓層走廊長度不超過12 m,可不須設計自然照明。
- 樓梯間須設計自然照明使陽光從外牆窗戶照來。樓梯間與走廊或其他房間之間的窗戶可使用玻璃窗且厚度不小於100 mm。
XI. 通風與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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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全部大樓須在走廊、樓梯間設置通風及排煙系統,須使用不可燃材料。 11.2餐廳與浴廁設計通風及排煙系統時可:
1. 將浴室(未有廁所)與各住戶之餐廳通風系統相連接。 2. 將同一住戶之浴室與廁所的通風系統相連接。
3. 各樓層餐廳、浴廁之通風系統進入公共系統時,其連接距離不低於一個樓層高度。
4. 餐廳的排煙設備不得作為燃氣烹煮之排煙使用。
11.3樓梯通風系統須確保安全及不影響窗戶開關。
11.4為確保從每樓層走廊能順利排煙,須設計強制通風設備且每樓層須裝置控制閥。
送風量、截面積、控制閥…等須經計算。風扇與閥門須可在每樓層控制,且警報箱能控制自動開關。
11.5為確保從電梯與樓梯間之濃煙不蔓延至各樓層,當各樓層有一個門打開時,空氣
壓力至少剩餘2 kg/m2。
11.6.未確保濃煙不蔓延至電梯、樓梯間,進入電梯門前須設置具有自動開關門且密封
的房間,並有調壓系統且房間剩餘空氣壓力不得小於2 kg/m2。 XII. 火警及滅火
大樓須依據其使用性質而設計相符之火警系統。 設計火警系統時須遵守下列各要求:
- 快速發現火災 - 正確轉送訊號 - 可靠度良好
若火警系統與滅火系統結合時,除火警功能外尚須控制立即滅火以及時撲滅火災。 火警系統設計、安裝技術要求須遵守TCVN 5738-1993。 大樓須在內部設計滅火系統與在外部消防供水系統。
內部滅火系統可依據使用性質與危險程度而設計自動或手動控制。在走廊、各樓層電梯室、公共區有特大面積的房間或危險性房間…等,須設置消防撒水頭。
滅火材料之使用須符合火災發生種類。火災種類可依TCVN 5760-1993之第2.1、2.2條來確定。
內部滅火系統設計須依照TCVN 5760-1993。
內部滅火系統是牆壁滅火系統情形時,須確保有2個消防栓可同時喷水,每個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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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是2.5公升/秒。
室外消防供水系統之技術要求應依照TCVN 2622-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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